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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42苗栗・強盜殺人/性侵
徵求張人堡照片
重大刑案
張人堡
強盜殺人死刑定讞(另強制性交8年、殺人無期)
📷 本卡原刊照片因著作權人要求已撤下。若你有他的照片或任何線索,請私訊「絞肉機女神」。
1993年8月14日下午,張人堡於海岸巡防部隊服役期間,奉命自臺中的海防班哨前往苗栗後龍中隊報到,途中在後龍鎮外埔里福三宮休息時,見一名年逾八十歲的老婦配戴金項鍊牽牛經過。經法院認定:他持樹幹將她擊昏、強取金項鍊與耳環,於她甦醒後對她強制性交,再以石頭與鐵條將她殺害。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細節。當時他21歲。此案追查十年未破。

1994年,他另殺害一人並盜取財物,經中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軍事審判(83年巡審字第004號,1994/08/04)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8年;1999年假釋出獄。

2003年8月8日中午,假釋後第四年,他在臺北市士林區與同居女友發生爭執,女友持水果刀劃傷其手臂,他奪刀朝她胸口連刺三刀致死,將遺體裝入行李箱藏於防火巷水塔縫隙。8月11日被捕,警方依程序採集DNA,比中十年前的外埔案。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2004/08/31):強盜殺人死刑部分上訴駁回;殺害女友部分認一審僅判8年過輕,改判無期徒刑。判決原文:「被告於十年內殺害三人,其性情殘暴……冷血無情,泯滅人性……應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三軍總醫院精神鑑定:反社會型人格疾患、邊緣性智力功能,犯案時具責任能力。2004/11/11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上訴駁回,死刑定讞。

定讞至今逾21年未執行。2025年他聲請再審並請求停止執行,高院以其主張屬應循非常上訴之事由、且未提出新事實新證據,駁回;2026年4月他向憲法法庭聲請就113年憲判字第8號補充判決,不受理。

📌 本站就死刑存廢制度不表態;此頁僅針對本人:一個假釋出獄第四年再殺一人的人。一件追查十年未破的命案,是等他再殺一個人,才靠DNA破案。
犯案1993/08/14 苗栗後龍 強盜、強制性交、殺害年逾八十歲老婦;1994年 另殺害一人並盜取財物;2003/08/08 臺北士林 殺害同居女友
軍審1994/08/04 中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83年巡審字第004號,殺人盜財判12年6月、褫奪公權8年;1999年假釋
一審2004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4號:強盜殺人死刑、強制性交8年、殺人8年
二審2004/08/3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強盜殺人死刑維持;強制性交8年併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殺人改判無期徒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定讞2004/11/11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 上訴駁回,死刑定讞
再審2025/05/21 高院114年度軍聲再字第3號 再審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026/04/24 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780號 補充判決聲請不受理
現況死刑定讞逾21年、未執行,羈押於臺北看守所
※ 三名被害人本站一律不具名(余姓女友之姓名雖見於判決與媒體,本站仍不寫),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不揭露任何可識別被害人之資訊,亦不複述侵害過程細節。早年判決於裁判書系統遮蔽被告姓名(二審「乙○○」、三審「甲○○」),姓名對應係依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軍聲再字第3號裁定(聲請人欄具名「張人堡」,並載明上開三個審級之字號)。本卡原刊之2003/08/11移送照片,經著作權人聯合線上通知後於2026/09/14撤下;本站徵求其他來源之照片。媒體所載年齡與部分細節與判決不一致者,本站以判決為準。本站就死刑存廢制度不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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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14

全文

十年,三條命。第一條,靠第三條才破案。

#台灣罪犯圖鑑|苗栗・十年殺三人死囚張人堡長這樣!

十年前那條命,是靠第三條命才破案的。

1993年8月14日下午,苗栗後龍外埔。一位年過八十的阿嬤出門牽牛,沒有回家。隔天早上,農民在花生田找到她。金項鍊、金耳環,不見了。

這個案子,追了十年。

一、第一條命,1993

法院認定的經過是這樣的:那天他在海巡部隊服役,奉命從臺中的班哨到後龍中隊報到。途中在福三宮休息,看見戴著金項鍊的阿嬤牽牛經過。他用樹幹把她打昏,搶走金飾,對她強制性交,再用石頭和鐵條殺害她。本站不複述細節。

當時他21歲。

當年辦案的專案人員後來受訪時說,他們採了全村男性的DNA,一個一個比對,就是沒有採營區的。

二、第二條命,1994

隔年,他又殺了一個人,拿走財物。這一次被抓到了,軍事法庭判12年6月。

1999年,假釋出獄。

三、第三條命,2003

假釋後第四年。2003年8月8日中午,臺北士林。他和同居的女友起口角,女友拿水果刀劃傷他的手臂,他奪刀,朝她胸口刺了三刀。然後把她裝進行李箱,藏在防火巷的水塔縫隙。

8月11日,他被捕。警方依程序採了DNA。

比中了。十年前,外埔那一件。

四、法院怎麼說

2004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我照抄原文,一個字沒改:

「被告於十年內殺害三人,其性情殘暴……冷血無情,泯滅人性……應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強盜殺人,死刑。殺害女友的部分,一審判8年,高院認為太輕,改判無期徒刑。

三軍總醫院的精神鑑定寫的是:反社會型人格疾患、邊緣性智力功能,犯案時有責任能力。這是法院採納的鑑定結論,不是我說的。

2004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

到今天,21年10個月,沒有執行。人在臺北看守所。2025年他聲請再審、請求停止執行,高院駁回。2026年4月他向憲法法庭聲請補充判決,不受理。

五、我為什麼記錄他

本站就死刑存廢不表態。這張卡只針對一個人:

一個假釋出來第四年,就再殺一個人的人。

一件追了十年的命案,要等他再殺一個人,才靠DNA破案。

三位被害人,本站一律不具名。

本文原附之照片已於2026年9月14日應著作權人要求撤下。三位被害人的身分資訊一律不寫,侵害過程不複述。

#台灣罪犯圖鑑 #強盜殺人 #死刑定讞 #假釋再犯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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