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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21台北大安・家醫科診所院長
彭元鵬
家庭醫學科醫師
彭元鵬
性騷擾罪・5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案發時為新北市蘆洲區某診所受僱醫師(非負責人)。經法院認定:2022年5月12日下午,一名成年女性因接種疫苗後身體不適前來就診,他在問診聽診時,乘對方不及抗拒,藉聽診之名觸摸其胸部,二審認定該觸碰「顯然已逾越醫療之目的及分際」。被害人當場向診間護理師求助,該診所院長隨即報警。值得一提的是,同院院長作證「聽診時一般會聽胸部上方乳房以外部位或背部」,等於醫療專業自己否定了他的辯解。

一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51號,2024/11/26)依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千元折算1日,約15萬元),量刑審酌他「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無致歉或賠償之意。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7號,2026/02/04)上訴駁回;因「上易」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全案定讞

三段執業軌跡:①蘆洲(案發地,受僱醫師,診所名判決未載);②本案爆發後自蘆洲離職、改在新店地區開業(依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專科醫師名錄);③2025年8月8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森歆林家醫診所」開幕、自任院長(依台灣醫界會務紀錄)。

本站另收錄同屬醫療場域的案件:#052 黃信穎#077 陳思原#118 王至弘#119 鄭文芳#120 林民莒。附帶一提,本案是少數「機構第一時間做對」的例子:護理師接報、院長報警,與部分案件的機構反應成對比。

📋 查核(截至2026/09/01):依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森歆林家醫診所」開業中、健保特約;依衛福部醫事人員查詢,彭元鵬為合法執業之家庭醫學科西醫師。而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查無其資料、臺北市衛生局亦查無移付醫師懲戒之公告。此處陳述的是「查詢當日紀錄不存在」,並非機關已決定不處分。
犯案2022/05/12 於新北市蘆洲區任職診所問診時,藉聽診之名觸摸成年女病患胸部,逾越醫療分際
一審新北地院依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判5月、得易科罰金,認犯後否認、未見悔意、無致歉賠償(112年度易字第551號,2024/11/26)
開業案發後離蘆洲改新店開業;2025/08/08 於臺北市大安區「森歆林家醫診所」開幕、自任院長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因「上易」不得上訴三審而定讞(114年度上易字第97號,2026/02/04)
現況診所開業中、健保特約,仍為合法執業家醫科醫師;截至2026/09/01,性別事件專區與醫師懲戒公告均查無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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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01

全文

一、一次為了身體不適的看診

2022年5月,一位女生因為打完疫苗身體不舒服,去診所看家醫科。再普通不過的一次就診。

看診的醫師彭元鵬,在為她聽診時,乘她不及抗拒,藉著聽診的名義,觸摸了她的胸部。二審法院認定,這個觸碰「顯然已逾越醫療之目的及分際」,構成性騷擾。

她當場向診間的護理師求助,診所院長隨即報警。

二、最有力的一句話,來自他自己診所的院長

他辯稱那是聽診的正常動作。但同一家診所的院長作證:聽診時,一般是聽胸部上方乳房以外的部位,或是背部。

換句話說,否定他辯解的,不是外行人,是醫療專業自己。

三、判了,但判得很輕

一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判他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約15萬元)。法院特別點出:他犯後始終否認、未見悔意,也沒有任何致歉或賠償。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因為這類「上易」案件不能再上訴第三審,全案就此定讞。

一次越界的觸碰,最後是5個月、繳15萬元,一天牢都不會坐。

四、判決之後,他換了地方,當上院長

這才是最需要被看見的地方。

案發後,他從蘆洲那家診所離職,先到新店開業。接著在2025年8月,他於台北市大安區開了一家自己的診所,掛牌當上院長。

到今天(2026年9月),他的診所開業中、有健保特約,他仍然是合法執業的家醫科醫師。衛福部的「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查不到他,台北市衛生局也查不到任何醫師懲戒的公告。要說清楚的是:我們查到的,是「查詢當日紀錄不存在」,不是機關已經決定不處分。

五、把六個人放在一起看,你會看到一條光譜

本站整理過的醫療場域案件,如果照「事後處置」排一排,會是這樣一條光譜:

從「入監廢照」到「零處置、自任院長」,同樣是在診間裡越過那條線的人,事後付出的代價,差距大得驚人。彭元鵬這一案,剛好落在整條光譜的最末端。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看診時,任何需要碰觸身體、尤其是私密部位的檢查,你都有權利要求有第三人(護理人員、家屬)在場,也有權利在任何一刻喊停。

📌 越界和必要的醫療觸碰,界線不在對方怎麼解釋,而在你的感受。這一案裡,那位女生相信自己的感覺、當場求助,是非常勇敢、也非常正確的一步。

📌 醫師換一個地方、換一塊招牌,過去不會自動跟著消失。查得到,才擋得住。

資料來源:新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551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7號、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與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鏡報與ETtoday(2026/02/26,均未具名)

延伸閱讀|同樣在診間越線,為什麼有人入監、有人升院長?(六人「處置光譜」):
https://metawilo.com/reading/discipline-spect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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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