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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30南投・國小教師兼少棒教練
黃偉傑
國小教師兼少棒隊總教練
黃偉傑
一審13年・二審10年6月運動部不適任教練名單兒少法裁罰公告
南投縣南投市新豐國小老師,自民國81年(1992)8月起任導師、科任老師,並兼任新豐國小少棒隊總教練,任教逾30年。

他曾經是公認的「好老師」:2014年獲第三屆「教育大愛菁師獎」,同年教師節受邀擔任中信兄弟主場開球嘉賓,公視紀錄片也拍過他帶的野球少年。承辦檢察官吳慧文對媒體說:「好老師的形象,某種程度確實成為他的保護色。」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認定:在其任職期間,他對22名行為時未滿14歲或未滿18歲的少年學生,為拍攝猥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行為,共68次,犯行橫跨約18年。犯案地點包括宿舍、學校器材室、旅館及車內,多以課後輔導、按摩為名義(具體行為本站不逐項複述)。被害人多為男性。

一審南投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號,2024/11/13)論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等68罪,分別量處7月至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改判10年6月。

📋 兩個時間不要混:任職是約31年半,犯行期間是約18年。被害人「僅3位未成年」是起訴時的年齡,行為時均為未成年學生。

📋 被害人的實際年齡,判決不公開,本站查不到。承辦檢察官吳慧文對《報導者》表示,她難以想像被害人「在 11、12 歲的年紀」全然信任待其如父親的教練。本站把這個數字記下來,並註明它出自檢察官對媒體的說法,不是判決原文。另媒體載被害人「僅 3 位未成年」係起訴時的年齡,行為時均為未成年學生。

📋 這次司法程序值得記一筆:據檢察官吳慧文表示,一、二審都沒有再傳喚任何一名被害人到庭重述,讓被害人不必在法庭上再面對一次。本站不是只記錄失職。
任職1992/08 起任南投縣新豐國小導師、科任老師,後兼少棒隊總教練
犯案依判決認定,任職期間對22名未滿14歲或未滿18歲之學生為猥褻、性交等行為共68次(橫跨約18年)
羈押2024/02/06 遭南投地檢署羈押禁見,學校性平會停聘
起訴2024/06/06 南投地檢起訴,請求從重量刑
一審2024/11/13 南投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號,68罪,應執行13年
現況二審臺中高分院改判10年6月;本站未查得二審案號、改判理由,是否上訴、是否確定尚待查證
※ 本站採用之照片攝於2014年,係其獲頒菁師獎、受邀職棒開球時所攝;2024年案發後之報導均未具名、均使用示意圖,故無案發後之公開照片。2026年7月經列入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棒球類名單;另有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南投縣,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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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05
台灣罪犯圖鑑 #130 黃偉傑:2014年他得了菁師獎,好老師的形象成為他的保護色

全文

2014年,他是「菁師獎」得主。那一年教師節,他站上職棒球場開球。

黃偉傑,南投新豐國小的老師,也是學校少棒隊的總教練,在那所學校待了三十年。2014年,他拿到第三屆「教育大愛菁師獎」,同一年的教師節,受邀到中信兄弟的主場開球。公視的紀錄片,也拍過他帶的野球少年。

而依南投地院的認定,就在那些榮耀的同時,他的犯行仍在持續。

一、22個孩子,68次,橫跨18年

南投地院認定:在他任職期間,他對22名行為時未滿14歲或未滿18歲的學生,做出拍攝猥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行為,一共68次,前後橫跨大約18年。被害的多是男孩。地點在宿舍、器材室、旅館、車上,多半以課後輔導、按摩為名義。

具體的過程我不寫。我只寫法院認定的結果:68罪。

二、好老師,成了保護色

這個案子最讓我背脊發涼的,不是他做了什麼,是他藏了多久、藏得多好。

2008年,一名學生因為搬家,父母拜託他讓孩子住進他家繼續打球。有天晚上,同校老師看到學生還在他家,問怎麼這麼晚還沒回去。他說:「這孩子跟我一起住。」那位老師的反應是:「你真有心,我們輸給你了。」

承辦檢察官吳慧文講得很直接:「好老師的形象,某種程度確實成為他的保護色。」

菁師獎、開球、紀錄片,每一個光環,都讓人更不會懷疑他。

三、13年,二審改判10年6月

一審南投地院2024年11月依68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改判10年6月。

我要很誠實地說:二審為什麼從13年改成10年6月,判決理由我還沒查到,所以我不評價,只寫數字。是否上訴、是否定讞,也還在查。站上 #126、#127 兩個案子,刑度下降都是「變更法條或未遂減刑」,不是法官放水。這個案子理由不明,我就不亂猜。

四、他不是躲過查核,是根本沒進過查核

這才是我想記下這件事的原因。

#127 林鼎岳,紀錄一直都在,只是沒有人被規定要查。#129 姚春福,緩刑期滿,紀錄自己消失。而黃偉傑,是連紀錄都沒有,因為在2024年之前,從來沒有人通報。

在那之前,制度給他的,是菁師獎、是職棒開球、是紀錄片。

不是查不到,是根本沒有人去問。

值得記一筆:據檢察官表示,這個案子一、二審都沒有再傳喚任何一名被害人到庭重述。這對妨害性自主的被害人很重要。這次司法處理得當,我也寫下來。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光環不是保證。菁師獎、名教練、模範這些頭銜,篩掉的是懷疑,不是風險。

📌 孩子「住進老師家」「單獨留下補課」「一對一按摩」這類安排,不管對方名聲多好,都值得多問一句。開放、公開、有其他大人在場,才是保護。

📌 孩子若說出讓他不舒服的事,請認真聽。這個案子的22個人,很多是多年後才敢說。

資料來源:司法院新聞稿(南投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號,一審68罪、13年,2024/11/13)、報導者(2024/11/12,張子午)、ETtoday(2026/08/02);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棒球類)、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南投縣,2025/06/06)。任職約31年半、犯行期間約18年,兩者不同;本站不揭露校名與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細節(兒少法§69)。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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