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羿翰告訴孩子:「怪物來囉。」
然後他走近了。
陳羿翰任職台北市松山區幼兒園教保員,前後任教於2家幼兒園。
在孩子最需要被保護的年紀,3歲到5歲,他對幼童為身體侵害行為。這些孩子甚至還沒有足夠的語言能力說清楚發生了什麼事。
一審認定4名幼童被害;經上訴,二審及最高法院定讞認定其中3名(A、B、C童)成立、共4罪,另1名幼童部分因證據不足、依無罪推定改判無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台北市教育局裁罰60萬元,並作成終身不得聘任教保人員的決議。
他不服,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
2026年4月30日,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同日,另一件他聲請撤銷羈押的抗告,也遭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駁回,法院認定,終身不得任教的行政處分並不等於不再具有再犯可能,維持羈押。
判決確定了。終身禁任確定了。羈押維持了。
在那之前,他仍然在幼兒園裡工作,仍然可以走近孩子,仍然可以說「怪物來囉」。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