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046兒虐桃園・狼師
徐保嘉
教育人員
徐保嘉
裁判確定有懲處公文
桃園市國小班導師,同時是他自己開設的補習班的老師。A女是他班上的學生,也是該補習班學生。判決事實欄載明,A女已自殺身亡。

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3號,2020/03/11)認定27罪: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猥褻 2罪,各有期徒刑10月
・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 2罪,各有期徒刑3年6月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 5罪,各有期徒刑1年2月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 18罪,各有期徒刑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

第一次發生在她國小畢業前兩個月。判決載明:他在自己開設的補習班內,先向A女表示喜歡她,對她為猥褻行為,事後「叮嚀A女不得將此事告知他人」;隔天再次於同一地點為猥褻行為。其後在補習班內多次為性交行為。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細節,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判決各次均載明「在不違反A女意願下」,故依刑法第227條論處,非強制性交罪。

二審改判12年6月,理由是他坦承犯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上訴駁回,12年6月定讞。

民事部分:A女的父親提起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90號判賠357萬餘元。

⚠️ 2026年5月,第二名受害者現身。本站收到第二名受害者的來信,並已親見其警方受理報案之紀錄表:她於2026年5月22日23時32分親自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偵查隊報案,案類為一般刑案,報案內容欄載明「遭其補習班老師長期強制性交,因無法再忍讓,故而報案」;警方已依規定製作筆錄、送分局,並開具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該紀錄表之報案人姓名欄為代號,已依法去識別。案件後續偵辦情形本站未取得,本站亦不刊出該紀錄表。其自述內容如下(以下為當事人陳述,尚未經法院認定,本站不揭露任何可辨識其身分之資訊):

她小學四年級在數學班認識他,五、六年級時他成為她的班導師。2015年6月小學畢業典禮當天,他說喜歡她兩年了,在車上對她為不當肢體接觸。其後持續六年,至2021年7月她高三畢業。地點包括他的住處、補習班教室與車內,並曾在其家庭成員在家時以「課業輔導」為名義為之。

控制方式:他給她一支手機並設定自動接聽,24小時通話;以「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不能讓別人知道」要求保密,以「這代表我很愛妳」合理化。她寫道:「我一直都很努力說服自己那是愛。」他曾帶她出遊過夜,訂房時使用他人身分證件。

入監之後:她18歲時他要求她考取汽車駕照以便定期探監,稱「必須讓他有好的表現以利假釋」,每週要求會客、寄送食物。她寫道,前三年她每個禮拜都去。

案件曝光後:他主動接觸她的家人,稱其他指控者說謊、自己遭誣陷,並向她家人稱已身亡的第一名被害人「從小就有精神病」。

書信往來期間,他以「不要再提及過往」「事情已經過去」回應,並以可能影響其假釋評估為由,對她施加心理壓力。

兩名受害者的共同點:他都知道對方家庭支持不足,並加以利用。
一審2020/03/11 桃園地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3號:2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
二審改判12年6月,理由為坦承犯行(少4年4月)
第二人2026/05/22 第二名受害者親自向桃園市警局龍潭分局偵查隊報案(本站親見受理紀錄表,案由載「長期強制性交」),自述2015/06–2021/07遭持續侵害,並稱其以假釋評估為由施壓
現況12年6月定讞、服刑中;第二名受害者已出面
⚠️ 截至2026/09,衛福部社家署「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查無其名。
閱讀文章 →
更新:2026/09/19

全文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046 徐保嘉

#台灣罪犯圖鑑|桃園・國小班導師徐保嘉長這樣!

他在監獄裡要她每週去會客、寄食物,跟她說這樣他才有好的表現,才好假釋。

前三年,她每個禮拜都去。

一、他是誰

徐保嘉,桃園市國小班導師,同時是他自己開設的補習班的老師。

第一名被害人A女,是他班上的學生,也是他補習班的學生。判決的事實欄裡寫著四個字:自殺身亡。

二、一審27罪,16年10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3號,2020年3月11日):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猥褻,2罪,各10月。 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2罪,各3年6月。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5罪,各1年2月。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18罪,各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

第一次發生在她國小畢業前兩個月,地點是他自己開的補習班。判決寫:他先向她表示喜歡她,對她為猥褻行為,事後「叮嚀A女不得將此事告知他人」。

判決每一次都寫著同一句:在不違反A女意願下。

三、二審坦承犯行,改判12年6月

少了4年4個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上訴駁回,12年6月定讞。

民事部分,A女的父親提起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判賠357萬餘元。

四、2026年5月,第二名受害者寫信給本站

本站沒有馬上相信,而是請她提出報案證明。她提供了警方的受理紀錄表。

2026年5月22日,晚上11點32分,她親自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偵查隊報案。案類是一般刑案。報案內容欄記載:

「報案人稱於上述時、地(確切時間不明)起,遭其補習班老師長期強制性交,因無法再忍讓,故而報案。」

警方依規定製作筆錄,送分局,開具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結報。紀錄表上的報案人姓名欄為代號,已依法去識別。

有一件事值得注意:她報的是強制。

而第一名被害人的那份判決,每一次都寫著「在不違反A女意願下」。

該紀錄表本站不刊出,上面有地址與承辦人姓名。後續偵辦情形本站未取得。本站確認的是一件事:她走進警局過,而且那是晚上十一點半。

以下是她的來信內容。敏感字詞已替換,所有可以辨識她身分的細節均已拿掉。這是當事人陳述,尚未經法院認定。

五、六年

她小學四年級在數學班認識他,五、六年級時他成為她的班導師。

2015年6月,小學畢業典禮當天,他說他喜歡了她兩年,然後在車上對她做出不當的肢體接觸。

從那天到她高三畢業,六年。

地點是他的住處、補習班教室、車內。有時家裡有人在,就用「課業輔導」的名義。

六、他控制她的方式

他給她一支手機,把手機設定成自動接聽,二十四小時通著電話。上學、週末、不在補習班的時候,都通著。

她寫:整天通電話說是關心,其實是控制。

他說「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說「不能讓別人知道」。他說「敢這樣做就是很愛我」。

她寫:我一直都很努力說服自己那是愛,覺得自己已經被他用爛了,沒有人能接受這樣的自己,只能繼續這樣了。

七、他入監之後,要她去探監

她18歲那年,他要她去考汽車駕照,方便定期前往探監。

他跟她說,她必須讓他有好的表現,才好假釋。每週會客,寄送食物,沒去就表示不滿。

她寫:前三年我真的每個禮拜都去。後來我才開始問自己,我到底欠他什麼?

八、假釋不是這樣算的

刑法第77條第1項: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他2021年定讞、12年6月,二分之一是6年3個月。

第2項第3款寫得更清楚:犯刑法第91條之1所列之罪,也就是性侵害犯罪,在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假釋。

決定他能不能假釋的,是監獄的治療與再犯危險評估。不是每週有沒有人去會客,不是有沒有人幫他寄食物。

他拿來要求她的那件事,跟假釋的法定要件沒有關係。

九、案件曝光之後

她寫:案件曝光後,他向她的家人說,那名已經不在的學姊「從小就有精神病」。

他也主動接觸她的家人,說其他指控者在說謊、自己遭到誣陷。

在她與他書信往來的期間,他以「不要再提及過往」「事情已經過去」回應,並以可能影響他假釋評估為由,對她施加壓力。

十、兩個人的共同點

第一名被害人,他是她的班導師,也是她補習班的老師。

第二名,一樣。

而他都知道對方家裡的支持不夠,然後用了那件事。

這不是兩次意外。這是同一套方法,用了兩次。

如果你也曾經在補習班或教學場域被他傷害,請聯繫檢警。案子還沒有結束。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裁判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3號(一審,2020/03/11,27罪應執行16年10月) 裁判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三審,上訴駁回,12年6月定讞) 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90號(民事,判賠357萬餘元) 法規:刑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假釋要件與性侵害犯罪之排除) 第二名受害者:2026年5月來信,本站已親見其警方受理紀錄表;其自述內容尚未經法院認定

被害人的身分與可以辨識她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侵害過程的細節不複述。

#台灣罪犯圖鑑 #補習班 #假釋 #兒少保護 #徐保嘉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 ← 回到首頁,看所有案件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本站案件整理與文章採用 CC BY 4.0 授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轉載、引用、改作,唯一條件是標示來源並附上原文連結。本授權僅適用於本站(台灣罪犯圖鑑)發表之案件整理與文章。站長以絞肉機女神身分於社群平台發表之時事評論與獨立調查,屬另一獨立著作,不屬本站內容,亦不在本授權範圍內,使用前請先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