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書揭露的事實|
本案發生於2001年,當事人權自強協助其兄長權自立違法製作未滿18歲者的不雅影像光碟,並架設網站對外販售牟利。2004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
|改名後重返商業舞台|
判決確定後,當事人改名為「權澄」,並成立「讚點子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司法院公示送達公告中明確記載「權澄(原名權自強)」的身分連結,可作為公開查證依據。
|政府標案爭議|
2026年6月30日,立委陳菁徽公開指出,勞動部115年度「就服職訓社群平台維運採購案」(金額365萬元),得標廠商正是由權澄擔任負責人的公司。
對此,勞動部回應表示,依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投標資格審查僅涵蓋「法定停權情形」,並未針對負責人個人過往刑事紀錄進行審查;現行法規也未明文限制具特定前科者所設立的公司行號參與政府標案投標。
|結構性漏洞|
這起事件凸顯了現行採購制度的盲點,政府機關在審核廠商資格時,聚焦於公司本身是否受停權處分,卻無法觸及負責人個人的刑事背景。即便是涉及兒少權益侵害的前科紀錄,只要透過改名、另立公司,仍可暢行於政府採購體系,承接攸關公共形象與社群溝通的標案。
法律的停權機制保護了「公司」,卻沒有真正阻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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