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承佑,2023 年 8 月起在臺南市一所國小擔任導師。兩案的被害人,都是他班上的女學生,都未滿 12 歲。他已經被學校解聘。
臺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98 號判決認定:
2024 年 3 月,他把針孔微型攝影機藏在自己位於教室後方座位前的地板上,偷拍一名女童裙底,共 9 部影片。
2024 年 9、10 月間,他用手機偷拍另一名女童裙底 11 張,再傳到自己的筆電。
2025 年 3 月 10 日、12 日,他在教室用手機偷拍第三名女童裙底和前傾時露出的胸部,共 17 部影片、80 張照片。
拍攝兒童性影像罪 3 罪,各判 1 年 4 月;無故重製兒童性影像罪 1 罪,判 1 年 5 月。應執行 2 年,緩刑 5 年。他已上訴,二審審理中。
臺南地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473 號判決認定,2024 年 9 到 10 月間:
他用「DeepNudePro」生成式人工智慧軟體,把班上 7 名女童的照片,做成裸露胸部的圖 9 張。
他用藏在教室的針孔攝影機和手機,偷拍其中 5 名女童裙底或短褲底,共 36 張,再複製到自己的筆電。
製造兒童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罪 1 罪,判 1 年 6 月;無故重製兒童性影像罪 5 罪,各判 1 年 5 月。應執行 2 年,緩刑 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要做 240 小時義務勞務、上 4 場法治教育。
另一名女童的部分,因為前案已經起訴過,判不受理。本案的 7 名女童裡,有 2 名也是前案的被害人。
本案判決記載他在偵查中說:「伊於113年9月到10月間拍攝,後來意識到這樣的行為和照片都不正常,在同年12月間覺得很後悔,把拍攝的照片全部都刪掉,直至114年3月間又克制不了衝動,另行以扣案手機再拍攝」。
前案的羈押裁定記載,他「於偵查中僅坦承拍攝1名被害人,經搜索、扣押並還原手機、電腦設備後,始發現其他被害人」。
本案量刑理由寫他:「為本案被害人之級任導師,本應保護兒童之身心健康,善盡監督、照護學生之責任⋯⋯竟不思克制,反利用職務得以接近兒童之機會,濫用其等對被告之信任,滿足一己私慾」。
兩案他都認罪,也和全部被害人及家長達成調解。前案判決寫,家長「均同意原諒被告,並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本案判決寫,「徵得被害人及其等法定代理人之諒解,其等亦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本案判決沒有再命他遵守兒少權法第 112 條之 1 第 2 項的事項,理由之一是:「被告已因本案而遭本案國小解聘,未再從事教職,再犯之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被害家長在調解時原諒了他。我尊重,也照實寫在上面。
但被害人都未滿 12 歲,原諒是家長在調解時表示的。家長原諒的,是他對自己孩子做的事。
臺南市政府 2025 年 11 月 27 日已經依兒少法第 97 條公布他的姓名,事實摘要寫的是「偷拍多名兒少性影像」。
法院認為他再犯的可能性大幅降低,理由之一是他不再從事教職。解聘是學校的處分;孩子在學校以外遇到的老師,家長能查的,是判決書和政府的公告。
他自己說,刪掉照片三個月後,又克制不了衝動。
兩案都還沒定讞,在定讞之前,他是被告。被害女童的身分、學校,我一律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