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136臺北・強盜殺人/性侵
徵求徐偉展照片
重大刑案
徐偉展
強盜殺人死刑定讞(另案性侵無期)
📷 本卡原刊照片因著作權人要求已撤下。若你有他的照片或任何線索,請私訊「絞肉機女神」。
1996年10月,徐偉展與共犯以偷來的計程車犯案。10月10日深夜,他們誘一名女子上車、搶走財物後將她殺害埋屍(強盜殺人);三天後的10月13日,他又持電擊棒控制兩名女子、載至新店山區強盜、性侵,其中一名懷孕三個月,因而流產。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細節。

本案更審十一次:2011/03/17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強盜殺人死刑定讞;2012/10/2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強盜、強制性交等部分另案無期徒刑定讞。死刑定讞至今逾15年未執行。

他近年聲請再審、抗告,主張法院未充分考量其教化可能性、更生與再社會化可能,並以假釋類比要求出監。2025/12/29 高院駁回再審(114年度侵聲再字第12號);2026/03/18 最高法院駁回抗告(115年度台抗字第332號),裁定原文明載:「本件抗告人經原判決處死刑,自無假釋制度之適用」,並指其主張之教化可能性僅屬量刑審酌事項,並非再審所需之新事實、新證據。

另一條線:2011年死刑定讞後,性侵部分因程序瑕疵(當年未讓被害人具結)發回更(十一)審,法院再度傳喚被害人出庭作證,傳票載明「如不到庭,逕行拘提」;而她上一次出庭已是五年前、當時法官告知不必再到庭。被害人向立委陳情時說:「我有作錯什麼嗎?法律對我公平嗎?」勵馨基金會表示,性侵被害人每回憶一次都是傷害。

📌 本站就死刑存廢制度不表態;此頁僅針對本人:一個強盜殺人死刑定讞、法律上並無假釋可能的人,不因「關很久」而取得出監的正當性。
犯案1996/10/10 強盜殺人1人;10/13 強盜、性侵2人,其中一名懷孕三個月、因而流產
起訴1997年 檢方偵結起訴、具體求處死刑
一審1998/02/25 臺北地院8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定讞2011/03/17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強盜殺人死刑定讞(歷經十一次更審);2012/10/2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強盜強制性交等部分無期徒刑定讞
再審2025/12/29 高院駁回再審;2026/03/18 最高法院駁回抗告(115年度台抗字第332號)
現況強盜殺人死刑定讞逾15年、未執行;另案性侵無期徒刑定讞
※ 三名被害人均為成年女性,本站一律不具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不揭露任何可識別被害人之資訊,亦不複述侵害過程細節;被害人向立委陳情之話語,係其本人選擇公開、經立委轉述、媒體刊載並經立法院官網存檔者,故予引用。兩名共犯案發時均為未成年人,不具名、不描述現況。本站就死刑存廢制度不表態。本卡原刊之2025/10/07提訊照片(聯合報),於2026/09/14應著作權人聯合線上要求撤下,本站徵求其他來源之照片;媒體綽號本站不使用。
看FB留言 →
更新:2026/09/14

全文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136 徐偉展
他說:我關很久了,想出去。她說:我有作錯什麼嗎?

他說:我關很久了,想出去。
她說:我有作錯什麼嗎?

2026年3月,最高法院駁回了徐偉展的抗告。他聲請再審,理由是自己已經關了很久,希望可以出監。

他關了多久?從1997年被捕到現在,快三十年。

他做了什麼,換來這快三十年?

1996年10月10日深夜,他強盜殺人。他和一名共犯,把一名女子誘上一台偷來的計程車,搶走她的財物,載到山區,將她殺害。

三天後,10月13日,他又持電擊棒控制兩名女子,載到新店山區強盜、性侵。其中一名,懷孕三個月,因而流產。

這個案子,更審了十一次。從一審到全案定讞,走了十四年八個月。2011年3月,強盜殺人的部分,死刑定讞;2012年10月,強盜、強制性交的部分,另案無期徒刑定讞。

死刑定讞到現在,十五年,沒有執行。而他現在說,想出去。

他主張什麼?他說法院沒有充分考量他的「教化可能性」「更生與再社會化的可能」;他甚至拿假釋來類比,說自己關這麼久,如果有悔改,就該有像假釋一樣出去的可能。

最高法院怎麼回?我把裁定原文放在這裡,一個字都沒有改:

「本件抗告人經原判決處死刑,自無假釋制度之適用。」

至於他講的教化可能性,法院說,那是「量刑審酌事項」,不是再審所需要的新事實、新證據。

講到這裡,我要先把一件事講清楚,免得被誤會。

這篇文章,不是要談死刑該不該廢除。那是另一個題目,很大、很難,我今天不碰,也不打算被拉進去。

我要說的只有一件事,是關於「這一個人」:他不該用「我關很久了、想出去」,把自己講成一個值得被放出來的人。因為連法律都已經告訴他,他這個案子,沒有假釋這條路。

而在他喊「想出去」的這些年裡,有另一個人,被一次又一次拉回那個惡夢。

2011年死刑定讞之後,性侵的部分因為程序上有瑕疵,發回更審。法院於是再一次傳喚當年的被害人出庭作證。

傳票上寫著:「如不到庭,逕行拘提。」

而她上一次出庭,是五年前。那一次,法官告訴她,不用再來了。

發回重傳的理由是什麼?不是出現新證據,不是案情翻盤,只是因為當年開庭時,沒有讓她完成「具結」這道程序。一個當年沒補好的手續。

她向立委陳情時,說了兩句話。這兩句話,是她自己選擇說出口、經立委轉述、媒體刊載、立法院官網存檔的,所以我寫下來:

「我有作錯什麼嗎?法律對我公平嗎?」

勵馨基金會說,性侵害的被害人,每回憶一次,都是一次傷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說得更重:連證人具結都沒做好,這種程序上的疏漏,為什麼沒有早一點發現?

所以,當他說「我關很久了,想出去」的時候,我想起的,是她那句「我有作錯什麼嗎」。

他關了快三十年,那是他親手犯下的罪換來的。
她被這個案子反覆傳喚了十五年,卻是她什麼都沒做錯換來的。

這兩個「很久」,不一樣。

我記錄他,不是為了仇恨,是為了不讓這個名字,在三十年後,被「我想出去」這三個字,輕輕蓋過去。

台灣罪犯圖鑑 ← 回到首頁,看所有案件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本站案件整理與文章採用 CC BY 4.0 授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轉載、引用、改作,唯一條件是標示來源並附上原文連結。本授權僅適用於本站(台灣罪犯圖鑑)發表之案件整理與文章。站長以絞肉機女神身分於社群平台發表之時事評論與獨立調查,屬另一獨立著作,不屬本站內容,亦不在本授權範圍內,使用前請先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