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把偷拍來的畫面,當成商品賣
先說一件事:這個人,不是什麼權貴,也不是名人。他是一個超商店員。
陳宗駿,新北市人。他本來就有妨害性自主的前科,服完刑、假釋出獄,現在人在外面。
但在他上一次入監之前,他做的事情是這樣的。
他透過交友、包養網站,花錢約女子出來見面,過程中偷拍對方的私密影像。被害的人裡面,包括未成年少女。他跟對方說,影片只是自己留著看,實際上,卻把這些畫面上傳到「創意私房」和「觸感論壇」這些付費論壇,賣錢牟利。
換句話說,他是這條產業鏈的「生產端」。孩子和女子被偷拍下來的那一刻,在他眼裡,就是一件可以上架、可以標價的商品。
這個案子的主案,判決過程是這樣的。
據媒體報導,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原本重判他十七年。
到了二審,因為他跟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把刑度改成了十二年。
後來最高法院認為,關於他「是不是知道有些被害人未成年」、「是不是違反對方意願拍攝」這些關鍵,二審還沒查清楚,所以把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到今天,這個主案還在更審,還沒定讞。
我想講清楚一件事:被害人願不願意和解,是他們自己的權利,我百分之百尊重,那往往是他們往前走、拿回一點補償的方式。
我不平靜的,不是被害人,是這個結構。
一件原本被重判十七年的事,可以因為「和解」這兩個字,少掉五年。
那我們是不是也該想一想:在這種把孩子當商品賣的案子裡,「和解」到底該換到多少?傷害的重量,會不會就這樣,被悄悄打了折?
你可能會發現,關於這個主案,你在網路上找不太到判決書,也找不到案號。
這不是被蓋掉,是法律的保護。
因為這個案子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兒少保護的規定,法院不會對外公開刑事判決書和案號,為的是不讓那些孩子被指認出來。
我完全支持這樣的保護。
但這也剛好說明了,我為什麼要做這個站。
當官方為了保護孩子,把加害人的案子一起遮起來,結果往往是:孩子被保護了,加害人也一起被「保護」了。幾年過去,大家就忘了他做過什麼。
所以,能公開的,我盡量整理、留下來。他的民事判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裁定、另一件案子的判決,這些能查的,我都放在他的案件頁面上,讓你自己去看。
別忘了,他前一個案子,已經服完刑、假釋出獄。
一個把偷拍當生意做過的人,此刻就走在我們之中。這不是要製造恐慌,是想說:記得他的長相、記得他做過的事,本身就是一種保護。
我把他留在這裡,不是為了羞辱,是為了記得。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本案陳宗駿主案仍在更審、尚未定讞,相關刑度為媒體報導,主案判決依兒少法不公開;可查得之最高法院裁定、另案判決與民事判決,均列於案件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