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罪犯圖鑑|桃園・國小班導師徐保嘉長這樣!
他在監獄裡要她每週去會客、寄食物,跟她說這樣他才有好的表現,才好假釋。
前三年,她每個禮拜都去。
一、他是誰
徐保嘉,桃園市國小班導師,同時是他自己開設的補習班的老師。
第一名被害人A女,是他班上的學生,也是他補習班的學生。判決的事實欄裡寫著四個字:自殺身亡。
二、一審27罪,16年10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3號,2020年3月11日):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猥褻,2罪,各10月。 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2罪,各3年6月。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5罪,各1年2月。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18罪,各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
第一次發生在她國小畢業前兩個月,地點是他自己開的補習班。判決寫:他先向她表示喜歡她,對她為猥褻行為,事後「叮嚀A女不得將此事告知他人」。
判決每一次都寫著同一句:在不違反A女意願下。
三、二審坦承犯行,改判12年6月
少了4年4個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上訴駁回,12年6月定讞。
民事部分,A女的父親提起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判賠357萬餘元。
四、2026年5月,第二名受害者寫信給本站
本站沒有馬上相信,而是請她提出報案證明。她提供了警方的受理紀錄表。
2026年5月22日,晚上11點32分,她親自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偵查隊報案。案類是一般刑案。報案內容欄記載:
「報案人稱於上述時、地(確切時間不明)起,遭其補習班老師長期強制性交,因無法再忍讓,故而報案。」
警方依規定製作筆錄,送分局,開具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結報。紀錄表上的報案人姓名欄為代號,已依法去識別。
有一件事值得注意:她報的是強制。
而第一名被害人的那份判決,每一次都寫著「在不違反A女意願下」。
該紀錄表本站不刊出,上面有地址與承辦人姓名。後續偵辦情形本站未取得。本站確認的是一件事:她走進警局過,而且那是晚上十一點半。
以下是她的來信內容。敏感字詞已替換,所有可以辨識她身分的細節均已拿掉。這是當事人陳述,尚未經法院認定。
五、六年
她小學四年級在數學班認識他,五、六年級時他成為她的班導師。
2015年6月,小學畢業典禮當天,他說他喜歡了她兩年,然後在車上對她做出不當的肢體接觸。
從那天到她高三畢業,六年。
地點是他的住處、補習班教室、車內。有時家裡有人在,就用「課業輔導」的名義。
六、他控制她的方式
他給她一支手機,把手機設定成自動接聽,二十四小時通著電話。上學、週末、不在補習班的時候,都通著。
她寫:整天通電話說是關心,其實是控制。
他說「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說「不能讓別人知道」。他說「敢這樣做就是很愛我」。
她寫:我一直都很努力說服自己那是愛,覺得自己已經被他用爛了,沒有人能接受這樣的自己,只能繼續這樣了。
七、他入監之後,要她去探監
她18歲那年,他要她去考汽車駕照,方便定期前往探監。
他跟她說,她必須讓他有好的表現,才好假釋。每週會客,寄送食物,沒去就表示不滿。
她寫:前三年我真的每個禮拜都去。後來我才開始問自己,我到底欠他什麼?
八、假釋不是這樣算的
刑法第77條第1項: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他2021年定讞、12年6月,二分之一是6年3個月。
第2項第3款寫得更清楚:犯刑法第91條之1所列之罪,也就是性侵害犯罪,在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假釋。
決定他能不能假釋的,是監獄的治療與再犯危險評估。不是每週有沒有人去會客,不是有沒有人幫他寄食物。
他拿來要求她的那件事,跟假釋的法定要件沒有關係。
九、案件曝光之後
她寫:案件曝光後,他向她的家人說,那名已經不在的學姊「從小就有精神病」。
他也主動接觸她的家人,說其他指控者在說謊、自己遭到誣陷。
在她與他書信往來的期間,他以「不要再提及過往」「事情已經過去」回應,並以可能影響他假釋評估為由,對她施加壓力。
十、兩個人的共同點
第一名被害人,他是她的班導師,也是她補習班的老師。
第二名,一樣。
而他都知道對方家裡的支持不夠,然後用了那件事。
這不是兩次意外。這是同一套方法,用了兩次。
如果你也曾經在補習班或教學場域被他傷害,請聯繫檢警。案子還沒有結束。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裁判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3號(一審,2020/03/11,27罪應執行16年10月) 裁判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三審,上訴駁回,12年6月定讞) 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90號(民事,判賠357萬餘元) 法規:刑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假釋要件與性侵害犯罪之排除) 第二名受害者:2026年5月來信,本站已親見其警方受理紀錄表;其自述內容尚未經法院認定
被害人的身分與可以辨識她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侵害過程的細節不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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