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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53台北・三立高層
龔益霆
其他
龔益霆
起訴
三立電視資深副總經理龔美富之子。2025年8月一名女藝人於社群平台指控遭其性侵,同年9月2日公開對方身分;案件先向士林地檢署提告,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接辦。北檢2025/09/15搜索並約談,訊問被害人及3名證人、調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消防局資料等證據,龔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檢察官同日並為限制出境、出海8月之處分。2026/06/12北檢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5533號),2026/06/17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由刑事第四庭審理,尚未判決,法律上仍為「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其後兩度由法院裁定延長:2026/04/30(115年度偵聲字第95號)自2026/05/15起延長4月;2026/08/10(115年度侵訴字第65號)自2026/09/15起再限制8月,至2027/05/14。法院援引被告偵查中自陳「完整對話訊息我已經刪除」,及其向告訴人傳送之「如果可以,請把我的合照跟你的聊天記錄截圖都刪掉謝謝」訊息,認有湮滅證據之虞;另以強制性交罪法定刑3年以上、被告及其家人有供應其出國生活之財力、多次出入國境紀錄等,認有逃亡之虞;辯護人以被告遵期到庭、已具保為由抗辯,未獲採納。2026/08/11同院另裁定(115年度侵聲字第20號)准許告訴人參與本案訴訟。
指控2025/08一名女藝人於社群指控遭性侵,2025/09/02公開對方身分;先向士林地檢提告,後由北檢接辦
偵查2025/09/15北檢搜索並約談,訊問被害人及3名證人、調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以100萬元交保;檢察官同日為限制出境出海8月之處分
起訴2026/06/12臺北地檢署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5533號),2026/06/17繫屬臺北地院刑事第四庭
限境2026/04/30臺北地院115年度偵聲字第95號裁定自2026/05/15起延長4月;2026/08/10同院115年度侵訴字第65號裁定自2026/09/15起再限制8月至2027/05/14(認有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
參與2026/08/11臺北地院115年度侵聲字第20號裁定,准許告訴人參與本案訴訟
現況臺北地院刑事第四庭審理中,尚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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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02

全文

2025年9月2日,一名女藝人在社群平台上,把對方的名字說了出來。從那天到現在,這個案子還在審。

一、他是誰,被起訴的是什麼

龔益霆,三立電視資深副總經理龔美富的兒子。

2025年8月,一名女藝人在社群平台指控遭到性侵。同年9月2日,她公開了對方的身分。案件先向士林地檢署提告,後來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接辦。

2025年9月15日,北檢搜索並約談龔益霆,訊問被害人及3名證人,調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消防局資料等證據。龔益霆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

2026年6月12日,北檢偵查終結,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5533號),案件6月17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由刑事第四庭審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判決。在定讞之前,他在法律上是「被告」,這一點本站不會含糊。

二、他被限制出境出海,已經接續三段

2025年9月15日起,8個月。這一段是檢察官在偵查中做的處分。

2026年4月30日,臺北地院裁定(115年度偵聲字第95號),自5月15日起延長4個月。

2026年8月10日,臺北地院再裁定(115年度侵訴字第65號),自9月15日起再限制8個月,到2027年5月14日。

從頭算起,20個月,而一審還沒判。

裁定書裡有一句話值得留意:法院說本案「甫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進行準備程序」。也就是說,寫下這份裁定的時候,這個案子連正式開庭的準備都還沒開始。

法院也交代了它的衡量:限制出境確實影響被告入出國境的權益,但相較於羈押,這已經是「限制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之相對最小侵害處分」,跟確保國家審判權、刑罰執行權的公益比起來,難認逾越必要程度。

限制出境不是懲罰,是為了確保案件審得下去、判了以後執行得了。法院願意一延再延,代表它認為風險還在。

三、法院看到的那句話

裁定書寫得很清楚。第一個理由是湮滅證據,而法院引用的是兩份卷證。

一份是龔益霆自己在偵查時說的:「完整對話訊息我已經刪除」。

另一份是他傳給告訴人的訊息,原文是:「如果可以,請把我的合照跟你的聊天記錄截圖都刪掉謝謝」。

法院據此認定,他確實有自行刪除、或要求對方刪除對話訊息的行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

一張合照、一份聊天記錄截圖,在一般的日子裡什麼都不是。但當一個人正被指控性侵,而他開口要求對方把這些刪掉,那些檔案就變成了另一種東西:它們證明兩個人認識、證明兩個人說過什麼、證明那一天發生過事情。

第二個理由是逃亡之虞。法院考量的是:強制性交罪法定刑3年以上,刑責非輕;「審酌脫免刑責、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被告及其家人有供應他出國生活的財力條件;他有多次出入國境的紀錄;他的智識程度與經濟能力,讓他非無可能具有在外國謀生的能力。

四、辯護人說他都有準時到庭,法院不買單

龔益霆有三位辯護人。他們主張,被告每次都遵期到庭,而且已經依檢察官諭知具保,沒有逃亡之虞。

法院的回應很直接:依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被告原本在偵審程序遵期到庭,在國內有家人、固定住所、工作,也繳了保證金,最後仍然棄保潛逃出境、導致案件無法續審或執行的情形,「所在多有」。

換句話說,乖乖到庭不能證明什麼。真正的考驗,是他發現案情對自己不利的那一天。

五、被害人自己走進了法庭

2026年8月11日,臺北地院另外做了一件裁定(115年度侵聲字第20號):准許告訴人參與本案訴訟。

這是刑事訴訟法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被害人不再只是等著被傳喚作證的證人,而是可以在法庭上,對證據調查、對被告的抗辯,適時陳述意見。

她委任了律師,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的意見之後准許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兩份裁定書裡,她的名字是「AW000-A114484」,後面括號寫著「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院自己把她的身分遮起來了。所以本站也不寫她的名字,不寫案發細節。她已經替自己說過話了,剩下的交給法院。

六、為什麼一個還沒判決的案子,要現在就記下來

本站收錄的門檻是「有官方認定」,不是「有人指控」。一個人被網路公審、被罵得很難聽,都不會成為這裡的一張卡。

但檢察官偵查終結、正式提起公訴,這是官方行為。法院兩度裁定限制出境並在裁定書裡寫明理由,這也是官方行為。這些都不是誰的一面之詞,是白紙黑字、任何人都查得到的文件。

所以這張卡存在,但它的每一個字都停在「被起訴」和「審理中」。他有沒有罪,由法院決定,不是由我決定,也不是由留言區決定。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如果有人在事情發生之後,要求你「把訊息刪掉」「把照片刪掉」,那不是在替你著想。請截圖、備份、保留原始檔案。這個案子裡,法院拿來限制被告出境的關鍵證據之一,就是那句要求刪除的訊息本身。

📌 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在法庭上表達意見。這是你的權利,很多人不知道。

📌 想提告卻不知道從哪裡開始,可以打113,或向各地家防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你不需要先「準備好」才能求助。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侵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2026/08/10,限制出境出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侵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2026/08/11,准許訴訟參與)、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5533號起訴書;中央社(2026/06/12,記者林長順)、聯合新聞網(2026/08/14)、中國時報(2026/08/14)、Yahoo新聞/創新聞(2026/08/14,記者陳雅琪)。本案尚未判決。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下一個人就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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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