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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9新北・龍神居神壇
蘇建華
神壇「龍王」與助理(夫妻)
蘇建華、許雅筑(龍王案)
判決確定(19 年 6 月/14 年 6 月)
夫妻共犯。2013 年起在新北市蘆洲住處設「龍神居」神壇,蘇建華自稱「龍王」附身,許雅筑以助理身分協助。

法院認定:兩人以畫咒、作法、成為「龍女」為由,對 10 名女信徒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並偷錄、詐財。蘇建華犯強制猥褻 127 罪、強制性交 109 罪。二審量刑理由:「一再以下降頭為由,使被害人害怕而不敢脫離」。

高院 105 年度侵上訴字第 62 號(2016/10/27)判蘇建華應執行 19 年 6 月(另得易科罰金部分 2 年 6 月)、許雅筑 13 年 6 月(另 2 年);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456 號(2017/03/23)駁回上訴,確定。許雅筑後經高院 107 年度聲字第 587 號裁定應執行 14 年 6 月。

※ 兩人照片請見自由時報 2015/08/18 報導。被害人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犯罪2013/03 起,新北市蘆洲「龍神居」神壇;性犯罪被害女性 10 人
一審2016/01 新北地院 104 年度侵訴字第 107 號:蘇建華 25 年、許雅筑 20 年(不得易科部分)
二審2016/10/27 高院 105 年度侵上訴字第 62 號:撤銷改判,蘇建華 19 年 6 月、許雅筑 13 年 6 月
確定2017/03/23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456 號:上訴駁回
定刑2018/03/02 高院 107 年度聲字第 587 號:許雅筑應執行 1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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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30

全文

一、他們是誰

蘇建華、許雅筑是夫妻。2013 年 3 月起,他們在新北市蘆洲的住處設「龍神居」神壇,對外表示能開符改運、消災解厄,招攬感情受創、際遇不順的人。

蘇建華自稱「龍王」附身,許雅筑以助理身分在旁協助。

二、法院認定了什麼

他們以畫咒、作法為由,要來求助的女性裸露身體,對她們強制猥褻,其中有人在過程中遭強制性交;又以成為「龍女」、締結「龍婚約」為由強制性交。遭強制性交的共 6 人。他們也偷錄被害人問事、脫衣畫咒的過程。

性犯罪的被害女性共 10 人。判決認定,蘇建華犯強制猥褻 127 罪、強制性交 109 罪,合計 236 罪。

他們還以改運為由向被害人收錢,法院認定詐得 164 萬 4400 元;蘇建華另外假造兩個不存在的人,向一名朋友詐騙了 150 萬元。

被害人被要求簽下的本票,金額從數百萬元到數十億元不等。法院認為這些本票客觀上不可能兌現,這部分不另外論詐欺。

三、下降頭

二審量刑理由寫他們「引信徒誤入歧途,以作法事作為斂財之工具」,「褻瀆宗教,殊不可取」。

還有這一句:「一再以下降頭為由,使被害人害怕而不敢脫離,非但有負其等信賴,更致使上開被害人身心受創」。

四、許雅筑做了什麼

最高法院判決記載,她「負責繕打龍女規章、龍婚約及龍恆教育書,提供被害人簽署,並告知須與龍王發生性行為;於蘇建華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時,其在房外等候」。

判決也認定,她對蘇建華強制猥褻的行為事前知情,負責準備開咒用具,有時在旁陪同。

二審認為蘇建華居於主導地位,許雅筑「犯罪角色應僅係較為次要」,所以兩人刑度拉開。蘇建華在猥褻過程中另外升高為強制性交的部分,法院認定她無從預見,她不必負強制性交的責任。

五、判決

2016 年 1 月,新北地院一審判蘇建華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25 年、許雅筑 20 年。

2016 年 10 月 27 日,高等法院撤銷改判:蘇建華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 19 年 6 月,另有得易科罰金部分 2 年 6 月;許雅筑分別是 13 年 6 月、2 年。

2017 年 3 月 23 日,最高法院駁回兩人上訴,全案確定。

2018 年 3 月 2 日,高等法院裁定許雅筑應執行有期徒刑 14 年 6 月。

他自稱「龍王」附身。236 罪,19 年 6 月定讞。

照片與去識別化

他們兩人的照片,請看自由時報 2015 年 8 月 18 日的報導: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16335

被害人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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