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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8南投・國小導師
江昭賢
國小班導師
江昭賢
判決確定(兩罪各 4 年)
南投縣一所國小前班導師(2014/08–2017/07 任職)。

法院認定:2015 至 2016 年間,他以打掃教室為由,放學後將班上兩名四年級女童分別單獨留在教室,在圖書角落對她們性侵。「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兩罪各判有期徒刑 4 年,全部定讞(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539 號、115 年度台上字第 1422 號)。

2016 年學生已向學校反映,但兩名女童「均因江昭賢警告其等不得將前揭被侵害之事情說出去」,在學校調查中改稱是開玩笑,學校「因此遂未續為調查或通報」。直到 2020 年才由家長報警。

📷 此人目前查無照片。若你認得他、或有任何線索,請私訊「絞肉機女神」。

※ 判決已將校名去識別化,本站不寫校名;被害女童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犯罪2015–2016 年間,放學後於教室,被害女童 2 名(國小四年級)
學校2016/06/22 學生向學校反映;女童受警告改稱開玩笑,學校未續查、未通報
報警2020/06 家長報警
一審2022/09/02 南投地院 110 年度侵訴字第 20 號:兩罪各 4 年,應執行 6 年
二審2023/03/16 中高分院 111 年度侵上訴字第 166 號:上訴駁回
三審2023/08/24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539 號:一名女童部分確定,另一部分發回
更一審2025/11/06 中高分院 112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10 號:維持 4 年
定讞2026/06/04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422 號: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現況發監執行;本站 2026/09/30 查詢,尚無定應執行刑裁定
看FB留言 →
更新:2026/09/30

全文

一、他是誰

江昭賢,2014 年 8 月到 2017 年 7 月,在南投縣一所國小擔任三、四年級的班導師。

二、法院認定了什麼

2015 到 2016 年間,他以打掃教室為由,放學後把班上兩名四年級女童分別單獨留在教室,在教室的圖書角落對她們性侵。兩名女童都未滿 14 歲。

罪名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兩罪各判有期徒刑 4 年。

三、學校說是開玩笑

2016 年 6 月 22 日,一名高年級學生聽到兩名女童談起這件事,報告了學校。

更一審判決記載:兩名女童「均因江昭賢警告其等不得將前揭被侵害之事情說出去」,在學校內部調查中「均不實改稱其等所稱遭受江昭賢性侵害一事係開玩笑而已」,學校「因此遂未續為調查或通報」。

後來他在法庭上拿學校當年的調查替自己辯護。一審法院說,那次調查「並未直接就本案⋯⋯遭侵害之身體部位進行詢問或調查,且調查時程甚短,顯非屬可信調查結果」。

四、四年後

2020 年 6 月,其中一名女童已經上國中,和母親再談起這件事。母親聯繫另一名女童確認後,報了警。

他承認曾以打掃教室為由,把兩名女童單獨留在教室,但否認性侵,說是自己管教嚴厲,女童心生不滿才指控他。法院沒有採信。

五、判決

一審南投地院判兩罪各 4 年,應執行 6 年。二審維持。

2023 年 8 月 24 日,最高法院駁回其中一名女童部分的上訴,4 年確定;另一名女童部分發回更審。

2025 年 11 月 6 日,更一審仍判 4 年。2026 年 6 月 4 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量刑理由寫他「無視身為師長之義務」,「利用學生對於師長之信賴關係」,並寫到他「迄今未就本案之民事部分達成和解或給予賠償」。

自由時報報導,他已經發監執行,兩罪共 8 年,會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本站 2026 年 9 月 30 日查詢,尚未查到定應執行刑的裁定。

學校問的時候,她們說是開玩笑。因為導師警告過她們。

照片與去識別化

目前查無可以確認是他本人的照片,照片欄放的是徵求照片的圖卡。如果你認得他,請私訊絞肉機女神。

判決已經把校名去識別化,本站也不寫;被害女童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一律不寫。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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