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112新北・補教
蘇泰安
補教老師
蘇泰安
一審5月緩刑3年
⚠️ 給家長的提醒:師資只有「主任」「名師」「藝名」,查不到真實姓名,請提高警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補習班的招生、書面契約與廣告宣傳只要涉及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姓名,除立案名稱外都必須揭露真實姓名,不得虛偽不實;違反者可處5萬元至25萬元罰鍰,經糾正未改善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教育部2017年推動這項修法時即明言,目的在防止教學人員「利用別名掩飾違法兼職等現象」。若您看到補習班只以「X主任」「某名師」介紹師資、找不到任何一位老師的完整真實姓名,請直接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查詢該班的立案狀態與教職員工名冊。
新北市新莊區補習班老師。經法院認定: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間,他三度在補習班內,與自己任教的未成年女學生為有對價之性交、猥褻行為,分別給付新臺幣2,000元、2,000元及5,000元,被害人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女。新北地院一審(2025/08/14,114年度審易字第942號)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判處有期徒刑3月2罪、2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給付損害賠償、禁止騷擾接觸被害人、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量刑審酌其自白犯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86萬2,500元、無前科。新北市政府另於2025年7月23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其他對待或利用兒少犯罪或不正當行為)裁罰並公告其姓名,官方公告之事實摘要載明「受處分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

依短期補習班登記資料:他擔任負責人的「私立翔升一對一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班號21201607220002,新莊區富國路55之1號2樓,電話(02)29067200)已於2024年11月19日遭新北市政府廢止(府教社字第1132339887號);兩個月後的2025年1月23日,「私立誠嘉一對一文裡短期補習班」在隔壁門牌富國路55號2樓立案,登記電話與翔升相同,同為(02)29067200;該班已於2026年7月8日註銷(府教社字第1151281883號)。誠嘉之負責人為何人,本站未取得官方登記文件,不予認定。

補習班的師資本應可被查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1-1條並要求各主管機關於網站揭露補習班之負責人姓名、教職員工姓名及教學人員學經歷。然而網路上以誠嘉一對一名義發布的師資宣傳文章,通篇以「師大名師」「補教職人」自我描述,全文僅出現「黃主任」一個稱謂,未見任何一位教學人員的完整真實姓名(該文未標示日期與作者)。本站僅陳述可查得之公開事實,未就誠嘉一對一是否違反前開規定作出認定。

制度說明:法律封鎖的是「這個人」,不是「這間補習班」: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7項,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有同條第6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第1款: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第2款: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主管機關應廢止該補習班立案;同條第8項並規定,有第6項第1款、第2款情事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人」的封鎖是嚴格的。
但對「機構」不是:《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6條第2項僅規定「補習班經依前項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者,其設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限制對象僅及於設立人本人、期間僅一年。本站逐條檢視補教法第9條與該準則全文,查無任何「關係人、配偶或親屬連坐」或「同一場址禁止重新立案」之規定
本案翔升一對一於2024年11月19日遭廢止,其時本案尚未起訴(2025年3月經媒體報導)、亦未判決(2025年8月),可見主管機關係依不以判刑確定為要件之第9條第6項第2款查證屬實而處分,並非等到判刑確定;及早廢止之後,誠嘉一對一仍於兩個月後的2025年1月23日,在隔壁門牌、以相同電話立案。本站僅陳述法規內容與登記事實,不就兩者之關係作出認定。
犯案2023/12、2024/06/25、2024/08共三次,均在補習班內,對象為自己任教的未成年女學生,對價合計9,000元
登記翔升一對一(富國路55之1號2樓)2024/11/19遭廢止;誠嘉一對一(富國路55號2樓、同一電話)2025/01/23立案、2026/07/08註銷
懲處新北市政府依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裁罰並公告姓名(2025/07/23)
一審新北地院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付保護管束、法治教育3場次,賠償86萬2,500元(114年度審易字第942號,2025/08/14,可上訴)
現況一審判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未入監服刑

相關資料

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可於此查詢補習班廢止、註銷資料 補習班登記資料(班號21201607220002)|私立翔升一對一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負責人:蘇泰安 全國法規資料庫|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廣告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應揭露真實姓名;第6、7項:負責人有性侵害等情事,主管機關應廢止補習班立案;第8項:該人不得擔任補習班負責人或教職員工) 全國法規資料庫|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1-1條:主管機關應於網站揭露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及學經歷;第36條第2項:經廢止設立者,其設立人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防範不適任人員進入補習班 補教法修正條文審查通過(2017/05/17・明言防止教學人員「利用別名掩飾違法兼職等現象」,罰則5萬至25萬元) 誠嘉一對一師資宣傳文章|【師資大解密】誰在教您的孩子?誠嘉一對一:師大名師坐鎮,拒絕「路人甲」教學!(全文僅稱「黃主任」,未見教學人員完整真實姓名) 中時|新莊補教老師變色狼 和女高中生三度「買春」(2025/03/24) 衛福部社家署|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新北市・蘇泰安・依兒少權法第97條、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2025/07/23) 裁判書|新北地院114年度審易字第942號(一審,2025/08/14) 壹蘋新聞網|女學生想見男友缺錢 補教師給9千買她3次口交舔胸(2025/08/23)
※ 本案一審判決仍可上訴,本站未查得上訴紀錄,故不記載為裁判確定。被害人為未成年,相關細節依兒少保護法規節略。補習班之廢止、立案與註銷為公開登記資料;翔升一對一之負責人依補習班登記資料為蘇泰安本人,誠嘉一對一之負責人本站未取得官方登記文件,不予認定,亦不就兩班之經營關係作出結論。
看FB留言 →
更新:2026/08/30

全文

你查得到,你孩子的補習班老師,真正叫什麼名字嗎?如果查不到,這篇請一定看完。

一、他對自己的學生做了什麼。

被告蘇泰安,新北市新莊區的補習班老師。據新北地院一審判決,2023年12月到2024年8月間,他三度在補習班內,以金錢為對價,對一名自己任教的未成年女學生為性交易,分別給付2000、2000、5000元。被害人是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女。

二、判決與裁罰。

新北地院一審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付保護管束,並賠償被害人86萬多元、上3場法治教育;全案還可上訴。新北市社會局也依兒少法裁罰、公告他的姓名。

三、最該讓家長警覺的,是接下來這件事:他的補習班「換皮」了。

蘇泰安擔任負責人的「翔升一對一」補習班,在2024年11月被新北市政府廢止。但兩個月後,2025年1月,一間叫「誠嘉一對一」的補習班,在隔壁門牌、用著跟翔升一模一樣的電話號碼,立案開張。而誠嘉對外的師資宣傳,通篇只出現一個稱謂「黃主任」,找不到任何一位老師的完整真實姓名。

四、為什麼「換皮」擋不住?因為法律封鎖的是「人」,不是「補習班」。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把「人」鎖得很嚴:補習班負責人只要有性侵害、性剝削等情事,主管機關就應該廢止這間補習班的立案,這個人也不得再擔任任何補習班的負責人或教職員工。但對「機構」呢?法規只規定:被廢止的補習班,它的「設立人本人」一年內不能再申請設立補習班。沒有關係人連坐、沒有配偶親屬限制,也沒有「同一個地址不准重新立案」的規定。於是,換一個人掛名、換一個班名、甚至就開在隔壁,一間新的補習班就能重新開張。這就是破口。

五、所以,給每一位家長。

補習班的師資,本來就應該查得到真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明文要求:補習班的招生、契約、廣告只要提到負責人或老師的姓名,除了立案名稱,都必須揭露真實姓名,不得造假。如果一間補習班介紹師資時只有「X主任」「某名師」,你查不到任何一位老師的完整真名,這本身就是一個警訊。遇到這種情況,你可以直接打電話給當地教育局,查這間補習班的立案狀態和教職員工名冊。你有權利知道,是誰在教你的孩子。

台灣罪犯圖鑑 ← 回到首頁,看所有案件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