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老師
蘇泰安
一審5月緩刑3年
⚠️ 給家長的提醒:師資只有「主任」「名師」「藝名」,查不到真實姓名,請提高警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補習班的招生、書面契約與廣告宣傳只要涉及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姓名,除立案名稱外都必須揭露真實姓名,不得虛偽不實;違反者可處5萬元至25萬元罰鍰,經糾正未改善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教育部2017年推動這項修法時即明言,目的在防止教學人員「利用別名掩飾違法兼職等現象」。若您看到補習班只以「X主任」「某名師」介紹師資、找不到任何一位老師的完整真實姓名,請直接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查詢該班的立案狀態與教職員工名冊。
新北市新莊區補習班老師。經法院認定: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間,他三度在補習班內,與自己任教的未成年女學生為有對價之性交、猥褻行為,分別給付新臺幣2,000元、2,000元及5,000元,被害人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女。新北地院一審(2025/08/14,114年度審易字第942號)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判處有期徒刑3月2罪、2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給付損害賠償、禁止騷擾接觸被害人、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量刑審酌其自白犯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86萬2,500元、無前科。新北市政府另於2025年7月23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其他對待或利用兒少犯罪或不正當行為)裁罰並公告其姓名,官方公告之事實摘要載明「受處分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
依短期補習班登記資料:他擔任負責人的「私立翔升一對一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班號21201607220002,新莊區富國路55之1號2樓,電話(02)29067200)已於2024年11月19日遭新北市政府廢止(府教社字第1132339887號);兩個月後的2025年1月23日,「私立誠嘉一對一文裡短期補習班」在隔壁門牌富國路55號2樓立案,登記電話與翔升相同,同為(02)29067200;該班已於2026年7月8日註銷(府教社字第1151281883號)。誠嘉之負責人為何人,本站未取得官方登記文件,不予認定。
補習班的師資本應可被查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1-1條並要求各主管機關於網站揭露補習班之負責人姓名、教職員工姓名及教學人員學經歷。然而網路上以誠嘉一對一名義發布的師資宣傳文章,通篇以「師大名師」「補教職人」自我描述,全文僅出現「黃主任」一個稱謂,未見任何一位教學人員的完整真實姓名(該文未標示日期與作者)。本站僅陳述可查得之公開事實,未就誠嘉一對一是否違反前開規定作出認定。
制度說明:法律封鎖的是「這個人」,不是「這間補習班」: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7項,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有同條第6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第1款: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第2款: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主管機關應廢止該補習班立案;同條第8項並規定,有第6項第1款、第2款情事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人」的封鎖是嚴格的。
但對「機構」不是:《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6條第2項僅規定「補習班經依前項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者,其設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限制對象僅及於設立人本人、期間僅一年。本站逐條檢視補教法第9條與該準則全文,查無任何「關係人、配偶或親屬連坐」或「同一場址禁止重新立案」之規定。
本案翔升一對一於2024年11月19日遭廢止,其時本案尚未起訴(2025年3月經媒體報導)、亦未判決(2025年8月),可見主管機關係依不以判刑確定為要件之第9條第6項第2款查證屬實而處分,並非等到判刑確定;及早廢止之後,誠嘉一對一仍於兩個月後的2025年1月23日,在隔壁門牌、以相同電話立案。本站僅陳述法規內容與登記事實,不就兩者之關係作出認定。
犯案2023/12、2024/06/25、2024/08共三次,均在補習班內,對象為自己任教的未成年女學生,對價合計9,000元
登記翔升一對一(富國路55之1號2樓)2024/11/19遭廢止;誠嘉一對一(富國路55號2樓、同一電話)2025/01/23立案、2026/07/08註銷
懲處新北市政府依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裁罰並公告姓名(2025/07/23)
一審新北地院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付保護管束、法治教育3場次,賠償86萬2,500元(114年度審易字第942號,2025/08/14,可上訴)
現況一審判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未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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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