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1月25日,一名成年女病患在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做腸胃鏡檢查。替她施打中深度鎮靜的,是麻醉科醫師林朝順。
依法院認定,檢查結束、她被推進恢復室之後,趁她麻醉藥效還沒退、無法抗拒的時候,他違反她的意願猥褻她。具體的過程我不寫,我只寫法院認定的結果。
判決裡有她的話。她說,她在恢復室「被一個奇怪的感覺驚醒」,很努力地睜開眼睛,看到一個穿長袍的男醫師。可是麻醉還沒退,她「不能移動四肢,頭非常暈、想吐、四肢發軟」,「只能機械式地回答護理師的提問,當下沒辦法呼救」。
隔天她打電話去申訴的時候,她說不出他的名字。她只能描述特徵:頭髮少、戴眼鏡、大約50到60歲、身高約178。
是麻醉科主任對照當天的班表,才確定是誰。
先把這件事講清楚,因為每一家媒體的標題都寫「性侵」。
檢察官是依乘機性交罪起訴的。但一審變更了法條,改判乘機猥褻罪,二審維持。
為什麼?因為關於「手指侵入」的部分,除了她自己的指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可以佐證,依法院的證據法則,這一段還存在合理懷疑,不能認定。民事法院的結論也一樣。
請注意:這不是法院認定她說謊。是那一段,缺少她的陳述以外的佐證。法院能認定的,是乘機猥褻。所以我寫乘機猥褻。
2022年11月29日,案發後第四天。麻醉科主任請他回來說明。主任在法庭上證稱,他「並不否認,就是說不記得有做過什麼事情,但可能做了不應當做的事情」。科內當天就決定:暫停他的臨床業務預計2個月、暫停無痛鏡檢業務3個月、解除所有行政職務。
12月7日,醫院性平會調查小組第一次訪談他。問他當時有沒有發生申訴人說的事,他回答:「伊應該說可能有,因為在伊回過神來時伊是站在這位女士身旁,伊事後回想伊可能在不受控或無意識之情形下,一時衝動而有這樣的行為。」那份訪談紀錄,他看過,簽了名。參與訪談的院長室專員證稱,他當時「立刻表示他可能有做這樣的事情,並沒有提到整理被單之事情」。
12月16日,醫院開說明會向她說明調查進度。依民事判決引用的說明會譯文,院方人員轉述他的說法:他「有衝動控制之狀況,知悉行為不對,但之前均有控制住,當天因無法控制而為行為」,「有觸碰⋯⋯隱私處,但之後感覺此不對即立刻收手」。
2023年1月6日,性平會第二次訪談,問的是她後來陳述的手指侵入。他說:「伊絕對沒有以手指或其他物品進入申訴人之陰部。」
到了偵查、到了法庭,他全盤否認。他改口說,是恍神間看到病人被單沒蓋好,想幫忙蓋,從腿間推動被單時不小心碰到;幫恢復室病人蓋被單,是「麻醉科醫師工作日常合情合規之舉」。至於在醫院裡的說法,他說那是基於「同理心」、「醫者父母心」,為了避免激怒病患而退讓。
三份判決都沒有採信:
刑事二審寫:就被告所說的「一時衝動」,「自難認係指『幫告訴人蓋被單』乙事」。法院傳喚的另一位麻醉科醫師證稱,醫師接觸恢復室病人的情況,是監測數據不準或病人有跌落風險,判決據此認定「並無幫病人拉床單之情形」。
民事判決調出他那天的工作表:那天上午他替18位病人麻醉,替她麻醉之後,9點55分、10點10分又分別在別的檢查室麻醉。法院說,他利用空檔到恢復室「確認病患有無蓋妥被單,甚且為病患拉動被單,與常情顯然不符」;真的擔心病人著涼,「理應請負責之麻醉護理師協助另外加蓋毛毯或被單」。
民事判決也提到,他第一次被約談後十天去精神科就診,病歷記載罪惡感,法院認為「堪信被告因自身行為而深受良心譴責」。
他在刑事辯解裡說,她要求「354萬鉅額賠償」,「顯有誇大不實及為提高賠償金額等和解條件,迫使被告接受之可能」。
他對她提了兩件告訴:
恐嚇取財未遂: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507號不起訴,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728號駁回再議。
誣告: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340號不起訴,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9239號駁回再議。
刑事二審時,檢察官的上訴理由寫:他「本案審理詰問時二度傷害告訴人,使告訴人身心受創,且案發後一再濫用司法資源,二度提告告訴人恐嚇取財及誣告」。
民事法院把這兩件反告列進酌定精神慰撫金的理由:「顯見被告於性騷擾申訴事件、另案刑事案件及本件民事事件均未試圖彌補、重建平等之性別關係,以達成修復性司法」。
每次有這類案子,總有人拿幾個問題質疑被害人。刑事判決,把它們一條一條回答了:
問:她為什麼不當場反抗、當場喊出來?
法院:遭猥褻是「一重大衝擊之突發事件」,加上她剛從麻醉清醒,「反應稍屬遲鈍」,不能因此對被告有利。
問:她為什麼隔天才講、還說不出名字?
法院:她申訴時「並無指述被告其名,僅能描述行為人之特徵,堪認其並非為誣陷被告而為」。
問:她離院時的滿意度,不是還打了10分嗎?
法院:那是隔天下午的電訪,當時她「甫提出申訴,且不知為本件犯行者為何人」,而且「並未親自填寫」。
民事判決講得更直接。被告一樣拿「她怎麼沒有即時反應」來質疑她,法院說,這是以「理想被害人」的刻板印象,預設「完美被害人應有之反應」,忽略每一個被害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是「對於性別之迷思與誤解」。
法院也引用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指出性侵害案件在我國是「針對女性之系統性犯罪」,而強制猥褻的核心要素是「未經同意」,不是她有沒有反抗。
以後任何人再拿「她怎麼不當場叫」質疑被害人,可以把這幾段貼給他看。這是判決寫的,不是我寫的。
2024年7月29日,她在刑事一審出庭作證,接受交互詰問。
依民事判決記載,一週後的凌晨,她傳訊息給自己的律師,說那次開庭後身心非常痛苦,被告律師的提問讓她「感覺自己像犯人」。律師立刻報警,她被找到、送醫,救了回來。細節我不寫。
民事法院的結論是:她「歷經性騷擾申訴、性侵害偵審程序之折磨,尚未能重啟人生,迄今心理仍受有無法回復之嚴重創傷」。
刑事一審(臺北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2024/10/21):乘機猥褻罪,有期徒刑1年2月,不予緩刑,理由是他「自始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未見有何悔意」。
刑事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2026/05/07):檢察官和他都上訴,全部駁回,維持1年2月。
檢察官要求從重,法院沒有加重,理由是他「業已表達賠償1,182,000元意願,難謂被告犯後態度不良,再予從重量刑」。他請求緩刑,提出同事38人簽立的聲明書、家中經濟困難,法院仍不給緩刑:「難認被告係一時失慮」,「犯後雖於醫院調查程序承認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則全盤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
據中央社2026年10月6日報導,他已上訴最高法院,刑事部分尚未定讞。
民事一審(臺北地院113年度醫字第57號,2025/12/01):判他賠償118萬2千元。她請求424萬元,法院准的是心理諮商費18萬2千元(每週一次、一年52次、每次3,500元)和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工作損失部分不准。他在刑事二審說已依民事一審判決給付完畢,檢察官的上訴書則說他迄今未賠償。
民事二審:2026年10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他的上訴,賠償118萬2千元,不得上訴,確定。依中央社報導的高院新聞資料,合議庭的理由之一是他案發後接受北醫人員訪談時「均曾承認」。這份判決書到2026年10月7日還沒上網,上網後我讀完再補。
依中央社2024年8月28日報導,北醫2022年12月人評會決議:大過1次、暫停臨床業務3個月、解任主管職,1年內不得擔任主管職、1年內不得擔任臨床教學相關職務,半年內完成性別平等教育訓練;職務調整為不得在檢查單位服務。
2025年8月,衛生福利部上線「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首波公布7個人的名單,他在裡面。
但我2026年9月6日去查衛福部的醫事查詢系統,他仍然是一位合法執業的西醫師。執業縣市登記在新北市,主要執業科別登記為「西醫一般科」,專科資格是麻醉科。案發時他任職的北醫附醫,在臺北市。
我只陳述查到的登記狀態,不去推論他為什麼換了地方、換了科別。
一個刑事兩審判決乘機猥褻、不予緩刑,民事賠償確定,還被政府公告在性別事件名單上的人,此刻,仍然可以合法地站在診間裡。
📌 麻醉、鎮靜之下的病人,處在最極端的權力落差裡:連「知道發生了什麼」的能力,都被暫時拿走了。正因如此,這類場所的監督與紀錄,只能更嚴,不能更鬆。
📌 就醫過程若感到不對勁,你有權利當場、事後提出申訴與報案。反應慢、講不清楚,不是你的錯,那是身體狀態,法院也是這樣認定的。
資料來源:臺北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刑事一審,2024/10/21)、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刑事二審,2026/05/07)、臺北地院113年度醫字第57號(民事一審,2025/12/01),三份判決全文均已精讀;民事二審(2026/10/06)判決書尚未上網,暫依中央社報導;北醫處分依中央社2024/08/28報導;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2025/08/13首波名單)、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2026/09/06)。媒體標題多用「性侵」,係媒體用語;本案判決認定為乘機猥褻。被害人為成年女性,本站不揭露任何可識別資訊;辯護人為執行辯護職務,本站不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