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正文已將被告、被害人、被害人父親與證人之姓名年籍全部代號化,被告顯示為「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就此發布聲明澄清新聞稿,理由為「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依兒少法第69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16條,本站不揭露校名、班級及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判決書正文已將被告、被害人、被害人父親與證人之姓名年籍全部代號化,被告顯示為「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就此發布聲明澄清新聞稿,理由為「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依兒少法第69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16條,本站不揭露校名、班級及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判決書正文已將被告、被害人、被害人父親與證人之姓名年籍全部代號化,被告顯示為「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就此發布聲明澄清新聞稿,理由為「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依兒少法第69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16條,本站不揭露校名、班級及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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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27兒虐桃園・狼師
徐佩君
教育人員
徐佩君
一審17年6月(上訴中)有懲處公文
桃園市某國小班級導師。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定,民國109年間,她對自己班上一名未滿14歲的學生為性交行為共9次,其中2次因學生明確表示拒絕而論強制性交,其餘7次論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111年度侵訴字第110號,2023/11/09)。

被告於2023年12月提起上訴,二審繫屬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2025年4月22日高院傳喚被告、不公開審理。本站2026/09/28查詢裁判書系統,二審仍無裁判書,本案尚未定讞,他在法律上仍是被告。

依報導,學校(或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兩則報導寫法不同)於性平會調查後解聘、認定終身不得聘任,並登載於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停職日為民國109年9月26日。

📋 查核(截至2026/09/27):衛福部社家署「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以姓名查詢、以「徐」查詢34筆逐筆比對,均查無其名。

(判決書正文已將被告、被害人、被害人父親與證人之姓名年籍全部代號化,被告顯示為「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就此發布聲明澄清新聞稿,理由為「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依兒少法第69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16條,本站不揭露校名、班級及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現況二審審理中,尚未定讞(本站2026/09/28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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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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