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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44新北・狼師
李燿宗
教育人員
李燿宗
裁判確定有懲處公文
新北市教師。對學生實施性侵,裁判確定。
現況裁判確定
⚠️ 截至2026/09,衛福部社家署「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查無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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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6/11

全文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044 李燿宗

她國一住校,想家,不適應。

他是她的班導師,對她很好。

判決裡有一句話:「詎乙○○卻藉甲○對其之倚賴」。

|一、他是她三年的導師|

李燿宗,新北市瑞芳區某住宿型完全中學的教師,本案發生後去職。

甲女 2008 年進入那所學校念國中一年級,他正好是她的班級導師,而且一路帶她到國中畢業。

判決寫:她剛入學因為住校想家而不適應,他對她「多所關心」,她因此對他產生倚賴。

|二、然後是國三那一年|

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 135 號,2019 年 8 月 1 日)認定:

2011 年 1 月初到同年 6 月間,她念國三,他在學校的空教室、生物實驗室,以及他位於宜蘭市的住處,各對她為性交行為 1 次。

2011 年 6 月,她國中剛畢業,回學校探視。他把她帶到自己住的學校員工宿舍,再一次。

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細節。

|三、那是一所寄宿學校|

這一段全部出自那所學校自己的招生簡報,74 頁,掛在學校官網上。

校訓第一句是:安全第一。整份簡報出現十次。

招生特色其中一項,標題就叫「住宿學校手機管制輔導作法」。

宿舍「遠到生可申請住校,十六人一間」,「每一個樓層都有專門的舍監老師在照顧及管理」。

作息表:早上 6 點起床,晚自習到 9 點 45,國一國二 10 點 20 就寢。

簡報裡寫了安全防盜系統、滅火逃生設施、每年消防演習。

而判決認定的地點是:學校的空教室、生物實驗室,還有他自己住的學校員工宿舍。

|四、住宿學校的孩子,出事的時候手上沒有手機|

寄宿學校普遍的做法是手機統一保管,週一進校交出來,週末放學才拿回去。

這代表一件事:孩子在學校裡出事的那一刻,沒有工具可以對外求助。

要等到週末回家。等到看見爸媽。而那中間是五天。

五天裡他還要照常上課、照常吃飯、照常回宿舍睡覺,而做那件事的人,可能就在走廊的另一頭。

|五、如果你的孩子要去住校|

這幾件事請在送出去之前先做。

第一,問清楚手機怎麼保管。是每天收、每週收,還是可以留一支備用機。問學校:如果孩子半夜要打電話回家,撥得出去嗎,要經過誰。

第二,教會孩子 113。保護專線 113 是 24 小時的,市話、手機、公用電話都可以撥,不用錢。孩子只要記得這三個數字,就有一條不經過學校的路。

第三,給孩子一個校外的聯絡人。阿姨、舅舅、乾媽,誰都可以,重點是那個人不在學校體系裡面。

第四,每週回家問具體的問題。不要問「在學校還好嗎」,那題的答案永遠是還好。問:這禮拜誰單獨找過你、有沒有被叫去辦公室、晚上誰在宿舍走動。

第五,孩子說出口的時候,先相信他。然後把日期、地點、發生什麼寫下來,不要刪任何訊息。

|六、學校的通報義務是幾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社工、醫事人員、警察等,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疑似遭受性侵害等情形,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法律把通報義務放在老師身上。

但如果要被通報的那個人,本身就是老師呢。

|七、一年兩個月,乘以四|

法院論的是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決四次都寫著同一句:未違反甲○之意願。所以不是強制性交。

各罪均量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6 月。

一審的量刑理由:

「被告為人師表,竟不知以身作則,反為逞個人私慾,辜負學生家長所託,利用甲○年幼可欺、性情單純」

然後是這一句:

「兼衡被告並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

沒有用暴力,所以判得比較輕。同一段裡還有一句:「尚未與甲○及其父母達成和解」。

|八、他上訴,要求緩刑|

他爭執自己聲請的測謊鑑定不該被採用,並請求宣告緩刑。

二審認定原審量刑沒有過重,緩刑與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的要件不符,不能准許,上訴駁回。

|九、這張卡和 #023 是同一條線|

本站 #023 胡家寶,台南溜冰教練,被害人從國小一年級起受他指導。法院同樣論以刑法第 227 條,同樣認定「未至違反意願程度」,8 罪,二審定應執行 4 年。

兩個案子的共同點是:孩子先信任那個大人,而那個信任,是因為那個大人的職位才存在的。

我整理過站上 13 件這種案子,法條的刑度差在哪裡:metawilo.com/reading/power-costs-less

照片與去識別化說明

照片取自 YouTube 影片「時雨中學2005年 第54屆畢業 第五十四屆畢業 三甲 李燿宗」,影片在 00:01 處以字幕在畫面上標示「三甲導師 李燿宗」,姓名和人像出現在同一個畫面,留言區也有自述被他教過的人指認。那支影片同時顯示,他早在 2005 年就在該校擔任三甲導師,任教時間比本案認定的犯罪期間長。照片是 2005 年畢業典禮時的影像,和他現在的樣子可能有差。

判決把校名記載為「詳卷」。本站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第 3 項與兒少權法第 69 條,不寫校名、不寫任何可以辨識被害人身分的資訊,也不複述侵害過程的細節。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裁判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侵訴字第 16 號(一審,2019/03/29)

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 135 號(二審,2019/08/01,上訴駁回,不予緩刑)

學校招生簡報|該校官網公開之 109 學年度招生簡報(74 頁,含手機管制、宿舍與作息)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責任通報,至遲 24 小時)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住宿學校 #校園性侵 #113保護專線 #李燿宗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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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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