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在 2024 年 3 月 13 日函知解聘,並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准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在那之後,他的 Threads 與 Instagram 帳號 shihhehsean 持續公開發文,內容與教學有關。他也實際跟家長聯繫、約見面上課。以下是本站查到的。
2024 年 10 月 4 日,他在討論版發文,開頭寫「目前有位高三數A家教是從高二就開始教的」,接著討論上課時數與進度的安排。那時距離他被解聘已經七個月。
2025 年 1 月 19 日,學測結束當天,他貼出英文科答案與自己的解析,其中寫道「很高興單字題有 8 題都有出現跟學生講過的重點字」。
2025 年 5 月,他在新店地區的居民臉書社團發文徵求家教學生。
他用臉書帳號「Shih Heh Sean」回覆詢問的家長,請對方改加 LINE:「若方便的話請您加我的 line seanyeo93 臉書訊息容易被過濾掉」。對方問怎麼稱呼,他回「敝姓姚」。
對方的孩子是國一升國二。他在 LINE 上說:「我國中是教全科 今年剛教完三位國三理化 高中才以數英為主」。之後約在速食店試上。
那時距離他被解聘已經一年兩個月,刑事一審還在審理中。對象是國中生。這是本站查到第一筆他實際跟家長聯繫、約見面上課的紀錄。
臉書帳號「Shih Heh Sean」的個人頁寫有南湖高壓電合唱團,與他臉書工作經歷自述的指導足跡相符;帳號名稱也與他的 Threads、Instagram 帳號 shihhehsean 一致。
本站 2026 年 10 月 5 日以 ID 搜尋 LINE,seanyeo93 仍在使用,顯示名稱為「赫」,大頭貼與他臉書的大頭貼相同。
如果你正在幫孩子找家教,對方自稱姚老師,請先比對這個 LINE ID。
2026 年 2 月 23 日,他貼出一張高中數學講義的照片,寫「學生開學太累,上課上到打瞌睡」。
2026 年 4 月 6 日,他發文徵求家教學生。該則貼文下有人回覆詢問他是否接國中數理的學生。
2026 年 5 月 10 日,一名網友在該則徵家教的貼文下留言提醒他的案件,並另外發文說明。她的貼文寫:「我剛留言不到兩分鐘就被刪文鎖帳號囉~」
刪文與鎖帳號這一段是那位網友的陳述,本站未親見;本站能確認的是她確實在 2026 年 5 月 10 日發了那則貼文,連結在本頁「相關資料」。
本站另可確認:他的帳號目前已重新開放,2026 年 2 月 23 日那則貼文還在。
本站只引用他自己公開寫的、關於「他在接家教」這件事的部分。他文中提到的那些學生,本站不寫任何細節。他們沒有做錯任何事。
因為「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管的是學校的聘任。
依教師法第 14 條,這個處分的效力是讓各級學校都不得聘他為教師。新北市政府 2024 年 11 月 5 日核准,學校也依規定把他通報進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
但私人家教不是學校聘任,是兩個人之間的契約。那份名單管不到。
而且如同本文後面會寫到的,那個系統不對一般民眾開放查詢。一個家長在網路上找家教,沒有任何管道可以查出對方在不在那份名單上。
依他臉書工作經歷的自述,他的指導足跡涵蓋板橋高中合唱團、基隆女中星籟合唱團、內湖高中流行音樂社、南湖高壓電合唱團,每一項都標示「至現在」。本站沒有向任何一所學校查證他目前是否仍在職,這裡只記錄他自己怎麼寫。
姚徥赫被解聘之後不服,先提訴願,訴願不受理,他再提行政訴訟告學校。這件行政訴訟拖了兩年,2026 年 9 月 17 日判決出來,他敗訴,全部請求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37 號,2026 年 8 月 13 日辯論終結,9 月 17 日宣判。主文兩句話: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這份判決還可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本站先前不寫校名,因為刑事判決把校名代號化,寫成「○○高中(校名詳卷)」。
但這次的行政判決書沒有代號化。那是一份任何人都查得到的公開裁判書,當事人欄逐字寫著「被告 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代表人欄寫著校長姓名。
既然已經公開,本站就寫出來。
寫出來還有一個理由。如果你也是當年的學生,看到這張卡片,請記得你可以站出來。這件事不是你的錯,而且你不會是唯一一個。要怎麼求助,這張卡片最後面有寫。
新北市政府當初為什麼不受理他的訴願?理由是這樣:
以原告與被告所成立之法律關係要屬私權關係為由,而為不受理之決定
白話講,新北市政府認為學校跟老師之間是聘約,屬於私人契約的糾紛,不是政府對人民的行政處分,所以不能走訴願。要告就去法院告民事。學校在這次訴訟裡也是這樣答辯的。
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看法相反:
被告上開處置係基於公法上教育高權與性平法之法定職權……其效力已超越兩造間聘任契約之私法範圍,被告上開通報行為屬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法院的意思是:解聘本身或許是契約的事,但「把他列入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名單」這件事,效力及於全國每一所學校,那就不是私人契約管得到的範圍,是公權力。
同一件事,訴願機關說是私法所以不受理,法院說是公法。兩個都是政府,見解卻是相反的。而被卡在中間、不知道該往哪裡告的,是當事人。
這是行政判決書裡的認定,逐字:
原告身為被告高中合唱團指導老師,利用指導社團之便私下邀約A女等人出遊,於調查期間與A女發生3次性行為
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從 2023 年 7 月 10 日開始調查,到 12 月 18 日才完成調查報告。這五個多月裡,他仍然在跟被調查案件裡的學生發生性行為。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查出教師有性平事件時,處分有輕有重。情節重大的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沒那麼嚴重的,可以議決一年到四年不得聘任。他主張自己應該適用一到四年那個。
法院的回應:
原告空言改採1至4年禁聘之最小侵害方式等語,卻未見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足認其行為未達終身不得聘任之程度,亦未說明何以較輕處分即足以防範再犯並維護學生權益
他還主張其中一名被害學生 B 女當時已經畢業、已經成年,跟他之間沒有師生關係,不算校園性別事件。這一點法院其實認同他,判決寫「原告與B女發生性行為時,B女已非被告之學生」。但另一名學生 C 女在 2023 年 8 月時仍然在學,所以照樣成立。
另外還有一段值得看。他跟 A 女的性行為,法院認定沒有違反 A 女的意願,但仍然認定違反規定,理由是: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學生同意,不會讓老師變成沒事。因為要管的不是學生願不願意,是老師該不該。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這個處分,誰做的?法院認定不是板橋高中,是新北市政府。
學校的性平會只能「議決」,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准之後才真的發生效力。新北市政府是在 2024 年 11 月 5 日核准的。所以要告,就要告新北市政府。
法官在 2026 年 8 月 13 日的辯論庭上當面跟他講了這件事。他堅持不改,判決書把他的話記了下來:
該決定是被告依上開調查報告做出決議註記終身不得擔任各級學校教師,送主管機關只是進行後續註記的動作,並不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本件仍然應該以板橋高中為被告。
於是法院在判決最後寫:以板橋高中為被告訴請撤銷,「亦與法不合」。
判決書寫明,學校已經依規定通報,將他列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中。
這個系統不對一般民眾開放查詢,只有學校跟主管機關在聘人的時候可以比對。所以家長查不到,他也不會因為這件事在任何公開名單上出現。
這就是本站存在的理由。
本站卡面原本用的是口語的「訴願遭新北市政府駁回」,今日統一改為「不受理」。
這兩個詞差很多。駁回是受理了、審過了,認為他沒有理;不受理是連審都不審,因為認定這件事根本不該用訴願來處理。本案的訴願決定主文逐字就是「訴願不受理」,依據是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
本站 2026 年 6 月發表的〈訴願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早已寫明是不受理,而且把理由講得很清楚:姚老師挑錯武器、走錯戰場了,這種私法合約的糾紛應該要去打民事訴訟。那篇的連結在本頁「相關資料」裡。
兩年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看法,跟新北市政府相反。
姚徥赫,新北市的高中合唱團老師。據報導,他同時和三名高中女學生交往,並私自建立群組,這件事被家長發現後爆開。
依一審判決認定,他在民國 110 年至 111 年間,事先在浴室裝設隱藏式攝影機,竊錄三名學生陸續入內洗澡的過程;另外三次以手機竊錄身體隱私部位、語音與性影像。他明知三人均為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上述行為全部未經同意。
檢方當年認定三名學生均已滿 16 歲、發生關係出於自願,性交的部分不起訴,起訴的是偷拍的部分。
第一件,他和辯護人主張:卷內沒有扣到 A 女、B 女的洗澡影片,無從證明拍攝內容為何。
法院的回應是「即與常情不符」。判決寫,他既然錄得 A 女等人陸續入內洗澡之連續過程,自當有錄得其等因洗澡而褪去全身衣物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第二件,他和辯護人主張 C 女知情拍攝。
法院勘驗影片,認定 C 女在洗澡過程中從未接近、目視或翻動攝錄鏡頭,並採信 C 女在偵查與審理中的證述。判決寫:被告及辯護人辯稱 C 女知情拍攝云云,顯非事實。
另外兩名學生是在案件查獲前,分別經 C 女告知、被告主動坦承,才知道自己被拍。其中 B 女部分未據告訴。
起訴罪名是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二審案由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一審:2025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613 號。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 6 月,並諭知沒收。
二審:2026 年 9 月 22 日,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5728 號。主文寫「原判決撤銷」,被告犯 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2 月,並諭知沒收。
二審判決尚未確定,可以上訴。所以本文一律稱被告。
一審判決之後提起上訴的,只有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5728 號的刑事裁定(2026 年 6 月 11 日)當事人欄寫的是「上訴人即被告」,書面上沒有檢察官上訴的記載。
這件事在法律上有意義。依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由被告上訴、或者為了被告的利益而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不可以判得比第一審更重。這叫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會有這個設計,是因為如果上訴有可能讓自己刑度變重,很多人就不敢上訴了,那上訴制度等於形同虛設。
二審實際上改判 3 年 2 月,比一審輕。但二審判決書到今天還沒上網,本站不知道法院的理由,不做推論。
上面那份 6 月 11 日的裁定,記下了二審程序的一個轉折。裁定全文很短,逐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13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辯論終結」是指法庭上該講的都講完了,接下來就等宣判。既然已經終結又裁定再開,代表合議庭在準備宣判的階段發現還有東西沒查清楚。理由只寫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沒有寫是哪一項。
之後 2026 年 9 月 8 日再次辯論終結,9 月 22 日宣判。
二審合議庭是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法官郭惠玲、廖建傑。辯護人三位:盧姿如律師、孫丁君律師、陳怡如律師。其中盧姿如、孫丁君兩位,也是他行政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學校把他解聘。他不服提起訴願,2024 年 8 月 15 日新北市政府以兩造屬私權關係為由不受理。2025 年 1 月 17 日另外被依兒少權法裁罰並具名公告。
他接著提行政訴訟告學校,2026 年 9 月 17 日敗訴,詳見本文最前面的更新。
學校的解聘與兒少法裁罰都在 2024、2025 年就做完了,刑事二審判決是 2026 年 9 月。
性侵害與兒少案件的裁判書,依法會把當事人代號化。
這件案子的判決書上,被告寫成「AD000A112520甲」,三名被害學生是 A 女、B 女、C 女,學校寫成「○○高中(校名詳卷)」。整份判決書從頭到尾沒有出現他的名字。
所以用姓名檢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一筆都查不到。這張卡先前記載「本站查無其判決」,依據是政府公告與媒體報導,並已載明是以姓名檢索。
還有一件查核上的事值得記下來:同一個人在兩審的代號不一樣。一審判決書寫「AD000A112520甲」,二審 6 月 11 日那份裁定寫的是「代號A00000000002甲(姓名、年籍均詳卷)」。所以查這類案件不能拿代號當作同一個人的判準,要用案號串起來。
這次取得案號後改以案號檢索,一審判決全文即可取得。查不到不是因為沒有判決,是因為判決書上沒有名字可以查。
二審判決書截至 2026 年 9 月 25 日仍未上網,本文引用的二審主文來自法院公告,文件上網後本站補正。
但行政判決不一樣。同一個人、同一件事,2026 年 9 月 17 日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37 號判決,原告欄逐字寫著他的姓名,被告欄逐字寫著學校的全名。刑事裁判書代號化,行政裁判書沒有。這是本站從 2026 年 9 月 25 日起寫出校名的依據。
一個老師和自己的高中學生「交往」,中間隔著的是成績、推薦、信任與權力的落差。這不是兩個對等的人談戀愛,而是一個大人利用他的位置。而偷拍與散布,更是把傷害從私下,延伸到每一個看過影片的人面前。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師生戀」這三個字,常常美化了本質:那是一段有權力落差的關係。當老師對學生說「這是我們的秘密」,那不是浪漫,是危險。
📌 私密影像一旦被偷拍、被散布,傷害會一直都在。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請保留證據、報警,並打 113 求助。這不是你的錯。
刑事判決將校名與被害學生年籍代號化,本站原本也不寫校名;2026 年 9 月 25 日起改為寫出校名,依據是公開的行政裁判書。本文仍不複述每一項行為的時間、地點與內容,被害人的身分資訊一律不寫。
如果你也曾經是這間學校的學生,而且發生過類似的事:請保留證據,可以報警,也可以撥 113 保護專線。這不是你的錯,而且你不會是唯一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