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7月30日下午2點46分,高雄市立圖書館河堤分館。
一個17歲的女生,趴在桌子上睡覺。她在準備學測。
有個男人走到書架之間,然後走向她。
醒來的時候,她的大腿和制服短褲上,是別人的精液。
一、他做了三次
第一次,就是上面那次。2023年7月,圖書館。
第二次,2024年8月12日上午,高雄市三民區一家超商。他在店裡拉下褲子拉鍊,裸露下體並自慰,供不特定人觀看。
第三次,2024年12月1日上午10點43分,他回到第一次的那座圖書館。一名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女在座位上讀書,他把精液潑灑在她的外套上。
三年,三次,兩次在同一座圖書館。
而這中間有一個日期很重要:2024年4月25日,他因為第一次那件事被判有罪確定。
第二次和第三次,都發生在他已經被法院判過一次之後。
第三次的判決裡,法官寫了這麼一句:
「竟不知悔改,於前開判決後再度……」
二、她告他性騷擾,檢察官說不構成
第三次的被害人提告時,除了毀損,還告了性騷擾。
檢察官沒有用性騷擾罪起訴他。
這在法律上叫「不另為不起訴」。意思是:這件事跟已經起訴的部分算同一樁,所以檢察官不必另外發一份不起訴處分書,只要在起訴書裡把理由交代清楚就好。
他交代的理由是這樣:
「該罪的要件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以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處為限,被告並無上開接觸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與該罪要件不合。」
白話講,性騷擾罪的門檻是「有沒有碰到」。
法條列的是親吻、擁抱,或摸到臀部、胸部這些地方。要成立這條罪,得有一個接觸身體的動作。
而他從頭到尾沒有碰到她。
所以這條套不上去。
三、所以,法律在這個案子裡保護的是那件外套
既然不構成性騷擾,那要用什麼罪?
答案是毀損。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法院解釋得很清楚:外套使用時與身體緊密接觸,沾染了他人的精液之後,一般人不會再願意穿,所以「已達以其他方法致令不堪用之程度」。
第一次那件也一樣。他一個動作同時犯了三個罪:公然猥褻、公然侮辱、毀損。
法律上這叫「想像競合」。一個動作同時觸犯好幾條罪名的時候,不會每條都判一次,只會挑其中最重的那一條來判。這叫「從一重處斷」。
三條裡面挑出來最重的,是毀損。
兩次犯行,法律上的核心被害客體,一次是短褲,一次是外套。
我不是說法官判錯了。罪名怎麼適用,是法條寫死的。
我只是想把這件事講出來:一個17歲的女生在圖書館趴著睡覺,醒來發現身上是陌生人的精液。法律最後保護的,是她那條短褲。
四、他一犯再犯,但法律上他不是「累犯」
這裡要分清楚兩個「累犯」。
我們平常講的累犯,意思是又犯了。
法律上的累犯,是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的話,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他三次犯案,一次都沒有構成法律上的累犯。原因有兩個。
第一,他第一次判的是拘役50日,不是徒刑。而第47條的前提是「徒刑執行完畢」。拘役踩不到這個門檻。
這裡會出現一個很奇怪的結果:第一次判得越輕,第二次就越不可能被加重。
第二,他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犯罪日期,都在前一案判決確定之前,屬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走的是數罪併罰,跟累犯是兩套不同的制度。
所以在司法紀錄上,他一犯再犯是事實,但他從來不是累犯。
前者是他做的事,後者是一個法律地位。他有前者,沒有後者。
五、他說他有精神疾病
第三次的時候,他辯稱自己可能有精神疾病,壓力太大,明明知道不能做還是做了。
法院不採,理由寫得很硬:
他沒有提出任何就醫或服藥的資料供法院調查。而且依道路監視器畫面,他做完之後還能騎機車離開,「可見被告當時仍具備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需之高度專注力及控制力」。
六、民事賠了多少,以及這件事教我們什麼
刑事的部分,他一天都沒有被關。
第一次拘役50日,第二次有期徒刑3月,第三次有期徒刑2月,全部得易科罰金。第二、三次合併定應執行刑4個月,一樣得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大約12萬元。
民事的部分,第一次那位被害人請求14萬5千元。
法院判賠精神慰撫金5萬元,加上短褲500元。她上訴請求15萬,被駁回。後來在二審追加未來4年的看診費用1萬220元,他當庭認諾,判准。
總共6萬720元。
她在上訴時寫的那段話,判決裡有記下來:她不敢再穿那天的制服短褲,也無法再穿類似的制服,每天上學更衣都有困難,學測準備期間曾經精神崩潰,無法再到圖書館念書。
她提出診斷證明,記載罹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
法院不認這個診斷跟他的行為有因果關係。理由是:她初診的時間距離案發已經將近一年,而那年的學測在1月、分科測驗在7月,如果真有就診需求,「理應於考試結束未久為之」。
我把法院的理由完整寫出來,因為它有它的依據,我不想只截一半。
但我還是想把兩件事並排放著:
她說她無法再去圖書館念書。
法院說她太晚去看醫生。
接下來才是我真正想寫這一節的原因。
這不是法官冷血。民事求償的因果關係,法律上就是這樣認定的:你要證明這個傷是他造成的,而「時間距離」是法院判斷因果關係最常用、也最現實的一把尺。
所以這一節不是要罵誰。是要把這把尺講清楚,讓下一個人不要踩到同一個坑。
如果不幸遇到這種事,實務上有五件事現在就可以做:
一、越早就醫越好,不要等到「撐不住了再說」。
就醫紀錄的價值不只是治療,它同時是時間戳。案發後一週內去,跟一年後去,在法庭上的重量完全不同。你不需要先確定自己「有沒有嚴重到要看醫生」,去了就有紀錄。
二、初診時,把事件本身講給醫師聽。
診斷證明上如果只寫病名,法院看不出它跟誰有關。醫師的病歷如果記載了「因某年某月遭遇某事件後出現症狀」,那份紀錄的證明力會完全不同。
三、持續回診,不要斷。
這個案子裡,法院除了看初診時間,也注意到她初診之後很久沒有再就診。斷掉的紀錄會被解讀成「症狀沒有持續」。
四、蒐集書面,不要只留在記憶裡。
報案三聯單、驗傷單、學校輔導紀錄、請假紀錄、跟導師的聯繫紀錄、心理師的會談紀錄。這個案子裡,她曾經長期依賴導師辦公室午休、學校也提供過心理輔導,那些如果有書面,都可能是證據。
五、想清楚「賠得到多少」這件事。
法院在算慰撫金的時候,會審酌加害人的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這個案子的加害人高職畢業、在人力公司上班、月收入約2萬8千元、名下無資產。判5萬元,是在這個前提下算出來的。
這句話很難聽,但必須說:加害人沒有錢,你就拿不到多少。這不是法官的問題,是民事賠償制度的現實。
最後,她其實做對了一件很值得學的事:她在二審追加請求未來4年的看診費用,而對方當庭認諾,法院就直接判准了。
未來的醫療費用是可以請求的。很多人不知道,就沒有提。
七、他現在在哪裡
民事判決記載,他高職畢業,任職於人力公司,月收入約2萬8千元,名下無資產。那是2025年6月的狀態。
第三次那2個月的刑,截至2025年12月的裁定為止,記載是「尚未執行」。他現在是否已經易科罰金,本站未查得,不做推測。
他沒有任何職業需要執照,所以不會出現在任何一份不適任名單上。
他也沒有任何理由不能走進下一間圖書館。
八、所以我們需要照片
本站目前沒有他的照片。
一個三次犯案、三次都易科罰金、名下無資產、在人力公司上班的人,他不會被任何名單擋住,也沒有任何機關會通知任何人。
唯一能讓下一個趴在圖書館桌上睡覺的孩子安全一點的方式,是有人認得出他。
如果你有他的照片,或知道任何可以確認身分的公開資料,請私訊我們。本站不會替任何人公開來源。
因為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