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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13台南・跆拳道
游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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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罪犯圖鑑 CASE #013 游明偉

他跟高一的學生說,可以給她好成績,有利申請繁星。條件是跟他做情侶做的事。

一、他握的不只是教練的身分

游明偉在台南市立一所高中教跆拳道,被害的女學生 104 年 9 月起就讀該校體育班一年級,由他指導,平日住在他提供的道館宿舍。

判決寫得很具體:他可以決定她的專長成績,而成績會影響她申請繁星升學的機會。她對他有信賴、服從,也有畏懼。

二、那個晚上

104 年 11 月 5 日深夜到隔天凌晨,他到宿舍把她叫醒,先抱怨自己跟一位學生家長吵架的事,接著告訴她,以後可以給她好成績,有利申請繁星;如果要釋放讀書壓力,可以跟他做情侶之間做的事。

同寢還有另一名女學生。那位同學翻身的時候,他叫她起來,說好好練跆拳道也可以上國立大學,然後用棉被蓋住她的頭,要她繼續睡。

之後發生的事,法院認定為性交。細節判決裡有,本站不複述。

三、法院判什麼

台南地院一審在 106 年 10 月 31 日判決,案號是 106 年度侵訴字第 17 號。

台南高分院二審在 107 年 11 月 14 日撤銷原判決,改判他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 2 年,案號是 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 1177 號。

他上訴。最高法院在 108 年 11 月 20 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案號是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631 號。

四、他做的另一件事

量刑理由裡有一段值得看。

法院指出,他犯後始終否認,一方面在偵查和審理時一再說是因為學生品行不端、行為不檢,他處罰她,才遭到她和同學報復;另一方面,由他的母親對那位同寢的同學、同學的父親以及他們的友人提起竊盜告訴。

法院的認定是:他藉此迫使那位同學停止作出對他不利的證言,並塑造自己遭學員構陷的被害人形象,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

那位同學是在場的證人。他選擇的作法是讓她的家人也被告。

五、媽媽站出來了

這個案子能被更多人看到,是因為被害學生的媽媽願意把經過寫出來,並且授權我發布。

她說,看到文章發出去之後,好像有什麼東西從心裡釋放出來,那是壓抑太久的悲痛。

她還說了一句話:應該讓更多人看見這些慣犯,傷害了多少家庭。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一審:台南地院 106 年度侵訴字第 17 號(2017/10/31)

二審:台南高分院 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 1177 號(2018/11/14),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 2 年

三審: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631 號(2019/11/20),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校方公告:不聘任公告

本站貼文:受害者媽媽的心聲(經家屬授權發布)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判決已遮蔽被害人與相關人的身分資訊,校名與道館名稱都寫成「詳卷」,本站一律不寫,也不複述侵害過程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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