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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2高雄・國小教師
蘇宏福
國小教師
蘇宏福
兒少性剝削條例等 26 罪・16 年定讞
高雄市某國民小學教師,同時是該校一個社團的指導老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34 號判決認定,他自民國 94 年起至 112 年 3 月間,對多名就讀該校、案發時未滿 14 歲的男學童,為性交、猥褻,並拍攝性影像。判決認定的犯罪地點包括社團教室、視聽教室、學校廁所、他的汽車內、他的舊家,以及一間飯店房間。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任何細節,也不寫任何可辨識被害學童身分的資訊。

被害學童 16 人,有罪 26 罪。一審附表一的被害人代號去重後 11 個、附表二 6 個(1 個重複),聯集 16 人。媒體自 2024 年起所寫的「16 名」與另有報導所寫的「11 名」,範圍不同,本站兩個都寫。

★ 他把碰觸孩子的身體,說成是「訓練」。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受法院囑託所為精神鑑定逐字:「案主於涉案行為中對童進行身體接觸,並將相關行為解釋為『木偶劇訓練』、『靈動處理』、『放鬆訓練』,但行為本質已涉及具性刺激意涵之接觸與侵犯。案主將行為包裝於文化教育或宗教儀式框架之下」。

★ 他在二審主張自己「本身特殊體質,容易有神靈附身而無法控制行為」,鑑定未予支持。鑑定結論逐字:「案主臨床精神科診斷為『戀童症』,排除精神病性障礙及解離性疾患」。同一份報告並載其「整體智力為中上程度(全量表智商為113),與碩士畢業、長期擔任國小教師,多次帶領木偶劇團參加全國比賽並獲獎的表現相符合」。

★ 他從偵查到審理前期都辯稱是「進行肢體訓練、開發被害人靈動」,直到言詞辯論期日才坦承。二審減刑理由為多次道歉、積極和解並部分賠償,惟判決載明調解僅成立一件;檢察官與被告在二審均僅就「刑」上訴,罪名認定未進入二審審理範圍。

★ 這個案子不是體制發現的。民國 113 年 4 月 10 日高雄市議員白喬茵質詢教育局,案件才曝光;她表示線索來自媽媽群組流傳的訊息。教育局長謝文斌當日答詢表示「會再提升學校教職員相關察覺能力」。

⚠️ 監察委員田秋堇、張菊芳於民國 113 年 8 月 10 日申請自動調查本案,至本站查詢日超過兩年,監察院未公布調查報告、糾正案文或彈劾案文(本站以監察院成果檢索,被調查機關設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查得 9 筆逐筆核對,無一為本案)。且監察院第 6 屆監察委員任期已於民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屆滿,監委懸缺至今兩個月,立法院訂於 115 年 9 月 29 日行使人事同意權。在新任監委就任前,本案的自動調查無人接手。

⚠️ 本站查詢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以校名、「不適任教育人員」、「教師法」、「終身不得聘任」四個關鍵字檢索均 0 筆;教育局網站站內搜尋以一般方式無法取得結果,屬未能查得。媒體對其處理記載不一,ETtoday 與知新聞寫 112 年 6 月「停聘」、自由時報寫「解聘」,兩者法律效果不同,本站未取得政府文件可資定論,兩說並存。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不對一般民眾開放,家長無從查詢。
任職88 年起任該校教師,並任社團指導老師
犯行94 年 2 月至 112 年 3 月,16 名男學童
一審113/07/02 橋頭地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34 號,26 罪,18 年
二審114/07/09 高雄高分院 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 72 號,改判 16 年
定讞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4825 號,上訴駁回
公告113/07/18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布姓名
監察院113/08/10 監委申請自動調查,逾兩年未公布報告
現況刑事定讞;監委懸缺中,自動調查無人接手
看FB留言 →
※ 照片取自公共電視一個兒少節目的畫面,畫面中的字幕條寫明受訪者為「教師 蘇宏福」。
更新:2026/09/24

全文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152 蘇宏福:他把碰觸孩子的身體,說成是訓練 社工安排他見心理老師。他什麼也不想說。「要我再相信大人,這會讓我難過」

一、判決認定了什麼

蘇宏福,民國 88 年起在高雄市一所國民小學擔任教師,同時是該校一個社團的指導老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34 號判決認定,他自民國 94 年起至 112 年 3 月間,對多名就讀該校、案發時未滿 14 歲的男學童,為性交、猥褻,並拍攝性影像。

判決認定的犯罪地點包括社團教室、視聽教室、學校廁所、他的汽車內、他的舊家,以及一間飯店房間。

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任何細節,也不寫任何可辨識被害學童身分的資訊。判決書裡有的,本站也不轉述。

二、16 個孩子,26 個罪

一審判決的附表一有 14 個編號,被害人代號去掉重複後是 11 個;附表二有 12 個編號,去掉重複後是 6 個,其中 1 個與附表一重複。

兩張表加起來,被害學童共 16 人。

媒體從 2024 年起一路寫的「16 名」是對的。另有報導寫「11 名」,那是附表一的人數。兩個數字都不是錯的,是範圍不同,本站把兩個都寫出來。

法院判他有罪的是 26 個罪,列在附表三的編號 1 至 26。

有一項無罪。判決理由逐字:

電腦及手機鑑識報告中並無關於B男之照片,卷內也無其他客觀事證可資佐證

三、最早那一筆,是民國 94 年

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1 的犯行時間是民國 94 年 2 月至 6 月間。判決還更正了起訴書的記載,檢方原本誤寫成 99 至 100 年間。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布他姓名的那份公告,寫的是「97 年 2 月至 112 年 3 月 9 日」。

判決與公告的起算點差了三年。本站兩個都照錄,不去消解。

無論採哪一個,他在這所學校的職務都是從民國 88 年開始,到 112 年才停。

四、他把這些事包裝成什麼

這是本案最該被看清楚的部分。

二審判決記載,被告主張他碰觸學生身體的原因是:

被告因指導學生四肢靈活操作木偶,會先幫學生放鬆身體而碰觸學生身體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受法院囑託做的精神鑑定,結論逐字:

案主於涉案行為中對童進行身體接觸,並將相關行為解釋為「木偶劇訓練」、「靈動處理」、「放鬆訓練」,但行為本質已涉及具性刺激意涵之接觸與侵犯。案主將行為包裝於文化教育或宗教儀式框架之下

一審判決記載他自己在法庭上講的動機,逐字:

我的認知是女性不可以隨便碰觸,以前認為男童可以,這部分是我錯了,當時沒有考慮到小孩子感受。我有研究過同性戀及性虐待議題,是因為帶過的學生中有幾個是這樣傾向,我自己也考慮考性學研究所等語

一審判決還記載,他從偵查階段一路到審理前期,都辯稱自己是在「進行肢體訓練、開發被害人靈動」,直到言詞辯論那一天才坦承犯行。判決逐字:

被告自本案偵查階段乃至於審理前期均辯稱係進行肢體訓練、開發被害人靈動云云,迄至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始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與自始坦承者,在量刑上仍應予以適當區隔

他在二審還主張自己「本身特殊體質,容易有神靈附身而無法控制行為」,請求精神鑑定。

鑑定結果沒有支持他。鑑定報告逐字:

案主臨床精神科診斷為「戀童症」,排除精神病性障礙及解離性疾患

同一份報告還寫了這一段:

案主整體智力為中上程度(全量表智商為113),與碩士畢業、長期擔任國小教師,多次帶領木偶劇團參加全國比賽並獲獎的表現相符合

碩士畢業,智商中上,帶隊拿過全國獎。這些不是與犯行無關的背景,是他用來取得信任的那一層外殼。

五、一審 18 年,二審減為 16 年,定讞

一審 橋頭地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34 號,113 年 7 月 2 日,2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8 年

二審 高雄高分院 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 72 號,114 年 7 月 9 日,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6 年

定讞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4825 號,上訴駁回

二審減刑的理由,判決寫的是他多次道歉、積極和解並部分賠償。

但判決同時記載,調解只成立一件。

另外要講清楚一件事:檢察官與被告在二審都只就「刑」提起上訴,罪名的認定沒有進入二審的審理範圍。所以二審減的是刑,不是認定他做得比較少。

六、孩子們自己說的話

一審判決的量刑理由裡,法院列出了被害學童與法定代理人表達的意見。以下全部照錄,代號是判決書原本就有的。

附表二編號 4、附表一編號 11 的法定代理人分別表示:

T男不想要回憶,希望從重量刑;P男看心理醫師,情緒很不穩定,覺得很丟臉、反感,不願意提起這件事

附表一編號 1 的 J 男表示:

我覺得很丟臉,當初這麼相信老師

附表一編號 12 的 R 男表示:

希望老師給我一個道歉

附表一編號 13 的 Q 男表示:

這件事情對我而言很丟臉

附表一編號 8 的 G 男及法定代理人表示:

本以為小學是最快樂的時光,積極參加學校社團,這個帶給孩子成就感的地方,都因為被告而變調。不知我們與惡的距離這麼近,就連希望孩子平凡快樂長大的心願都無法達到,希望予以嚴懲

附表一編號 14、附表二編號 12 的 A 男表示(由法定代理人代筆):

我跟被告相處很融洽,也很喜歡社團,但不知從何時開始,被告會叫我到小房間幫忙,最後就變了樣。被告做很多讓我害怕的事情,我不敢說,但我很難過、自卑,我不懂為什麼要這樣對我,我有陣子都不快樂也不想跟人接觸,因為當初我是這麼相信被告。社工安排我與心理老師見面,但我什麼也不想說,要我再相信大人,這會讓我難過

這一段本站不作任何補充說明。

七、這個案子,是家長在群組裡傳出來的

民國 113 年 4 月 10 日,高雄市議員白喬茵在市議會質詢教育局,案子才進入公眾視野。

她自己講了線索是哪裡來的。依 ETtoday 記者賴文萱當天的報導,她在質詢時表示,這件事是她在媽媽群組看到流傳的訊息。

知新聞記者古和純的獨家報導寫得更清楚:網路上某個家長社群流傳一則一則的貼文,提到北高雄一所國小校園裡有這樣的教師,她拿去向教育局確認,報導逐字:

而她向教育局確認竟真有此事,且該社團遭性侵的學童數目,多達「雙位數」

中央社當天的報導逐字:

國民黨高市議員白喬茵今天在議會質詢指出,高雄某國小正式教師20年來性侵男學童達兩位數,直到去年校方及市府教育局才知情;教育局長謝文斌答詢表示,會再提升學校教職員相關察覺能力

這個順序值得記住:家長私下傳 → 議員追問 → 教育局承認 → 媒體報導。

不是體制先發現的。

八、監察院申請自動調查,超過兩年了

民國 113 年 8 月 10 日,監察委員田秋堇、張菊芳申請自動調查本案。新聞稿逐字:

據了解,該名男性教師長達15年,對多達十數名男性學童為上開不法行為,直到經舉報,學校始知悉,並發現大多數被害人是在校園內受害。

兩位監委當時提出的問題是:

該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機制是否失靈?學校有無落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4條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之措施等?實有究明之必要。

本站於 2026 年 9 月 26 日以監察院成果檢索查詢,被調查機關設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查得調查報告共 9 筆,逐筆核對案由,沒有一筆是本案。另以校名為檔案關鍵字檢索,只中 1 筆台糖養豬場的案子,與本案無關。

也就是說,申請自動調查至今超過兩年,監察院沒有公布調查報告、糾正案文或彈劾案文。

而且現在連能做調查的人都沒有。

監察院第 6 屆監察委員的任期在民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屆滿,職位空著到現在已經兩個月,這個狀態叫做「懸缺」。壹蘋新聞網 115 年 9 月 26 日的報導逐字:

監察院第6屆監察委員任期在今年7月31日屆滿,監委懸缺至今2個月。第11屆立法院第6會期將於29日開議,根據朝野協商結論,當天上午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進行施政報告,並於上午10時進行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

同一則報導寫明,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 25 位監委候選人會併成一張同意權票表決,投票時間 90 分鐘。

在新的監察委員就任之前,這個案子的自動調查不會有人接手。

九、教育局做了什麼,本站查不到

民國 113 年 4 月議員質詢當天,教育局的說法還是未來式:

若司法調查屬實,依法規定最高會對該師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至於他實際上被怎麼處理,媒體的記載不一致。ETtoday 與知新聞寫他在 112 年 6 月遭「停聘」,自由時報寫的是「解聘」。停聘是暫時停止職務,解聘是終止聘約,法律效果不同。本站沒有找到任何政府文件可以定論,兩種說法都照錄。

本站查詢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以校名、「不適任教育人員」、「教師法」、「終身不得聘任」四個關鍵字檢索,全部 0 筆。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的站內搜尋是由外部程式產生結果,本站以一般方式抓不到,這一項屬於未能查得,不是查無。

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不對一般民眾開放,家長無從查詢。

本站目前查得到的、高雄市政府對本案唯一的公開作為,是社會局那一則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布姓名的公告。

十、那份公告本身,查得到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公告,發文日期民國 113 年 7 月 18 日,發文字號高市社家防字第 11371504000 號,局長蔡宛芬。

主旨逐字:

行為人蘇宏福(身分證字號:E12071****)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11款規定,依法公告。

公告事項第一項逐字:

行為人前任職於本市國民小學擔任教師及社團之指導老師,於97年2月至112年3月9日期間對多名未成年人為性侵害

這份公告刊登在高雄市政府公報 113 年秋字第 10 期,刊登日期 113 年 7 月 22 日,公報系統任何人都查得到。

他的姓名是政府公布的,不是本站挖出來的。

十一、校名本站查到了,但不寫

一審與二審判決,寫的都是「高雄市某國民小學」。監察院新聞稿寫「高雄某男性國小教師」。所有具名新聞也都沒有寫出校名。

這不是資料缺漏,是法律規定。一審判決自己寫出了依據:兒少權法第 69 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第 3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0 條,都把「就讀學校、班級」列為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本站確實查到了是哪一所學校。依據是三項互相對得上的公開資料:社會局公告寫明他的姓名與職務是「本市國民小學擔任教師及社團之指導老師」;二審判決寫明那個社團是木偶劇團,精神鑑定報告並記載他「多次帶領木偶劇團參加全國比賽並獲獎」;再加上一則公開的電視節目畫面,字幕把他的姓名與教師身分、與那個劇團綁在一起。姓名、職務、社團三項全部吻合。

本站不寫出來,理由是寫了換不到東西。

他的姓名是高雄市政府公布的。還沒有站出來的被害人,看到「蘇宏福」三個字就知道說的是誰,不需要校名。校名多出來的那點資訊,對他們是零。

而代價是實的。那所學校現在的學生、現在的老師,沒有一個跟這件事有關。寫出校名,等於讓人推知被害學童就讀哪裡,也讓一整所學校跟這件事綁在一起。

本站寫這一節,是因為讀者有權知道本站握有什麼、又選擇不寫什麼。查證的邊界要攤開,取捨才有意義。

十二、本站查證的邊界

被害學童的身分、年級、班級,以及任何可辨識他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本站只照錄他們在量刑程序中表達的意見,不轉述任何關於侵害過程的內容。

卡片上那張照片取自公共電視一個兒少節目的畫面,畫面中的字幕條寫明受訪者是「教師 蘇宏福」。

一審判決本站已取得全文。二審判決本站已取得全文。最高法院判決本站已取得全文。三審判決的裁判日期,司法院系統的網址參數記為 114 年 10 月 8 日,另有整理者記為 10 月 14 日,本站未能確認,故不寫確切日期,只寫上訴駁回定讞。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這個案子不是體制發現的,是家長在群組裡傳,議員去問,教育局才承認。你覺得不對勁的時候,說出來是有用的。

📌 他把碰觸孩子的身體說成「訓練」。任何以教學為名、要求單獨相處或觸碰身體的安排,都值得問清楚為什麼非這樣不可。

📌 監察院申請自動調查超過兩年,至今沒有報告。這件事可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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