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店負責人
徐維隆
一審 3 年 6 月+5 年(可上訴)
台北市赤峰街「阡日咖啡」負責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143 號判決(2026/08/26)認定:他「自105年間起至113年間止,長達約8年之久,利用其僱主身分及告訴人等對其之信賴」,「恣意於工作場所、員工旅遊住宿地點等處所,竊錄告訴人等之性影像」。判決記載「被害人數眾多」;太報報導被害人為至少 20 名女性,包括員工與客人。
法院論以共 41 罪: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30 罪、未經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 3 罪、未經同意無故重製性影像罪 8 罪(重製的影片判決寫拍攝地點在「日本東京、韓國首爾」,他回國後上傳備份),分論併罰: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6 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未宣告緩刑,手機、平板、筆電、硬碟與記憶卡全數沒收。
判決記載「告訴人等均表達不願意原諒被告,且希望法院從重量刑之意見」;他坦承犯行,表示願先給付每名告訴人 15 萬元,但「並未為告訴人等所接受(僅部分告訴人接受被告提出之賠償金,惟仍不願意撤回告訴)」。
據鏡報 2026/03/02 報導,案發後他將店改名為「Letoughs coffee」「アアアアアア 豆焙所」「阡日咖啡供應所」繼續營業,將旗下咖啡廳社群帳號全部改為不公開,並要求網友不要更改 Google Maps 資訊。
※ 照片來源與查證:與太報 2026/08/26 報導所附照片為同一張,該報導圖說寫明「『阡日咖啡』老闆徐維隆」,並註明照片為「資料照。翻攝IG」。本站未使用媒體的檔案,所用影像與該報導相同,原出處為其 IG。判決將店名記載為「甲咖啡所」,本站依公開報導寫出店名;被害人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犯罪105 年至 113 年間,約 8 年
起訴士林地檢署 114 年度偵字第 13338 號、第 18364 號
交保士林地院裁定 8 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鏡報)
2026/03/02鏡報報導他換店名繼續營業
一審2026/08/26 士林地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143 號:得易科部分應執行 3 年 6 月、不得易科部分應執行 5 年
現況一審宣判,可上訴;本站 2026/09/28 查詢,未能確認是否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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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28 · 閱讀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