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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3新北・蘆洲
朱絢
一般民眾
朱絢(Sean Chu)
一審 6 年 6 月(上訴中)
新北市蘆洲區。社群暱稱:IG「MR.悍紳」、LINE「XUAN」(此二暱稱為一審判決書內證人證述所記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17 號判決認定:他與被害人原為網友關係,民國 112 年 12 月 23 日邀約見面,駕駛租賃車輛將被害人帶回其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住處房間,於同年 12 月 24 日凌晨 0 時 52 分至 4 時 54 分間,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行為共 4 次。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任何細節,也不寫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 他把被害人遺留的項鍊留下來。判決認定他侵占被害人遺留的項鍊 2 條,並寫明目的逐字:「以此確保將來能與 A 女繼續見面之機會」。該 2 條項鍊經判決宣告沒收。

★ 他到一審宣判都否認,並反過來說被害人誣告。他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A 女事後反悔加上找不到項鍊,想拖人下水賠償進而誣告伊性侵」。法院認定:「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委不可採。」

★ 量刑理由逐字:「迄今仍否認犯罪、飾詞狡辯,更誣指 A 女為求要回項鍊而任意興訟誣告強制性交,亦未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顯見被告毫無悔意,犯罪後之態度非佳」。

一審依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論 4 罪,各處有期徒刑 4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 6 月;另依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 1 萬元(2025/01/08)。

⚠️ 他已提起上訴,二審繫屬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109 號,本站於裁判書系統查無二審裁判書,本案尚未定讞,他在法律上仍是被告。另高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226 號裁定(2025/05/15)准許被害人參與本案訴訟。

(姓名來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17 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 朱絢」。本案被害人為成年人;其身分、國籍、就學狀況與任何可辨識之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犯案民國112年12月24日凌晨,於其新北市蘆洲區住處,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4次;並侵占被害人遺留之項鍊2條
一審新北地院判強制性交4罪各4年、應執行6年6月,侵占遺失物罰金1萬元(113年度侵訴字第117號,2025/01/08)
二審被告提起上訴,繫屬高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09號;高院114年度聲字第1226號裁定准許被害人訴訟參與(2025/05/15)
現況二審審理中,尚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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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27

全文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153 朱絢:他把她留下的項鍊帶走,理由寫在判決裡

一、他們是網友

朱絢,新北市蘆洲人。IG 暱稱「MR.悍紳」,LINE 暱稱「XUAN」。這兩個暱稱不是本站查到的,是判決書裡證人證述記載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17 號判決認定,他與被害人原本是網友。民國 112 年 12 月 23 日,他邀約見面,開著租來的車,把人帶回自己在蘆洲的住處房間。

二、四次

隔天凌晨 0 點 52 分到 4 點 54 分之間,他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行為 4 次。

本站不複述過程的任何細節。被害人的身分、可以辨識她的任何資訊,本站一個字都不寫。

三、項鍊

被害人離開的時候,有兩條項鍊留在他那裡。他沒有還。

判決認定他侵占那兩條項鍊,而且寫明了他的目的,逐字:

以此確保將來能與 A 女繼續見面之機會

那兩條項鍊,判決宣告沒收。

四、他說是她誣告

他到一審宣判都否認。他說兩個人是合意的,他說她是事後反悔、加上找不到項鍊,想拖人下水賠償,才誣告他。

法院的認定,逐字:

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委不可採

量刑理由裡還有這一段,逐字:

迄今仍否認犯罪、飾詞狡辯,更誣指 A 女為求要回項鍊而任意興訟誣告強制性交,亦未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顯見被告毫無悔意,犯罪後之態度非佳

五、一審 6 年 6 月,他上訴了

一審依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論 4 罪,各處有期徒刑 4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 6 月;另依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 1 萬元。

他提起上訴。二審繫屬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109 號。本站在裁判書系統查不到二審判決,這件還沒有定讞,他在法律上仍然是被告。

另外,高院在 114 年 5 月 15 日以 114 年度聲字第 1226 號裁定,准許被害人參與本案訴訟。

六、本站查證的邊界

姓名來源是一審判決當事人欄「被告 朱絢」,高院那份裁定的當事人欄也具名。

本案被害人為成年人。她的身分、國籍、就學狀況,以及判決裡其他證人的證述內容,本站一律不寫。

本站查無其他行政處分或裁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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