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
劉康仁
有懲處公文監察院糾正一審刑3年10個月
萬芳高中研發處組長。假借管教名義,以「打零分」、「不讓參賽」等學業威脅,逼迫17歲學生深夜在浴室拍攝裸體影片並透過LINE傳給他,收到後還嫌「看不到臉」要求重拍,並將影片存入LINE記事本。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法官認定犯後狡辯毫無悔意,且未與被害人和解。監察院調查發現,校方性平會外聘調查小組最初認定不構成性騷擾,調查期間校方甚至讓他重新擔任試務組長,直到市府性平會依職權調查才認定屬實;即便一審判決有罪,校方仍未撤換其職務,監委認定校方性平機制形同虛設,涉嫌庇護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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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