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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26多名被害兒虐花蓮・國小代理教師
林鼎傑
國小代理教師
林鼎傑
二審6年有懲處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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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某國民小學高年級班導師(代理教師),案發時32歲,113年8月1日到職。經法院認定:113年8月28日至9月12日間、到職不到一個月,他持行動電話尾隨女學童進入校內男女共用友善廁所,將手機伸過隔間擋板下方縫隙、由下而上拍攝其如廁時之身體隱私部位,被害人為26名未滿12歲女童,共48件(既遂2件、未遂46件)

通報鏈斷在他自己手上。據報導,女童察覺後告知家長,家長於9月11日、12日兩度向他本人反映並要求向上級通報,他未依規定通報,僅向班上稱「怕引發學生恐慌、自己會加強巡察廁所」,同時刪除手機內影片;隔日仍再為偷拍犯行。9月13日家長改直接向學校反映,校方調閱監視器發現異狀後報案,他於同日自請離職

花蓮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6038號、114年度偵字第365號起訴,檢方認定其尾隨55次、被害29人,建請從重量刑。一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2026/01/08)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論處48罪,宣告刑合計18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另7次因無證據證明著手攝錄而無罪。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9號(2026/04/17)撤銷改判:認被害女童均在不知情下遭拍攝,難認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變更法條為同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童性影像罪(46件未遂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扣案手機沒收。刑度變動係法條適用變更與未遂減刑所致,非從輕量處。

二審量刑載明:他「無視其為本案國小老師,身負教導、保護學生之責」,「經家長反映發現遭人偷拍後,翌日竟仍為偷拍犯行,惡性非微」;部分被害女童陳明「會害怕上廁所、害怕去學校」。精神鑑定認其罹患窺視症、強迫症等疾患,但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所定情事(即不因此減刑)。辯護人主張各次偷拍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遭法院駁回。

此前三案,全部沒有留下紀錄。二審判決引其前案紀錄表載明:曾有性騷擾未成年少女、尾隨成年女性進入居住社區樓梯間、以手機在公開場所偷拍未成年少女裙底等情事,均因被害人撤回告訴,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不受理判決,法院據以認定其「自制能力淡薄」。媒體另載其先前在新北、雲林、嘉義均有性騷擾未成年之情事。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法裁罰公告(花蓮縣,2026/04/13)具名記載,事實摘要為「多次尾隨學生進入廁所後至學生如廁隔壁間廁所停留,涉多名學生」。

📌 校方說法:聘用前已查教育部系統未發現不良紀錄;開學後進一步勾稽衛福部、法務部系統,才發現他大學時期曾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被開罰。
到職113年8月1日到職,擔任花蓮縣某國小高年級班導師(代理教師),時年32歲
犯案113/08/28至09/12(到職不到一個月),尾隨女學童進入校內男女共用友善廁所,自隔間擋板下方縫隙由下而上拍攝;被害26名未滿12歲女童,48件(既遂2件、未遂46件)
通報家長9/11、9/12兩度向其本人反映並要求通報,他未依規定通報、僅稱會加強巡察廁所並刪除影片,隔日仍再犯
揭發9/13家長改直接向學校反映,校方調閱監視器後報案;他於同日自請離職
起訴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38號、114年度偵字第365號;檢方認定尾隨55次、被害29人,建請從重量刑
一審花蓮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依第36條第3項論48罪,宣告刑合計183年2月,應執行11年2月,另7次無罪(2026/01/08)
二審花蓮高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9號撤銷改判,變更法條為第36條第1項拍攝兒童性影像罪48件、未遂部分減刑,應執行6年,手機沒收(2026/04/17)
裁罰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花蓮縣,2026/04/13),依兒少權法第97條、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
羈押2026/04/24裁定自2026/05/12起延長羈押2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現況二審應執行6年、在押中;本站未查得第三審裁判紀錄,是否上訴、是否確定尚待查證,亦未查得解聘或終身不得聘任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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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二審後尚未確定,本站未查得第三審裁判紀錄,亦未查得解聘或終身不得聘任之公告。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事判決就被告姓名、被害女童、校名及廁所位置均以代號記載;本站所載姓名引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法裁罰公告及花蓮地院附帶民事裁定當事人欄。本站不揭露校名、班級及任何可能識別被害女童身分之資訊。
更新:2026/09/04

全文

一個女童在學校上廁所被偷拍。她告訴媽媽,媽媽兩次去找導師,要導師往上通報。

導師沒有通報。他跟班上說:我會加強巡察廁所。

那個進廁所的人,就是他。

一、他到職不到一個月

林鼎傑,案發時32歲,113年8月1日到職,擔任花蓮縣某國民小學高年級班導師,是代理教師。

依法院認定,113年8月28日到9月12日之間,他持行動電話尾隨女學童進入校內的男女共用友善廁所,把手機伸過廁所隔間擋板下方的縫隙,由下而上拍攝她們如廁時的身體隱私部位。

被害人是26名未滿12歲的女童,共48件,其中既遂2件、未遂46件。

二審判決書裡,法院用了這樣一句話:「竟於不到一個月之時間內,屢屢實施多達48次之偷拍」。

二、通報鏈斷在他自己手上

這是這個案子最讓人說不出話的地方。

一名女童察覺自己被偷拍,告訴了家長。9月11日和9月12日,家長兩度向導師反映,要求他向上級通報。

他沒有通報。

他向班上同學說明的理由是:怕引發學生恐慌,自己會加強巡察廁所。

同一段時間,他刪除了手機裡的影片。

而隔天,他仍然繼續偷拍。

9月13日,家長發現導師始終沒有往上報,改為直接向學校反映。校方調閱監視器,發現他有異常進出廁所的行為,隨即報案。他在同一天自請離職。

家長要通報的對象,就是加害人本人。他們找了兩次。

三、一審11年2月,二審6年

案件由花蓮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6038號、114年度偵字第365號起訴,檢方認定他尾隨55次、被害29人,建請從重量刑。

一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2026年1月8日)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論處48罪,宣告刑合計18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另有7次因無證據證明著手攝錄,判決無罪。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9號(2026年4月17日)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少了5年2月。我知道很多人看到這裡會生氣,但這個案子的減刑理由必須講清楚,因為它不是法院覺得他可憐。

二審認定:被害女童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拍的,難以認定他使用了「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檢察官主張他用了詐術或利用權勢,法院也駁回:孩子既然不知道自己被偷拍,就沒有因為被騙而「決定被拍攝」的問題;她們去上廁所,也不是被他用權勢逼的。

所以罪名從第36條第3項變更為第36條第1項的拍攝兒童性影像罪,法定刑本來就輕得多。再加上48件裡有46件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刑度變動是法條適用改變加上未遂減刑的結果,不是從輕發落。

辯護人另外主張,對同一個孩子的多次偷拍應該算「接續犯」、只成立一罪。法院駁回:各次犯行可以明確區分,他每次都離開廁所,是各別犯意,應該分論併罰。

四、法院怎麼寫他

二審量刑理由裡的句子,我照抄:

「無視其為本案國小老師,身負教導、保護學生之責」

「其經家長反映發現遭人偷拍後,翌日竟仍為偷拍犯行,惡性非微」

部分被害女童陳明,因為這件事「覺得不舒服、會害怕上廁所、害怕去學校」。

精神鑑定的結果是:他確實罹患窺視症、強迫症等疾患,但「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所定情事」。也就是說,法院認定他有辨識能力也有控制能力,鑑定結果不支持減刑。

這一點要完整講。只講前半段,就變成替他開脫。

五、在他之前,有三次沒有留下紀錄

二審判決引用他的前案紀錄表,載明他先前有這些情事:

性騷擾未成年少女。尾隨成年女性進入居住社區樓梯間。以手機在公開場所偷拍未成年少女裙底。

三件,全部因為被害人撤回告訴,分別是不起訴處分和不受理判決。

法院據此認定他「自制能力淡薄」。

媒體另外報導,他先前在新北、雲林、嘉義都有性騷擾未成年的情事。

請注意這裡的用詞:這三件不是「前科」。在法律上,不起訴和不受理都不是有罪判決。他確實沒有前科。

他自己也這樣主張過。在聲請停止羈押的時候,他寫的是:本人「並無前科及通緝紀錄」。

技術上,他沒有說錯。

六、所以學校查不到他

校方在他到職前查過教育部的系統,沒有發現不良紀錄。

開學之後,學校進一步勾稽衛福部和法務部的系統,這才發現他大學時期曾經因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被開罰。

而那個時候,他已經在那間廁所裡待了十幾天。

為什麼教育部的系統查不到他?因為那個系統記錄的是被解聘、停聘的教師。他從來沒有被判過,也從來沒有被解聘過。

三件案子跨越三個縣市、十一年,全部以和解、調解收場,沒有一件成為有罪判決。唯一留下痕跡的,是衛福部那筆性騷擾防治法的行政裁罰,而那需要跨部會勾稽才查得到。

七、而這一次,可能也不會留下解聘紀錄

他是在校方報案的同一天自請離職的。

依教師法第14條,教師要被「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路徑是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本案二審後尚未確定。

本站查詢至今,未查得針對他的解聘或終身不得聘任公告。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還有這樣一款: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湮滅、隱匿證據,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未通報、刪除影片、隔天再犯,三件他都做了。只是這個條文設想的是「他知道別人做了什麼」,而他知道的,是自己做了什麼。

八、他現在在哪裡

二審判決後,2026年4月24日,花蓮高分院裁定他的羈押期間自5月12日起延長2個月,並駁回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

本站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未見第三審裁判紀錄。是否上訴、是否確定,尚待查證。

九、為什麼記下來

因為這個人的紀錄,一路上都在消失。

三件性犯罪相關案件,和解、調解,全部沒有變成判決。這一次,他在報案當天自請離職。

教育部的系統查不到他,不是系統壞了,是那個系統本來就只記得住「被判過」和「被解聘」的人。而他兩樣都不是。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如果孩子說在學校被偷拍、被跟蹤,第一時間不要只跟導師講。學校有性平會、有校安通報,縣市教育局也可以直接反映。這個案子裡,家長找了導師兩次,而導師就是那個人。

📌 男女共用的友善廁所要有配套。隔間擋板下方的縫隙、廁所外的動線、是否有監視器涵蓋出入口,這些都是可以向學校要求檢視的事。

📌 「查過系統沒有紀錄」不等於這個人乾淨。教育部系統記的是被解聘的人;一個從來沒被判過、也從來沒被解聘過的人,本來就不會在裡面。多問一句、多查一個系統,就多一道防線。

資料來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2026/01/08)、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及同案號2026/04/24羈押裁定;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38號、114年度偵字第365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法裁罰公告(花蓮縣,2026/04/13);ETtoday(2024/09/26)、知新聞(2025/01/15)、花蓮地檢署新聞稿(2025/01/15)、公視新聞網(2025/01/16)、聯合報(2026/01/20)、中時新聞網(2026/01/21)。本案尚未確定。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本站不揭露校名、班級及任何可能識別被害女童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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