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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33臺北・麻醉科醫師
林朝順
麻醉科醫師
林朝順
乘機猥褻・一審1年2月・二審駁回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專區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位於臺北市)麻醉科醫師。

經法院認定:2022年11月25日,一名成年女病患在該院接受腸胃鏡等檢查之中深度鎮靜;他在恢復室內,趁病患麻醉藥效未退、不能抗拒之際,違反其意願為猥褻行為(具體行為本站不逐項複述)。

罪名要看清楚:檢察官原依乘機性交罪起訴;一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改論乘機猥褻罪(刑法第225條第2項),二審維持。變更的原因是:關於「手指侵入」的部分,除告訴人指述外欠缺補強證據、尚有合理懷疑,依補強證據法則不能認定。這不是法院認定她說謊,而是該部分缺少陳述以外的佐證。各家媒體標題多用「性侵」,係媒體用語,與判決認定之乘機猥褻不同。

案發後,他在醫院內部會議與性平會訪談中三度不否認,稱自己「可能在不受控或無意識之情形下,一時衝動而有這樣的行為」(該次訪談紀錄經其閱覽後簽名);但到偵查、審理則全盤否認,辯稱是恍神間幫忙蓋被單、誤觸。法院認其辯詞與事證不合、難以憑採,並指出「就被告所表示之『一時衝動』,自難認係指『幫告訴人蓋被單』乙事」。

刑度:一審臺北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2024/10/21)依乘機猥褻罪判1年2月、不予緩刑(認無刑法第59條酌減之適用);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2026/05/07)駁回檢辯雙方上訴,維持1年2月、不予緩刑。

📋 民事求償:告訴人另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臺北地院(113年度醫字第57號,2025/12/01)判命被告賠償118萬2千元(告訴人原請求424萬元)。就是否已給付,說法不一:刑事二審中檢察官稱其迄今未賠償,被告則稱已依民事一審判決給付完畢。該民事判決另認定:被告以「理想被害人(ideal victim)、完美被害人」之刻板印象質疑告訴人反應,係「對於性別之迷思與誤解」,殊難憑採。

📋 現況(2026/09/06查證):2025年8月13日,他被列入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首波公布之7人名單(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而截至2026年9月6日,他仍為合法執業之西醫師: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登錄其執業縣市為新北市、主要執業科別為「西醫一般科」、專科資格為麻醉科(案發時任職之北醫附醫位於臺北市)。本站僅陳述官方登記狀態,不推論其離職原因或轉科動機。
犯案2022/11/25 於北醫附醫恢復室,乘病患麻醉未退、不能抗拒之際為猥褻行為
懲處2022/12 北醫人評會:大過1次、暫停臨床業務3個月、解任主管職
一審2024/10/21 北院變更起訴法條,依乘機猥褻罪判1年2月、不予緩刑(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
公布2025/08/13 列入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首波7人名單
二審2026/05/07 高院駁回檢辯雙方上訴,維持1年2月、不予緩刑(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
現況2026/09 仍為合法執業之西醫師(新北市/西醫一般科/專科麻醉科)
告訴人曾於出庭後不堪精神壓力企圖輕生、經及時救回(本站不描述細節)。若你或身邊的人有情緒困擾,可撥安心專線 1925、生命線 1995、張老師 1980。
※ 照片翻攝自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官網之醫師介紹頁(經鏡週刊刊出),白袍上繡有其姓名。被害人為成年女性、1人,本站不揭露任何可識別資訊。辯護人為執行辯護職務,本站不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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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06
台灣罪犯圖鑑 #133 林朝順:沒有「完美被害人」;拿「理想被害人」的想像預設她該有什麼反應,是對性別的迷思與誤解

全文

一、她醒來的時候,說不出他的名字

2022年11月25日,一名成年女病患在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做腸胃鏡檢查,接受中深度鎮靜。

依法院認定,就在恢復室裡,趁她麻醉藥效還沒退、無法抗拒的時候,她被人違反意願猥褻。具體的過程我不寫,我只寫法院認定的結果。

判決裡有她的話。她說,她在恢復室「被一個奇怪的感覺驚醒」,很努力地睜開眼睛,看到一個穿長袍的男醫師。可是麻醉還沒退,她「不能移動四肢,頭非常暈、想吐、四肢發軟」,「只能機械式地回答護理師的提問,當下沒辦法呼救」。

隔天她打電話去申訴的時候,她說不出他的名字。她只能描述特徵:頭髮少、戴眼鏡、大約50到60歲、身高約178。

是麻醉科主任對照當天的班表,才確定是誰。

二、罪名是「乘機猥褻」,不是性侵。這個區別很重要

先把這件事講清楚,因為每一家媒體的標題都寫「性侵」。

檢察官是依乘機性交罪起訴的。但一審變更了法條,改判乘機猥褻罪,二審維持。

為什麼?因為關於「手指侵入」的部分,除了她自己的指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可以佐證,依法院的證據法則,這一段還存在合理懷疑,不能認定。

請注意:這不是法院認定她說謊。是那一段,缺少她的陳述以外的佐證。法院能認定的,是乘機猥褻。所以我寫乘機猥褻。

三、兩個法院,逐條回答了那些質疑被害人的話

這是我覺得這兩份判決最有價值的地方。

每次有這類案子,總有人拿幾個問題質疑被害人。刑事判決,把它們一條一條回答了:

問:她為什麼不當場反抗、當場喊出來?
法院:遭猥褻是「一重大衝擊之突發事件」,加上她剛從麻醉清醒,「反應稍屬遲鈍」,不能因此對被告有利。

問:她為什麼隔天才講、還說不出名字?
法院:她申訴時「並無指述被告其名,僅能描述行為人之特徵,堪認其並非為誣陷被告而為」。

問:她離院時的滿意度,不是還打了10分嗎?
法院:那是隔天下午的電訪,當時她「甫提出申訴,且不知為本件犯行者為何人」,而且「並未親自填寫」。

而在民事的賠償判決裡,法院講得更直接。被告一樣拿「她怎麼沒有即時反應」來質疑她,法院回他:這是用「理想被害人(ideal victim)、完美被害人」的刻板印象,預設被害人「該有」什麼反應,卻忽略了每一個被害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是「對於性別之迷思與誤解」。

法院甚至引用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指出這類案件在台灣是「針對女性的系統性犯罪」,而它的核心從來不是「她有沒有反抗」,是「有沒有經過她同意」。

以後任何人再拿「她怎麼不當場叫」質疑被害人,你可以把這幾段貼給他看。這是兩份判決寫的,不是我寫的。

四、他在醫院裡三度沒否認,上了法庭全盤否認

案發之後,他在醫院內部會議、性平會訪談,三次都沒有否認。他說,自己「可能在不受控或無意識之情形下,一時衝動而有這樣的行為」。那份訪談紀錄,他看過,簽了名。

可是到了偵查、到了法庭,他全盤否認了。他改口說,是恍神間看到病人被單沒蓋好,想幫忙蓋被子、不小心碰到的。

法院沒有採信。判決寫了一句很重的話:就被告所說的「一時衝動」,「自難認係指『幫告訴人蓋被單』乙事」。

檢察官在上訴書裡的用語更直接:他「自始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在審理詰問時「二度傷害告訴人」,還「一再濫用司法資源」。他甚至反過來告她恐嚇取財、告她誣告,兩案都被檢方不起訴、駁回再議。

五、他現在還是合法執業的醫師

一審判他乘機猥褻1年2月、不予緩刑。二審在2026年5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民事部分,臺北地院在2025年12月判他賠償118萬2千元,其中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是全額准許。法院認定,她的痛苦是真實的。

2025年8月,衛生福利部上線「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首波公布7個人的名單,他在裡面。

但我2026年9月6日去查衛福部的醫事查詢系統,他仍然是一位合法執業的西醫師。執業縣市登記在新北市,主要執業科別登記為「西醫一般科」,專科資格是麻醉科。案發時他任職的北醫附醫,在臺北市。

我只陳述查到的登記狀態,不去推論他為什麼換了地方、換了科別。

但這個狀態本身,就是那個問題:一個被兩審判決乘機猥褻、不予緩刑、民事被判賠償、還被政府公告在性別事件名單上的人,此刻,仍然可以合法地站在診間裡。

最後一件事,我要放進來,但不寫細節。這位被害人,曾經在出庭之後,因為不堪精神壓力而企圖輕生,所幸及時救回。她在報導中說過一句話:我相信我不是第一個受害者。這句話未經證實,是她的陳述,我如實轉述。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麻醉、鎮靜之下的病人,是最極端的權力落差:他連「知道發生了什麼」的能力,都被暫時拿走了。正因如此,這類場所的監督與紀錄,只能更嚴,不能更鬆。

📌 就醫過程若感到不對勁,你有權利當場、事後提出申訴與報案。反應慢、講不清楚,不是你的錯,那是身體狀態,法院也是這樣認定的。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有情緒困擾、或有輕生念頭,請撥打:安心專線 1925、生命線 1995、張老師 1980。你並不孤單。

資料來源:臺北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一審,變更法條、乘機猥褻,1年2月不予緩刑,2024/10/21)、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二審,檢辯上訴均駁回,2026/05/07)、臺北地院113年度醫字第5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賠118萬2千元,2025/12/01);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2025/08/13首波名單)、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2026/09/06);中央社、鏡週刊系列報導。媒體標題多用「性侵」,係媒體用語;本案判決認定為乘機猥褻。被害人為成年女性,本站不揭露任何可識別資訊。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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