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1月25日,一名成年女病患在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做腸胃鏡檢查,接受中深度鎮靜。
依法院認定,就在恢復室裡,趁她麻醉藥效還沒退、無法抗拒的時候,她被人違反意願猥褻。具體的過程我不寫,我只寫法院認定的結果。
判決裡有她的話。她說,她在恢復室「被一個奇怪的感覺驚醒」,很努力地睜開眼睛,看到一個穿長袍的男醫師。可是麻醉還沒退,她「不能移動四肢,頭非常暈、想吐、四肢發軟」,「只能機械式地回答護理師的提問,當下沒辦法呼救」。
隔天她打電話去申訴的時候,她說不出他的名字。她只能描述特徵:頭髮少、戴眼鏡、大約50到60歲、身高約178。
是麻醉科主任對照當天的班表,才確定是誰。
先把這件事講清楚,因為每一家媒體的標題都寫「性侵」。
檢察官是依乘機性交罪起訴的。但一審變更了法條,改判乘機猥褻罪,二審維持。
為什麼?因為關於「手指侵入」的部分,除了她自己的指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可以佐證,依法院的證據法則,這一段還存在合理懷疑,不能認定。
請注意:這不是法院認定她說謊。是那一段,缺少她的陳述以外的佐證。法院能認定的,是乘機猥褻。所以我寫乘機猥褻。
這是我覺得這兩份判決最有價值的地方。
每次有這類案子,總有人拿幾個問題質疑被害人。刑事判決,把它們一條一條回答了:
問:她為什麼不當場反抗、當場喊出來?
法院:遭猥褻是「一重大衝擊之突發事件」,加上她剛從麻醉清醒,「反應稍屬遲鈍」,不能因此對被告有利。
問:她為什麼隔天才講、還說不出名字?
法院:她申訴時「並無指述被告其名,僅能描述行為人之特徵,堪認其並非為誣陷被告而為」。
問:她離院時的滿意度,不是還打了10分嗎?
法院:那是隔天下午的電訪,當時她「甫提出申訴,且不知為本件犯行者為何人」,而且「並未親自填寫」。
而在民事的賠償判決裡,法院講得更直接。被告一樣拿「她怎麼沒有即時反應」來質疑她,法院回他:這是用「理想被害人(ideal victim)、完美被害人」的刻板印象,預設被害人「該有」什麼反應,卻忽略了每一個被害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是「對於性別之迷思與誤解」。
法院甚至引用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指出這類案件在台灣是「針對女性的系統性犯罪」,而它的核心從來不是「她有沒有反抗」,是「有沒有經過她同意」。
案發之後,他在醫院內部會議、性平會訪談,三次都沒有否認。他說,自己「可能在不受控或無意識之情形下,一時衝動而有這樣的行為」。那份訪談紀錄,他看過,簽了名。
可是到了偵查、到了法庭,他全盤否認了。他改口說,是恍神間看到病人被單沒蓋好,想幫忙蓋被子、不小心碰到的。
法院沒有採信。判決寫了一句很重的話:就被告所說的「一時衝動」,「自難認係指『幫告訴人蓋被單』乙事」。
檢察官在上訴書裡的用語更直接:他「自始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在審理詰問時「二度傷害告訴人」,還「一再濫用司法資源」。他甚至反過來告她恐嚇取財、告她誣告,兩案都被檢方不起訴、駁回再議。
一審判他乘機猥褻1年2月、不予緩刑。二審在2026年5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民事部分,臺北地院在2025年12月判他賠償118萬2千元,其中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是全額准許。法院認定,她的痛苦是真實的。
2025年8月,衛生福利部上線「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首波公布7個人的名單,他在裡面。
但我2026年9月6日去查衛福部的醫事查詢系統,他仍然是一位合法執業的西醫師。執業縣市登記在新北市,主要執業科別登記為「西醫一般科」,專科資格是麻醉科。案發時他任職的北醫附醫,在臺北市。
我只陳述查到的登記狀態,不去推論他為什麼換了地方、換了科別。
但這個狀態本身,就是那個問題:一個被兩審判決乘機猥褻、不予緩刑、民事被判賠償、還被政府公告在性別事件名單上的人,此刻,仍然可以合法地站在診間裡。
最後一件事,我要放進來,但不寫細節。這位被害人,曾經在出庭之後,因為不堪精神壓力而企圖輕生,所幸及時救回。她在報導中說過一句話:我相信我不是第一個受害者。這句話未經證實,是她的陳述,我如實轉述。
📌 麻醉、鎮靜之下的病人,是最極端的權力落差:他連「知道發生了什麼」的能力,都被暫時拿走了。正因如此,這類場所的監督與紀錄,只能更嚴,不能更鬆。
📌 就醫過程若感到不對勁,你有權利當場、事後提出申訴與報案。反應慢、講不清楚,不是你的錯,那是身體狀態,法院也是這樣認定的。
資料來源:臺北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一審,變更法條、乘機猥褻,1年2月不予緩刑,2024/10/21)、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二審,檢辯上訴均駁回,2026/05/07)、臺北地院113年度醫字第5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賠118萬2千元,2025/12/01);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2025/08/13首波名單)、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2026/09/06);中央社、鏡週刊系列報導。媒體標題多用「性侵」,係媒體用語;本案判決認定為乘機猥褻。被害人為成年女性,本站不揭露任何可識別資訊。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