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說:我關很久了,想出去。
她說:我有作錯什麼嗎?
2026年3月,最高法院駁回了徐偉展的抗告。他聲請再審,理由是自己已經關了很久,希望可以出監。
他關了多久?從1997年被捕到現在,快三十年。
他做了什麼,換來這快三十年?
1996年10月10日深夜,他強盜殺人。他和一名共犯,把一名女子誘上一台偷來的計程車,搶走她的財物,載到山區,將她殺害。
三天後,10月13日,他又持電擊棒控制兩名女子,載到新店山區強盜、性侵。其中一名,懷孕三個月,因而流產。
這個案子,更審了十一次。從一審到全案定讞,走了十四年八個月。2011年3月,強盜殺人的部分,死刑定讞;2012年10月,強盜、強制性交的部分,另案無期徒刑定讞。
死刑定讞到現在,十五年,沒有執行。而他現在說,想出去。
他主張什麼?他說法院沒有充分考量他的「教化可能性」「更生與再社會化的可能」;他甚至拿假釋來類比,說自己關這麼久,如果有悔改,就該有像假釋一樣出去的可能。
最高法院怎麼回?我把裁定原文放在這裡,一個字都沒有改:
「本件抗告人經原判決處死刑,自無假釋制度之適用。」
至於他講的教化可能性,法院說,那是「量刑審酌事項」,不是再審所需要的新事實、新證據。
講到這裡,我要先把一件事講清楚,免得被誤會。
這篇文章,不是要談死刑該不該廢除。那是另一個題目,很大、很難,我今天不碰,也不打算被拉進去。
我要說的只有一件事,是關於「這一個人」:他不該用「我關很久了、想出去」,把自己講成一個值得被放出來的人。因為連法律都已經告訴他,他這個案子,沒有假釋這條路。
而在他喊「想出去」的這些年裡,有另一個人,被一次又一次拉回那個惡夢。
2011年死刑定讞之後,性侵的部分因為程序上有瑕疵,發回更審。法院於是再一次傳喚當年的被害人出庭作證。
傳票上寫著:「如不到庭,逕行拘提。」
而她上一次出庭,是五年前。那一次,法官告訴她,不用再來了。
發回重傳的理由是什麼?不是出現新證據,不是案情翻盤,只是因為當年開庭時,沒有讓她完成「具結」這道程序。一個當年沒補好的手續。
她向立委陳情時,說了兩句話。這兩句話,是她自己選擇說出口、經立委轉述、媒體刊載、立法院官網存檔的,所以我寫下來:
「我有作錯什麼嗎?法律對我公平嗎?」
勵馨基金會說,性侵害的被害人,每回憶一次,都是一次傷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說得更重:連證人具結都沒做好,這種程序上的疏漏,為什麼沒有早一點發現?
所以,當他說「我關很久了,想出去」的時候,我想起的,是她那句「我有作錯什麼嗎」。
他關了快三十年,那是他親手犯下的罪換來的。
她被這個案子反覆傳喚了十五年,卻是她什麼都沒做錯換來的。
這兩個「很久」,不一樣。
我記錄他,不是為了仇恨,是為了不讓這個名字,在三十年後,被「我想出去」這三個字,輕輕蓋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