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些孩子被送去診所,是因為他們還不太會說話。而在那間治療室裡的大人,很清楚這一點。
王郁森,新北市一家復健科診所的語言治療師。
2019年(民國108年)8月14日下午,一名未滿7歲的女童因為語言發展遲緩到診所接受語言治療。王郁森利用治療的機會,對她做出侵害身體界線的行為。
而且不是一次。判決記載,女童把手抽回之後,他又拉了第二次。
語言治療的服務對象,本來就是表達能力還在發展中的孩子。
一個連完整說出「他對我做了什麼」都有困難的孩子,是最不容易被聽見的被害人。而治療室的門一關上,裡面通常只有一個大人和一個孩子,這個大人還是家長親自送孩子去求助的對象。
家長是抱著「請你幫幫我的孩子」的心情把人交出去的。
第一件,他主張檢察官起訴的只有一次,法院不該把第二次也算進去。最高法院認定這兩次屬於「接續犯」:時間、地點緊接在一起,侵害同一個法益,各行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法律上視為一罪。檢察官只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本來就應該一併審理。
第二件,他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理由是他已經悔悟、也和被害人和解了。最高法院說得很清楚:第59條要「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才能適用;他講的悔悟與和解,只是刑法第57條的量刑參考事項,不能拿來當第59條酌減的理由。
這一段值得多看兩眼。同樣是「和解」,在 #116 李昌庭那件(成大醫院放射師),二審用刑法第59條把應執行刑從8年6月降到4年2月;在這件,最高法院卻明白說和解不是第59條的理由。個案情節當然不同,但同一部刑法、同一個條文,「和解」到底值多少年,這把尺一直很難捉摸。
一審新北地院判有期徒刑3年4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79號,2021/10/21)改判3年,考量的是他在2021年7月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賠償40萬元。2022年3月24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駁回上訴,3年定讞。2022年4月15日,衛福部社家署的兒少法裁罰公告也把這件登錄上去。
然後,2024年7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作成一件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的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17號)。這類裁定因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內文依規定不對外公開,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上只看得到案由與日期。
也就是說,那三年他沒有關完。他已經出來了,時間是2024年的夏天。
問題出在後面。
本站2026年6月與9月兩度查詢,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的語言治療師名單裡,都查無此人。
一個對未滿7歲女童猥褻、判刑3年定讞、還有兒少法公告在案、而且2024年就已經假釋在外的語言治療師,家長如果想在官方名單上查證他,查不到。
2026年2月2日到3月27日,53天,新北市板橋一家特教復健診所的治療室裡,語言治療師陳伯元對29名兒童強制猥褻,共107次。被害的孩子多數是發展遲緩、語言表達與理解能力有限的孩子。
案子是醫院社工向新北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通報,婦幼保護專組檢察官勘驗診間監視器、密集傳訊被害兒童及家屬後才揭發。2026年4月2日他遭拘提,複訊後羈押禁見;7月15日新北地檢署偵結,依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建請量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尚未判決,法律上他仍是「被告」。他在本站的編號是 #024。
先說清楚:陳伯元和王郁森是不同的兩個人,兩案之間沒有關聯。
我把兩件事放在一起,是因為它們指向同一個位置:治療室、一對一、家長在門外、孩子表達困難。從2019年到2026年,這個位置沒有變。
而且,還有一個更難解釋的共同點。
王郁森:2022年3月3年定讞,2022年4月兒少法裁罰公告在案,2024年7月假釋付保護管束。
陳伯元:2026年4月2日遭拘提、羈押禁見,2026年5月兒少法裁罰公告在案,7月15日起訴、建請量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檢方並將起訴結果函知衛福部與新北市衛生局。
2026年9月2日,我又查了一次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點進「語言治療師」。
畫面上只有一行字:沒有符合條件的資料。
↑ 2026/09/02 實際查詢畫面: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語言治療師」分類,結果為「沒有符合條件的資料」。
不是查不到這兩個人。是整個語言治療師的分類,一筆資料都沒有。
專區自己在頁面下方寫了原因:「本專區所列涉及性別事件之醫事人員案件資訊,現階段以112年性平三法修正迄今本部已整理之公開資訊為主,後續將依裁判書系統等公開資訊介接進度更新。」
翻成白話就是:王郁森2022年定讞,比112年性平三法修正還早,落在收錄範圍之外;陳伯元2026年才起訴、還沒判決,也還沒進得去。
一個太舊,一個太新。名單存在,收錄的起訖時間卻剛好把他們兩個都漏掉了。
而衛福部自己說過話。
2026年4月8日,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對外表示,衛福部當天就會發函新北市衛生局,要求依法立刻給予陳伯元這名語言治療師停業處分;依《語言治療師法》第33條,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情節重大者,可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衛福部並且說明:若新北市對他作成停業處分,資料就會公布到「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
那是2026年4月8日。
我查專區的日子是2026年9月2日,五個月之後。語言治療師分類,沒有符合條件的資料。
我沒有查到任何一則報導可以確認他最後究竟有沒有被停業或廢照。也就是說,衛福部說會公布的那個地方,到今天為止,還是空的。
一個已經定讞、假釋在外,一個正在羈押、被求處20年以上,兩個都上過官方的兒少法裁罰公告。而一個家長如果想在衛福部的專區裡查證「我要送孩子去的這位語言治療師,有沒有出過事」,查到的是一片空白。字面上的空白。
這不是「有沒有人犯錯」的問題,是「查不查得到」的問題。名單存在,名單上沒有他們。
因為制裁之後被遺忘,才是再犯的溫床。
判決會定讞、新聞會下架、名單會查不到,但這件事真的發生過,而且發生在一個還不太會說話的孩子身上。他已經在外面兩年了。把它留著,不是為了羞辱誰,是為了讓下一個把孩子交到別人手上的家長,有機會先看見。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孩子去做治療、復健或評估時,如果場地允許,盡量爭取家長陪同,或至少全程可視。正當的治療流程,不需要把家長關在門外。
📌 孩子如果突然抗拒去某個地方、抗拒見某個人,那不一定是「番」。表達能力還在發展中的孩子,身體反應常常比語言更早說出真相。
📌 查一個醫事人員,官方名單查不到不等於乾淨。可以再查判決書、查新聞、問主管機關。有疑慮就撥113。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2022/03/2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79號(2021/10/21)、中央社(2022/03/29)、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2022/04/15)、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17號假釋付保護管束裁定(2024/07/02,內文不公開);第五、六段陳伯元(#024)部分另引中央社(2026/04/07發稿、2026/07/17更新,記者王鴻國)、中國時報(2026/04/08,記者鄭郁蓁)、NOWnews(2026/04/08)、東森新聞(2026/07/17)、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2026/05/11),該案尚未判決;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語言治療師分類查詢日為2026/09/02。
延伸閱讀|決定收錄兒虐的原因:從「兒少工作證」談起:
https://metawilo.com/reading/cases-and-child-worker-permit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延伸閱讀|官方有心,系統還沒跟上(衛福部性別事件專區為什麼查不到他):
https://metawilo.com/reading/empty-regi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