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罪犯圖鑑|苗栗・十年殺三人死囚張人堡長這樣!
十年前那條命,是靠第三條命才破案的。
1993年8月14日下午,苗栗後龍外埔。一位年過八十的阿嬤出門牽牛,沒有回家。隔天早上,農民在花生田找到她。金項鍊、金耳環,不見了。
這個案子,追了十年。
一、第一條命,1993
法院認定的經過是這樣的:那天他在海巡部隊服役,奉命從臺中的班哨到後龍中隊報到。途中在福三宮休息,看見戴著金項鍊的阿嬤牽牛經過。他用樹幹把她打昏,搶走金飾,對她強制性交,再用石頭和鐵條殺害她。本站不複述細節。
當時他21歲。
當年辦案的專案人員後來受訪時說,他們採了全村男性的DNA,一個一個比對,就是沒有採營區的。
二、第二條命,1994
隔年,他又殺了一個人,拿走財物。這一次被抓到了,軍事法庭判12年6月。
1999年,假釋出獄。
三、第三條命,2003
假釋後第四年。2003年8月8日中午,臺北士林。他和同居的女友起口角,女友拿水果刀劃傷他的手臂,他奪刀,朝她胸口刺了三刀。然後把她裝進行李箱,藏在防火巷的水塔縫隙。
8月11日,他被捕。警方依程序採了DNA。
比中了。十年前,外埔那一件。
四、法院怎麼說
2004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我照抄原文,一個字沒改:
「被告於十年內殺害三人,其性情殘暴……冷血無情,泯滅人性……應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強盜殺人,死刑。殺害女友的部分,一審判8年,高院認為太輕,改判無期徒刑。
三軍總醫院的精神鑑定寫的是:反社會型人格疾患、邊緣性智力功能,犯案時有責任能力。這是法院採納的鑑定結論,不是我說的。
2004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
到今天,21年10個月,沒有執行。人在臺北看守所。2025年他聲請再審、請求停止執行,高院駁回。2026年4月他向憲法法庭聲請補充判決,不受理。
五、我為什麼記錄他
本站就死刑存廢不表態。這張卡只針對一個人:
一個假釋出來第四年,就再殺一個人的人。
一件追了十年的命案,要等他再殺一個人,才靠DNA破案。
三位被害人,本站一律不具名。
本文原附之照片已於2026年9月14日應著作權人要求撤下。三位被害人的身分資訊一律不寫,侵害過程不複述。
#台灣罪犯圖鑑 #強盜殺人 #死刑定讞 #假釋再犯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