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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7台中・大學助理教授
鍾啟暘
大學助理教授
鍾啟暘
解聘確定(行政訴訟敗訴)
原任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助理教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35 號判決(2021/04/21)認定:2017 年 12 月 13 日,他約修他課的學生吃晚餐,開出四個條件要學生選,第四個是跟他交往,說「你是我男朋友我一定要幫你」;法院認定他「提出有別於師生之性別感情交往要求,作為學習成績及格之條件」,並在課堂、餐廳與租屋處多次有肢體碰觸。

學校性平會認定「性騷擾事實成立,且情節重大」,教評會決議解聘。他提行政訴訟,一審敗訴;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394 號判決(2024/04/30)駁回上訴,確定;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60 號(2025/05/07)不受理。

※ 身分依據:行政法院判決載明他是該校師資培育中心助理教授,與他本人學術網站的經歷欄相符。照片出自 i聽聽 有聲平台節目〈#033 / 鍾啟暘 / 輕鬆拿到作文5級分〉的宣傳圖(2021/09/12),標題具名,i聽聽 並於留言確認「鍾先生擔任受訪來賓」;同框的另一人已裁除。被害學生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事發2017/12/13,以成績為條件要求學生交往
性平會2018/07/04 認定性騷擾事實成立、情節重大,建議解聘
解聘2018/08/22 教評會決議停聘,報教育部核准後解聘;申訴、再申訴均駁回
一審2021/04/2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35 號:原告之訴駁回
確定2024/04/30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394 號:上訴駁回
憲法2025/05/07 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60 號:不受理
現況本站 2026/09/29 查詢,未能確認他目前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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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30

全文

他給學生四個選項,第四個是跟他交往。

一、他是誰

鍾啟暘,原任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助理教授。

他自己的學術網站,經歷欄寫著:「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2014.8- 師資培育中心專任助理教授」。

二、四個選項

2017 年 12 月 13 日,他約修他「教育概論」的一名學生吃晚餐。學生功課不好,他說一定要想辦法幫他,接著開出四個條件,要學生聽完給答案。

判決引述學生的陳述:「⑴學分讓我過,之後教檢考試自己看著辦。⑵這堂課當掉,教檢自己看著辦。⑶找課餘時間補習。⑷跟原告交往。」

他說:「你是我男朋友我一定要幫你」。學生拒絕了。

飯後,他要學生到他的租屋處。學生多次拒絕,最後勉強去了。

法院認定,他在課堂上多次碰觸這名學生,當晚在餐廳和租屋處,也一再對學生性騷擾,並要求交往。

判決寫的是:他「提出有別於師生之性別感情交往要求,作為學習成績及格之條件」。

三、性平會、學校、教育部

2018 年 7 月 4 日,學校性平會通過調查報告,認定「性騷擾事實成立,且情節重大」,建議解聘。

2018 年 8 月 22 日,教評會 21 名委員出席 15 人,13 人同意,先予停聘,報教育部核准後解聘。

他提申訴、再申訴,都被駁回。

調查小組結案會議原本的決議是停聘、1 年期間不得再任教師;性平會審議後,通過的是解聘。法院說,調查小組只是協助性平會調查,作成調查報告的是性平會。

四、他說學生是挾怨報復

他主張學生是因為成績不及格才報復,還說學生「身材高大且體力超群」,難以想像他的身分或體格,對學生有什麼難以抵抗的威脅。

法院查到的是:學生在事發隔天早上,就把前一晚的事詳細告訴同學,不是等到成績公布、不及格之後,才提出調查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寫:「性騷擾若是趁單獨與被害人相處場合為之,如未經他人目睹,被害人的證詞當為主要證據」。

五、他一路打到憲法法庭

2021 年 4 月 21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

2024 年 4 月 30 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他再聲請憲法審查,主張調查小組 3 人全部外聘不合法。2025 年 5 月 7 日,憲法法庭一致決不受理,說他的指摘「核屬聲請人一己之主觀見解」。

憲法法庭也寫出那次修法的目的:「避免重複詢問使被害人身心再次受創及維護校園安寧等極重要公益目的」。

憲法法庭整理他自己的聲請意旨,寫到這份調查報告「並為認定聲請人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基礎」。

性平會、學校、教育部、兩級行政法院、憲法法庭,沒有一關推翻。

照片與去識別化

照片出自 i聽聽 有聲平台節目〈#033 / 鍾啟暘 / 輕鬆拿到作文5級分〉的宣傳圖,標題具名,i聽聽 也在留言確認他是該集受訪來賓。同框的另一人已裁除。

被害學生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一律不寫。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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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