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總以為,警察是那個保護我們的人。
黃仕奇 #115 曾經是台北市信義分局派出所的員警。而他私下在做的事,是這些。
他在派出所二樓女廁的衛生紙架、垃圾桶裡放針孔密錄器,偷拍女同事如廁,至少 4 名女警受害。
因為愛慕其中一名女警,他偷了她的鑰匙、私自複製,前後 10 次潛進她的租屋處,在廁所排風口裝密錄器偷拍她。
就是那個把孩子的性影像分門別類、標價、上架販售的論壇。我們寫過的 郭昇翰 #061、黃子佼 #098,都在裡面。
黃仕奇從 2017 到 2018 年下載了 177 部影像,還在論壇裡買了 2 部未成年女生的自拍性影像。案發後,他還刪掉扣案硬碟裡的檔案。
台北地院一審依竊錄、攝錄性影像、侵入住宅、持有兒少性影像等罪,判他合計 2 年 10 月,但緩刑 5 年,也就是不用入監。信義分局記他兩大過後免職。
而最讓人發寒的,是這一點:
他判的是緩刑。依警政署函釋,緩刑「期間」申請良民證,那筆紀錄仍會顯示;要等5年緩刑期滿、沒被撤銷,依刑法第76條刑之宣告失效後,紀錄才會從良民證上消失。
也就是說,這個偷拍女警、買兒少性影像的警察,只要撐過緩刑期,將來一樣申請得到一張乾淨的良民證。
而良民證,正是警察機關發的。
補充一件事:他的判決因為涉及兒少性影像,依法封存、查不到本文。我們連他到底被判了什麼的完整內容,都看不到。這也是為什麼要有人把他記下來。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偷拍的密錄器,常藏在你想不到的地方:廁所的衛生紙架、垃圾桶、排風口。在外面的廁所,多留意這些角落。
📌 「緩刑」不等於「沒事」。緩刑期間良民證還查得到,但只要熬過緩刑期、沒被撤銷,那筆紀錄就會消失。當你用一張良民證去判斷一個人「乾不乾淨」,要知道它照不出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