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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6台北・高中教師
吳政憲
高中教師
吳政憲
一審 1 年(可上訴)
臺北市某高中教師,曾任被害學生的導師及國文老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49 號判決(2026/08/17)認定:2024 年 9 月 14 日晚間,一名高三男學生到他的租屋處借宿,兩人同睡一床;隔天清晨,他以為學生熟睡,伸手撫摸學生生殖器。法院判「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依兒少權法加重其刑。

他始終否認,辯稱是翻身不小心碰到。法院駁回:「以手伸入褲內之動作,豈有可能是不經意碰觸到而發生?」量刑理由寫明他「罔顧師生倫常」,「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未⋯⋯和解或賠償損失以獲取諒解,犯後態度非佳」。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2026/01/28 公告: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屬實,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布其姓名。

📷 此人目前查無照片。若你認得他、或有任何線索,請私訊「絞肉機女神」。

※ 判決已將校名去識別化,本站不寫校名;被害學生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犯罪2024/09/15 清晨,於臺北市租屋處
起訴士林地檢署 114 年度偵字第 10977 號
公告2026/01/28 臺北市社會局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布姓名(性平會認定性侵害屬實)
一審2026/08/17 士林地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49 號: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有期徒刑 1 年
現況一審宣判,可上訴;本站 2026/09/29 查詢,未能確認是否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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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29

全文

一、他是誰

吳政憲,臺北市某高中教師,曾是被害學生的導師,也教過他國文。

2024 年 9 月 14 日晚間,一名高三男學生到他的租屋處借宿,兩人聊天、打電動到凌晨,同睡一張床。

二、法院認定了什麼

隔天清晨 7 點多,他以為學生還在熟睡,伸手撫摸學生的生殖器,先隔著內褲,之後伸進內褲裡。

士林地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49 號判決,2026 年 8 月 17 日,主文逐字:「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依兒少權法第 112 條加重其刑。

三、他說是不小心碰到

他從頭到尾否認。他說兩人同睡一張床,可能是翻身時不小心碰到;辯護人說,學生剛睡醒,可能把抱枕誤認成老師的手,而且全案只有學生一個人的說法。

法院沒有採信:「以手伸入褲內之動作,豈有可能是不經意碰觸到而發生?」

法院也寫到,事發後十幾分鐘,學生人還在他家,就傳訊息向同學求救,當天也告訴了母親和同學;證人都說他講話結巴、罵髒話、快要哭出來。這些都被法院認定為補強證據。

四、他不敢出聲,是怕被當成同意

學生在偵訊時說:「我害怕如果他知道我是醒的,他手在我褲子裡面,他會誤認我同意他的行為。」

所以他沒有出聲,只能小幅度扭動身體,希望對方以為他快醒了、自己停手。直到受不了,才故意大動作翻身,問現在幾點。

五、量刑

判決寫:「身為⋯⋯師長,本應恪守師道,卻未謹守分際」,「罔顧師生倫常」。

「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未⋯⋯和解或賠償損失以獲取諒解,犯後態度非佳」。

他沒有前科。一審判 1 年,還可以上訴。

六、社會局已經公布他的名字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告: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屬實,士林地檢署也已經起訴,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布他的姓名。

照片與去識別化

目前查無可以確認是他本人的照片,照片欄放的是徵求照片的圖卡。如果你認得他,請私訊絞肉機女神。

判決已經把校名去識別化,本站也不寫;被害學生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一律不寫。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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