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宥勝,藝人,藝名宥勝。一審判決形容他案發當時是「具有名氣之演藝人員,具有一定媒體關注度」。
臺北地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106 號判決認定:
2016 年間,他因為業務需要,招募一名成年女子替他處理行政庶務。那年年底某天晚上 10 點左右,工作結束後,他以順路為由提議送她回家,由她開他的車,載他到她在新店的住處。
到了之後,他說要借廁所,進了她家。上完廁所沒有離開,「佯裝心情不佳」向她抱怨,走向她坐的沙發,「突然以面對面之姿勢坐壓在⋯⋯大腿上」,先抓住她雙手,再解開她的內衣扣子,撫摸她包括胸部的上半身,「無視⋯⋯推拒」。她持續反抗,他才停止離開。
他在審理時當庭坦承,法院認定他的自白與她和另一名證人在偵查中的證述大致相符,卷內還有臉書貼文截圖、他傳給她的訊息可以佐證。
法院說:「對⋯⋯亦具有上下從屬之關係」,「足見被告乃利用⋯⋯之信任而遂行本案,且所使用之強暴手段已嚴重侵害⋯⋯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法院不准,理由是他「僅為滿足一己之私慾而為本案犯行,對⋯⋯身心確已造成鉅大傷害」。強制猥褻罪,有期徒刑 8 月。
這件案子他在準備程序時否認犯罪。法院排定 2024 年 3 月 26 日開審理庭,要傳她和另一名證人上法庭交互詰問。
開庭前,他在 2 月 19 日、3 月 6 日兩次透過共同友人用 LINE 聯繫她。第二次他傳來律師擬的「交互詰問擬問暨『擬答』」檔案,裡面先猜好檢察官會問什麼,也寫好她應該怎麼答:
「(問:所以妳的掙扎或反抗動作有很大嗎?)答:因為我沒遇過這種情形且有點驚嚇,可能不是很明顯」
「他後來有跟我解釋,他解釋之後,我相信他沒有要對我強制猥褻」
同時傳來的還有一份和解書。法院寫,那份和解書「非但未載明賠償金額」,條款是要她承認雙方「存有誤會」,「並對法院表示應予甲方無罪(或緩刑)之諭知」。
他在訊息裡這樣寫:「當然我很明白,這樣的協調會讓妳感覺我想脫罪,或希望獲判無罪,這是事實,我並不會否認」,「在真實的世界裡,我從來沒有勉強或強暴過任何女孩,所以如果我真的因為這個罪名而被判刑,那我也一定會再次上訴」。
法院比對她在偵查中的證詞,認為那份擬答「顯有所出入甚或逸脫原證述之內容」,結論是:「試圖勾串證人使事實陷於晦暗不明之境地,以求脫免己身罪責之目的甚明」。
她沒有配合,委任律師參與訴訟。3 月 26 日第一次審理庭,他才當庭坦承。法院說他「雖最終能坦承犯行,尚難認具有懇切悔悟之心」,而這個過程「更再次對⋯⋯造成心理上之壓力及傷害」。
「本案事發至今影響我很大,我很常嚇醒後會很害怕」
「我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且我自始至終都沒有與被告和解之意願」
一審法院也寫到,因為他的身分,她「相較其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已然承受更高程度社會關注度」。
一審判 8 月,不宜緩刑,理由包括他在審理中不當接觸她、從未和解,以及她的意見。
他只就量刑上訴。強制猥褻罪的法定刑是 6 月以上 5 年以下,高院說一審的 8 月「已屬按低刑為基準,從寬裁量」。高院 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 152 號駁回上訴,維持 8 月,但宣告緩刑 5 年。
改判緩刑的理由,是一審判決之後他去身心科診所接受諮商。判決記載:2024 年 6 月 6 日到 8 月 1 日,進行「心理原因矯正」;9 月 27 日到 11 月 29 日,諮商共 10 次,每次 1 小時。醫師的評估結論是「被告目前的性再犯風險是低的」。
醫師證明書記載他自己的說法:「自認有異性緣,女性會順從他所為,未想到並非所有女性均會順從他做一些心中想做的事」。
二審判決也寫明,她「表明不願意和解、不願意宥恕緩刑之意」,並以書面表示不願與他接觸、不要求任何金錢賠償,「希望這件事情到此結束」。高院的結論是:「認被告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警惕,刑罰目的已達」。
緩刑條件: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後 2 年內向公庫支付 200 萬元;到檢察官指定的機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不得對她有任何接觸、騷擾。違反情節重大的,檢察官可以聲請撤銷緩刑。
二審判決後無人上訴,確定。2025 年 2 月 27 日,他到北檢執行科繳清 200 萬元。
2025 年 4 月 7 日,他重啟 YouTube 頻道。
身分:裁判書以全名記載,中央社等報導以藝名報導同一案件,案號、案情、刑度相符。
北檢起訴時,與本案相關的女子共 3 人。另外 2 人的部分檢察官認定屬性騷擾防治法範圍,因未提告而簽結;我只寫法院判決成立的這一件。
她和另一名證人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