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女童在學校上廁所被偷拍。她告訴媽媽,媽媽兩次去找導師,要導師往上通報。
導師沒有通報。他跟班上說:我會加強巡察廁所。
那個進廁所的人,就是他。
林鼎傑,案發時32歲,113年8月1日到職,擔任花蓮縣某國民小學高年級班導師,是代理教師。
依法院認定,113年8月28日到9月12日之間,他持行動電話尾隨女學童進入校內的男女共用友善廁所,把手機伸過廁所隔間擋板下方的縫隙,由下而上拍攝她們如廁時的身體隱私部位。
被害人是26名未滿12歲的女童,共48件,其中既遂2件、未遂46件。
二審判決書裡,法院用了這樣一句話:「竟於不到一個月之時間內,屢屢實施多達48次之偷拍」。
這是這個案子最讓人說不出話的地方。
一名女童察覺自己被偷拍,告訴了家長。9月11日和9月12日,家長兩度向導師反映,要求他向上級通報。
他沒有通報。
他向班上同學說明的理由是:怕引發學生恐慌,自己會加強巡察廁所。
同一段時間,他刪除了手機裡的影片。
而隔天,他仍然繼續偷拍。
9月13日,家長發現導師始終沒有往上報,改為直接向學校反映。校方調閱監視器,發現他有異常進出廁所的行為,隨即報案。他在同一天自請離職。
家長要通報的對象,就是加害人本人。他們找了兩次。
案件由花蓮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6038號、114年度偵字第365號起訴,檢方認定他尾隨55次、被害29人,建請從重量刑。
一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2026年1月8日)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論處48罪,宣告刑合計18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另有7次因無證據證明著手攝錄,判決無罪。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9號(2026年4月17日)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少了5年2月。我知道很多人看到這裡會生氣,但這個案子的減刑理由必須講清楚,因為它不是法院覺得他可憐。
二審認定:被害女童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拍的,難以認定他使用了「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檢察官主張他用了詐術或利用權勢,法院也駁回:孩子既然不知道自己被偷拍,就沒有因為被騙而「決定被拍攝」的問題;她們去上廁所,也不是被他用權勢逼的。
所以罪名從第36條第3項變更為第36條第1項的拍攝兒童性影像罪,法定刑本來就輕得多。再加上48件裡有46件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刑度變動是法條適用改變加上未遂減刑的結果,不是從輕發落。
辯護人另外主張,對同一個孩子的多次偷拍應該算「接續犯」、只成立一罪。法院駁回:各次犯行可以明確區分,他每次都離開廁所,是各別犯意,應該分論併罰。
二審量刑理由裡的句子,我照抄:
「無視其為本案國小老師,身負教導、保護學生之責」
「其經家長反映發現遭人偷拍後,翌日竟仍為偷拍犯行,惡性非微」
部分被害女童陳明,因為這件事「覺得不舒服、會害怕上廁所、害怕去學校」。
精神鑑定的結果是:他確實罹患窺視症、強迫症等疾患,但「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所定情事」。也就是說,法院認定他有辨識能力也有控制能力,鑑定結果不支持減刑。
這一點要完整講。只講前半段,就變成替他開脫。
二審判決引用他的前案紀錄表,載明他先前有這些情事:
性騷擾未成年少女。尾隨成年女性進入居住社區樓梯間。以手機在公開場所偷拍未成年少女裙底。
三件,全部因為被害人撤回告訴,分別是不起訴處分和不受理判決。
法院據此認定他「自制能力淡薄」。
媒體另外報導,他先前在新北、雲林、嘉義都有性騷擾未成年的情事。
請注意這裡的用詞:這三件不是「前科」。在法律上,不起訴和不受理都不是有罪判決。他確實沒有前科。
他自己也這樣主張過。在聲請停止羈押的時候,他寫的是:本人「並無前科及通緝紀錄」。
技術上,他沒有說錯。
校方在他到職前查過教育部的系統,沒有發現不良紀錄。
開學之後,學校進一步勾稽衛福部和法務部的系統,這才發現他大學時期曾經因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被開罰。
而那個時候,他已經在那間廁所裡待了十幾天。
為什麼教育部的系統查不到他?因為那個系統記錄的是被解聘、停聘的教師。他從來沒有被判過,也從來沒有被解聘過。
三件案子跨越三個縣市、十一年,全部以和解、調解收場,沒有一件成為有罪判決。唯一留下痕跡的,是衛福部那筆性騷擾防治法的行政裁罰,而那需要跨部會勾稽才查得到。
他是在校方報案的同一天自請離職的。
依教師法第14條,教師要被「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路徑是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本案二審後尚未確定。
本站查詢至今,未查得針對他的解聘或終身不得聘任公告。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還有這樣一款: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湮滅、隱匿證據,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未通報、刪除影片、隔天再犯,三件他都做了。只是這個條文設想的是「他知道別人做了什麼」,而他知道的,是自己做了什麼。
二審判決後,2026年4月24日,花蓮高分院裁定他的羈押期間自5月12日起延長2個月,並駁回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
本站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未見第三審裁判紀錄。是否上訴、是否確定,尚待查證。
因為這個人的紀錄,一路上都在消失。
三件性犯罪相關案件,和解、調解,全部沒有變成判決。這一次,他在報案當天自請離職。
教育部的系統查不到他,不是系統壞了,是那個系統本來就只記得住「被判過」和「被解聘」的人。而他兩樣都不是。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如果孩子說在學校被偷拍、被跟蹤,第一時間不要只跟導師講。學校有性平會、有校安通報,縣市教育局也可以直接反映。這個案子裡,家長找了導師兩次,而導師就是那個人。
📌 男女共用的友善廁所要有配套。隔間擋板下方的縫隙、廁所外的動線、是否有監視器涵蓋出入口,這些都是可以向學校要求檢視的事。
📌 「查過系統沒有紀錄」不等於這個人乾淨。教育部系統記的是被解聘的人;一個從來沒被判過、也從來沒被解聘過的人,本來就不會在裡面。多問一句、多查一個系統,就多一道防線。
資料來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2026/01/08)、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及同案號2026/04/24羈押裁定;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38號、114年度偵字第365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法裁罰公告(花蓮縣,2026/04/13);ETtoday(2024/09/26)、知新聞(2025/01/15)、花蓮地檢署新聞稿(2025/01/15)、公視新聞網(2025/01/16)、聯合報(2026/01/20)、中時新聞網(2026/01/21)。本案尚未確定。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本站不揭露校名、班級及任何可能識別被害女童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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