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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00多名被害兒虐補教・偷拍|創意私房
陳勻浩
補教人員
陳勻浩
更審中兒少法裁罰
補習班老師,曾任國小代課老師。自2015年(104年)起,將針孔攝影機偽裝成寶特瓶、芳香劑,藏在補習班廁所、茶水間偷拍學生與同事如廁;並利用帶學生校外旅遊、誘騙學生到住處洗澡的機會,預先在浴廁架設攝影機偷拍。犯行橫跨約9年,被害人達30人,多數為未滿14歲之兒童及少年。他並將偷拍影像上傳至Telegram群組及「創意私房」論壇(屬散布、供給端);檢方偵辦「創意私房」案時循線查獲。全案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檢方依製造兒少性影像等55罪起訴、曾具體求刑15年,一、二審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026年8月5日更一審將其中39罪撤銷改判,每罪僅3年至3年6月(較二審每罪6至8年大幅減輕),理由是改認定為偷拍不知情之兒少、無須證明違反本人意願而適用較輕法條。全案可上訴第三審,尚未定讞。
犯罪104–112年間,以偽裝成寶特瓶、芳香劑的針孔偷拍學生及同事,被害達30人(多數未滿14歲)
兒少法2024/12/12 台北市依兒少法第97條裁罰(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偷拍學生私密影像)
一二審依製造兒少性影像等55罪,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更一審2026/08/05 台中高分院將其中39罪撤銷改判,每罪僅3年至3年6月(大幅減輕)
現況全案可上訴第三審,尚未定讞;已有兒少法裁罰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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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8/29

全文

他偷拍了三十幾個孩子,判了十二年,然後被改判成三年多

先講一個會讓你皺眉的數字。

陳勻浩,台北市的補習班老師,也當過國小代課老師。從民國104年起,長達九年,他把針孔攝影機偽裝成寶特瓶、芳香劑,藏在孩子最沒有防備的地方,偷拍他們最私密的時刻。

被害的孩子超過三十個,大多數還不滿十四歲。

他偷拍下來的畫面,上傳到Telegram群組,還有一個叫「創意私房」的論壇。

檢方依製造兒少性影像等55條罪起訴,一審、二審,都判他十二年。

聽起來,總算是個像樣的刑度。

但2026年8月5日,更一審把其中39條罪撤銷、改判,每一條只判三年到三年六個月,比原本每條六到八年,少了一半以上。

一個偷拍三十幾個孩子、做了九年的人,怎麼會愈判愈輕?

我去看了理由。看完,我更難過了。

一、問題不在法官,在法律怎麼寫。

我先把話講清楚:更一審會改判,不是因為哪個法官心軟,是因為上級法院認為原本的判決用錯了法條,把案子發回去重判。

法律把拍攝兒少性影像分成幾種情況。

如果是用違反孩子意願的方法去拍,例如強迫、脅迫,罰得比較重;如果只是偷拍一個根本不知情的孩子,適用的是比較基本、比較輕的那一款。

更一審認為,陳勻浩是趁孩子完全不知情的時候偷拍,不算違反意願的方法,所以改用了比較輕的法條。

你有沒有發現,哪裡怪怪的?

二、於是,做得愈隱密,判得愈輕。

正因為他偷拍得夠隱密、孩子從頭到尾都不知道,反而讓刑度變輕了。

可是偷拍,恰恰是最可怕的一種。

孩子不知道,所以沒辦法喊停、沒辦法求救、沒辦法告訴任何人。那些畫面可能已經在網路上流了很多年,孩子卻要到很久以後才發現,甚至一輩子都不會知道。

一個孩子,因為被瞞得夠徹底,法律反而看得比較輕。這不是哪一個法官的錯,是這部法律,在這種案子面前,露出了一個縫。

三、他不是一個人在做這件事。

還有一件事,我想讓你看見。

陳勻浩偷拍到的東西,上傳到了「創意私房」。

而在這個站上,你會看到另外兩個名字,也跟創意私房有關:#098 黃子佼、#061 郭昇翰。

差別是,陳勻浩是拍了上傳的那一端,他們是付錢下載的那一端。

一邊有人拍、有人上傳,一邊有人買、有人收藏。這就是為什麼,那些孩子的畫面會變成一門生意。

沒有買方,供給不會這麼有動力;沒有供給,買方也不會這麼容易得手。他們是同一條鏈子上,不同的環節。

四、我為什麼要把他記下來。

有人會問:案子都還沒定讞,你這樣寫,是不是在公審?

不是。

他一審、二審都被判有罪,我寫的每一個事實,都有判決和新聞撐著;他還可以上訴,最後的刑度交給法院,我也會繼續追。

但我更在意的是:一個偷拍三十幾個孩子、做了九年的人,如果哪天刑期跑完、大家也忘了,他換個地方、換個身分,會不會又站到孩子旁邊?

所以我把他留在這裡。不是為了羞辱,是為了記得。也為了讓看到這篇的你,記住那個縫:偷拍不是比較輕的傷害,它只是比較難被發現的傷害。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本案陳勻浩前經一、二審均判12年,2026年8月5日更一審將其中39罪撤銷改判、每罪3年至3年6月,全案可上訴第三審、尚未定讞。台北市已依兒少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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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