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未滿兩歲的女童,被政府轉介、送進一個寄養家庭。三個月後,她死了。
而現在,被告的律師團正在法庭上努力做一件事:不要讓一般國民來審這個案子。
已經第二次了。兩次都被駁回。
蔡育瑩,54歲,新北市的寄養家庭成員。
依起訴內容與媒體報導:2022年4月起至5月24日間,她持橡皮刮刀等物毆打當時未滿2歲的女童,造成頭部、腹部及四肢瘀青。
5月21日,女童開始發燒。隔天,高燒到38度。沒有立即送醫。
5月24日上午,女童失去意識。送到淡水馬偕紀念醫院,當晚宣告不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622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罪名包括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對未滿18歲之人凌虐致死、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等。
那是2023年的事。到今天,三年多過去了,這個案子還沒有判決。
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審理中,是一件國民法官案件。
被告矢口否認。
本案還沒有判決。在法院判決之前,她在法律上是被告,她有權利否認、有權利答辯、有權利受到公正審判。這一點本站不會含糊。
但下面這件事,不需要等判決。因為它已經發生了,而且白紙黑字寫在裁定書上。
被告方向法院聲請:本案不要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第一次是2025年3月26日,士林地院以114年度國審聲字第4號裁定駁回。
第二次是2026年7月23日,士林地院以115年度國審聲字第3號裁定再次駁回。
兩次的主文都是四個字:聲請駁回。
第一次的聲請理由,裁定書上是這樣記載的:本案涉及醫療專業及因果關係判斷,
「國民法官多非專業人士,評議之眾亦缺乏專精」。
第二次的理由更具體:本案涉及「高度醫學專業之致病機轉」,並有「藥物代謝動力學、兒童醫學與法醫解剖學之高度專業」,
「甚難期待國民法官能在審判期日時臨場吸收、理解」。
翻成白話:這件事太專業了,一般人聽不懂,所以請不要找一般人來審。
一個未滿兩歲的孩子,身上有頭部、腹部、四肢的瘀青。她發燒了兩天,燒到38度。她沒有被送去看醫生。第三天早上,她失去意識,當晚死亡。
這需要什麼樣的高度專業,一般人才聽得懂?
檢察官的回應,裁定書上記載得很簡單:
「本案案情本身並非繁雜。」
法院的回答更直接:
「本案被訴事實尚非複雜,復與一般國民日常生活養育、管教子女、送醫就診等經驗相關。」
送醫就診。
法院自己說了,這個案子的核心,跟每一個養過孩子的人都會遇到的事情是相關的:孩子燒起來了,你送不送他去看醫生。
那不是藥物代謝動力學,那是常識。
2025年3月14日,士林地院以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裁定,准許被害女童的生母參與本案訴訟,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律師代理。
而在被告二度聲請排除國民法官時,這位母親具狀向法院表示:
本案「涉及兒童生命遭違法剝奪,屬於國民高度在意案件,藉由國民法官審判,可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復可加深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依賴」,請求法院仍依國民法官法進行審判。
一邊是失去孩子的母親,請求讓一般國民一起來看這件事。
另一邊是被告,兩度請求把一般國民排除在法庭之外。
這裡還有一個細節。被告在2025年第一次聲請時,理由裡寫著自己「已竭力與被害人生父、生母達成和解」。
而一年多之後,那位母親站在法庭上,請求讓國民法官來審。
法院最後寫下的理由是:「近年來虐童致死案件頻傳」,本案「行國民參與審判,適足以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
這個孩子不是在自己家裡出事的。她是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轉介,安置到寄養家庭的。
也就是說,是這個社會的制度,把她送到那裡去的。
寄養制度的存在,是因為有些孩子的原生家庭沒有辦法照顧他們。國家把孩子接走,是承諾要給他一個更安全的地方。
而這個孩子在那裡,身上有瘀青,發燒兩天沒有送醫,然後死了。
這是繼剴剴案(本站 #124)之後,我們再一次看到同樣的位置出問題:兒少保護體系裡最脆弱的那一格,訪視、查核、通報,一整條線。
本站寫的,不是「她有罪」。
本站寫的是三件已經確定發生、任何人都查得到的事:
一,檢察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等罪起訴了她,案件正由士林地院以國民法官程序審理中。
二,被告方兩度聲請排除國民法官,兩度被法院駁回,理由記載在公開的裁定書上。
三,法院明確認定:本案事實尚非複雜,與一般國民養育、管教子女、送醫就診的經驗相關。
這三件事,一件都不需要等判決。
而國民法官制度的意義,本來就是讓社會一起看。有人不想讓社會看,那社會更應該知道有這件事。
至於她到底有沒有罪,等法院判。本站會照判決結果更新這張卡,不管結果是什麼。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孩子發燒不會自己好。一個兩歲的孩子沒有辦法自己走去醫院、沒有辦法自己說「我很不舒服」。照顧他的大人不送,他就去不了。
📌 如果你身邊有寄養、收出養或機構安置的孩子,多看他一眼。身上的瘀青、突然的退縮、不敢說話,都值得問一句。通報電話是113。
📌 國民法官不是來看熱鬧的。它的意義,就是讓一般人的常識進到法庭裡。當有人主張「一般人聽不懂」的時候,那件事往往更需要一般人在場。
資料來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2025/03/14)、114年度國審聲字第4號(2025/03/26)、115年度國審聲字第3號(2026/07/23)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222號起訴書;ETtoday(2026/09/02,記者黃宥寧)。本案尚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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