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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17兒虐多名被害再犯台南・郵差/補習班
陳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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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偉
裁判確定有懲處公文
台南郵差兼補習班老師。【補習班案】101年間對補習班國中女學生(未滿14歲)多次為不法侵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976號判決(106/02/24)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偷拍案一】補習班案緩刑期間的110年8月至11月,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4罪,被害人包括未滿12歲的兒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75號判決(114/03/11)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兒少性剝削條例部分無罪,114/05/23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該判決被告欄為代號,本站依115年度上易字第157號判決所列前案認定為同一人。【偷拍案二】111年3月至5月再犯同罪8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12號(115/01/21)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1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57號(115/06/16)上訴駁回,依法不得上訴,確定。【報導】2025年6月鏡週刊報導其任郵差期間長年以針孔偷拍,稱受害者逾70人;本站查得的判決為上述兩件共12罪。據報導,中華郵政同年7月決議解雇,並發現其入職時隱匿前科未告知單位。
101年補習班案發生
106/02/24補習班案,臺南高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976號,應執行2年、緩刑5年(裁判確定)
110/08–11緩刑期間再犯竊錄4罪(偷拍案一)
111/03–05再犯竊錄8罪(偷拍案二)
113/08/15偷拍案一一審,橋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58號
114/03/11偷拍案一二審,高雄高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75號,應執行10月,性剝削條例部分無罪
114/05/23偷拍案一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114/06/30鏡週刊報導曝光
114/07/02中華郵政決議解雇
起訴偷拍案二經高雄地檢署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9633號)
115/01/21偷拍案二一審,高雄地院114年度易字第112號,8罪應執行1年8月
115/06/16偷拍案二二審,高雄高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57號,上訴駁回,不得上訴(裁判確定)
現況補習班案、偷拍案一、偷拍案二均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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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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