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在羈押裁定裡寫了一句話:他長期擔任國小運動教練,容易接觸兒童。
這句話不是形容詞,是裁定他不能交保的理由之一。
|一、53 個孩子|
依士林地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33 號裁定(2026 年 8 月 5 日、10 月 1 日)所載:2024 年 11 月到 2025 年 12 月間,他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拍攝、或以詐術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被害人數達 53 人。另外對其中 2 名孩子,前後為乘機性交、猥褻行為。
本站不寫侵害過程的細節,也不寫任何可以辨識這些孩子的資訊。
|二、法院認定嫌疑重大的罪名有四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以詐術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法定刑期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條第 1 項,拍攝兒童性影像罪。
兒少權法第 112 條第 1 項前段併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性交罪,3 年以上。
刑法第 227 條第 2 項,對未滿 14 歲之兒童為猥褻行為罪。
|三、他坦承全部犯行|
裁定寫得很清楚: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
另一份裁定(115 年度聲字第 732 號,2026 年 5 月 26 日)還記載,他「自承拍攝兒童性影像期間長達十年」。這次被起訴的犯罪期間,是 2024 年 11 月到 2025 年 12 月。
這不是爭執有沒有做的案子。這是一個做了、也承認了、目前在等判決的案子。
|四、法院不讓他交保的兩個理由|
第一個是重罪加逃亡之虞。第二個是這句: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類犯行之虞。
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法院接著寫了理由:他長期擔任國小運動教練,容易接觸兒童,對於與兒童互動相當熟悉。
|五、他說,交保出來比較能賺錢|
他在庭上主張,若交保在外,較能賺錢並準備調解賠償。他的辯護人主張,他已經遠離原本的工作環境,沒有羈押的必要。
交保出去賺錢,靠什麼賺錢?
他的工作是教國小的孩子運動。這 53 個孩子,就是他工作時接觸到的。
法院兩項都不採。裁定寫:縱酌定金額令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排除上開風險。
2026 年 5 月 13 日起羈押。他聲請撤銷羈押,5 月 26 日被駁回。8 月 13 日起延長兩個月,10 月 1 日法院再裁定自 10 月 13 日起延長兩個月,理由一樣是逃亡之虞與反覆實施之虞。
|六、2100 萬元|
2026 年 3 月 10 日,台北市教育局依兒少權法裁罰。計算方式是「按被害人數分別裁處」,以 42 案計,合計 2100 萬元罰鍰。
一個孩子一張罰單。這是行政機關唯一能做的事。
|七、現在走到哪裡|
士林地檢署以 115 年度偵字第 1408 號起訴,士林地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33 號審理中。
本站 2026 年 10 月 7 日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這個案子有三份羈押相關裁定,還沒有判決。他還沒被判刑,在法律上仍然是被告。
|八、為什麼這張卡現在要更新|
因為他還在羈押,案子還在動。
而法院寫進裁定的那句話,值得每一個把孩子送去學才藝、學運動的家長看一次:容易接觸兒童,本身就是風險。不是因為他是教練所以可疑,是因為這個位置讓一個人有機會,而制度在 53 個孩子之後才把他攔下來。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裁判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33 號裁定(2026/08/05,延長羈押 2 個月;2026/10/01,再延長 2 個月)
裁判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732 號裁定(2026/05/26,駁回撤銷羈押之聲請)
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5 年度偵字第 1408 號
行政裁罰:臺北市政府教育局,2026/03/10,依兒少權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5 款,42 案共 2100 萬元
被害孩子的身分與可以辨識他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本案尚未宣判,全文一律稱被告。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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