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134高雄・國小
葉尚旻
國小教師
葉尚旻
一審4年2月・可上訴兒少法裁罰公告・高雄市社會局具名
曾任新竹市某國民小學代班導師(106年9月起約1年),後於高雄市某國民小學任教。經法院認定:他對3名任教學校的男童(案發時均11歲、未滿14歲)以同一手法下手:藉故將孩子單獨留在教室,以「檢查下體清潔」為由要求脫褲、供其觀看、拍攝(本站不逐項複述行為細節)。其中兩名孩子曾口頭表示「不要」,他仍持續要求,事後並反覆對孩子說「是你自願要脫給我看的」。他長期在LINE與孩子以父子相稱、要孩子叫他「爸爸」,再以此對孩子施加情感壓力。全案是家長發現後報警查獲,非學校通報。

一審高雄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8號,2026/05/29)認定三罪:引誘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對未滿14歲男女強制猥褻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扣案相機及記憶卡沒收(本案為一審,仍可上訴)。

他在法庭上坦承並非基於正當目的,自承「要滿足自己的情慾」。法院駁斥其「自願」之辯:被告與孩子並無實際血緣、僅一般師生關係,依一般社會常情,斷無於教室內自願裸露生殖器予老師觀看之可能。

📋 現況(2025/02/21):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就其違反第49條第1項第9、11、15款,公告其姓名(高市社家防字第11470322800號)。
犯案107/05(新竹1童)、112/10至11(高雄2童),3名案發時11歲男童,藉故單獨留置教室
公告2025/02/21 高雄市社會局依兒少權法第97條公布姓名(違反第49條第1項第9、11、15款)
一審2026/05/29 高雄地院判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113年度侵訴字第48號,可上訴)
現況一審4年2月可上訴;兒少法裁罰公告在案
※ 被害人為3名男童(案發時均11歲、未滿14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本站不揭露校名、班級、年級及任何可識別被害人之細節。辯護人為執行辯護職務,本站不具名。
看FB留言 →
更新:2026/09/14

全文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134 葉尚旻

有些加害人,是臨時找一個理由靠近孩子。這一個不一樣。他花了幾個月,先把「爸爸」這個身分,種進孩子心裡。

葉尚旻,曾在新竹市某國民小學當代班導師,後來到高雄市某國民小學任教。依高雄地院一審判決認定,他對3名任教班上的男童下手,孩子案發時都才11歲。

手法一模一樣:藉故把孩子單獨留在教室,然後以「檢查下體清潔」為由,要孩子脫褲子,供他觀看、拍攝。具體細節我不寫。

我要寫的,是判決裡兩個孩子說的話。因為他們的證詞,幾乎一字不差。

孩子說:「不要。」
他問:「我是你的誰?」
孩子答:「爸爸。」
然後孩子就把褲子脫了。

看完之後,他反覆對孩子說:「是你自願要脫給我看的。」判決裡,其中一個孩子留下這一句:「但我不認同這句話。」

這不是憑空冒出來的「爸爸」。他在LINE上長期和孩子以父子相稱,要孩子叫他「爸爸」。孩子沒回訊息,他就說「怎麼都已讀不回」「我不想說了」,用一個假的父親身分,給11歲的孩子情感壓力。

他怎麼辯?他說是為了「檢查清潔」,說孩子是「自願」的。但他自己在法庭上,也說了另一句話。他坦承,這麼做並不是基於什麼正當目的,而是「要滿足自己的情慾」。

法院沒有採信「自願」。判決寫了一句,我覺得每個大人都該記住:

被告與告訴人並無實際血緣,僅為一般師生關係,縱較為友好親密,依據一般社會常情,亦斷無於教室內自願裸露生殖器予老師觀看之可能。

還有一件事。這三個孩子到了法庭上,很多都說「不記得了」「忘記了」。案發到審理,最久的隔了8年。法院沒有因此不採信他們,反而理解:孩子當年在警詢時講得最清楚、記得最深刻,那份筆錄,才是真的。

孩子在法庭上說不記得,不代表沒發生。

一審依3個罪名,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扣案的相機和記憶卡沒收。本案仍可上訴。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也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告他的姓名。

這個案子,是孩子的家長發現不對勁、報警查出來的。不是學校。

孩子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因為傷害他的人,正是那個他被教導要信任、甚至被要求叫「爸爸」的大人。能接住他們的,只剩下身邊願意多看一眼、多問一句的大人。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 回到首頁,看所有案件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本站案件整理與文章採用 CC BY 4.0 授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轉載、引用、改作,唯一條件是標示來源並附上原文連結。本授權僅適用於本站(台灣罪犯圖鑑)發表之案件整理與文章。站長以絞肉機女神身分於社群平台發表之時事評論與獨立調查,屬另一獨立著作,不屬本站內容,亦不在本授權範圍內,使用前請先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