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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64台北・電影導演
張作驥
電影導演
張作驥
強制性交・3 年 10 月定讞(已假釋)
電影導演,國家文藝獎得主,作品包括《黑暗之光》《美麗時光》《當愛來的時候》。

2013 年 5 月 14 日凌晨,在他台北的工作室聚餐後,他趁一名因拍電影合作認識的成年女子酒醉不醒,脫去她的褲子、強吻並咬傷她;她驚醒說「不要」、「Don't touch me」,他壓制她的四肢,對她強制性交。臺北地院 102 年度侵訴字第 80 號判強制性交罪,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高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2015/03/11 定讞。

民事判賠 200 萬元。2015/04/10 入監,2017/08/17 假釋出獄。

※ 被害女子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案發2013/05/14 凌晨 2 時許,在他的工作室,趁她酒醉不醒時強制性交
報案同日清晨她到警局報案、到醫院驗傷
一審2014/06/13 臺北地院 102 年度侵訴字第 80 號:強制性交罪,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
二審2014/10/28 高院 103 年度侵上訴字第 249 號:他和檢察官的上訴都駁回
出國2015/01/28 高院裁定准他繳 5 萬元保證金,2/5 至 2/20 出境赴柏林影展
定讞2015/03/11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597 號駁回上訴
入監2015/04/10 入監執行
民事2015/05/14 臺北地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920 號:判賠 200 萬元
假釋2017/08/04 法務部核准假釋;2017/08/17 出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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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10/05

全文

她喊不要。他說:妳這樣叫是犯規的。強制性交罪,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定讞。

一、他是誰

張作驥,電影導演,國家文藝獎得主,作品多次獲得金馬獎等國內外獎項,包括《黑暗之光》《美麗時光》《當愛來的時候》。

二、法院認定的事

臺北地院 102 年度侵訴字第 80 號判決認定:

他和一名成年女子因拍攝電影合作認識。2013 年 5 月 13 日傍晚,他的電影工作夥伴和朋友在他台北的工作室聚餐喝酒,稍晚也邀她到場。席間她喝醉了。到了 5 月 14 日凌晨 2 點左右,其他人陸續離開,只剩他和她。

他「見⋯⋯已酒醉不醒人事,竟利用⋯⋯不能且不知抵抗之際」,脫去她的牛仔褲和內褲,強吻她,咬傷她的嘴唇。她痛醒,當場喊「不要」、「Don't touch me(不要碰我)」,伸手抵抗。他沒有停,壓制她的四肢,對她強制性交。

她在法庭上說:「被告很用力的摀住我的嘴,很嚴厲的說:妳這樣叫是犯規的。」

她的嘴唇、舌頭紅腫咬傷,四肢和膝蓋有瘀青、抓痕。當天清晨她被朋友接走,在車上說他欺負她、她要報案,隨即到警局報案、到醫院驗傷,之後接受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的心理諮商。

三、他的辯解

他承認發生性行為,但否認強制。他說自己喝醉了,只記得親她,「不記得有無發生性關係,但檢驗報告有驗出我的DNA」。二審時他說:「所有的人都說我長相面惡,但是我心是不想傷害別人」。

他的辯護人說,她的傷是自己撞到硬物造成的;說她當晚刻意打扮、對他有好感,當下沒有呼救、事後表現平靜,而且「尤擅長內心戲及哭功」;說她是事後發現他「不符其擇偶條件,惱羞成怒方提告」。

法院逐一駁回:

傷勢「多係分布於上肢、大腿、嘴唇及舌頭等一般跌倒不易碰撞之部位,且所受之傷勢形態包含抓痕」。

「欲求每一被害人均作出一般人所想像之制式反應,實屬過苛」。

「又⋯⋯如以為被告係其理想對象而與之合意性交,其於性交前豈有不查證?焉有於性交後始知被告已有配偶,憤而提出告訴之理!」

四、3 年 10 月

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一審判 3 年 10 月,量刑理由是:「為逞一己淫慾,竟不知自我約束,違反⋯⋯意願而為強制性交,罔顧對於女性性自主權之尊重,且造成⋯⋯身心不可抹滅之傷痛」,「兼衡被告犯後仍飾詞否認犯行之行為態度」。

檢察官認為判太輕,上訴理由寫:「原審僅就最低本刑3年加處10月而科以3年10月有期徒刑,其判決實難令人甘服。」

高院 103 年度侵上訴字第 249 號認為一審量刑妥適,他和檢察官的上訴都駁回。

五、案子還在最高法院,他出國參加影展

一審時法院就限制他出境。2015 年 1 月,案子在最高法院審理中,他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理由是他的新片《醉‧生夢死》入選柏林影展,主辦單位邀他出席。

高院 104 年度聲字第 299 號准了,條件是繳 5 萬元保證金,2 月 5 日到 2 月 20 日可以出境。裁定寫:「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知名電影工作者,具相當社會地位,且家人俱在國內」,潛逃的可能性甚低。

六、定讞、入監、假釋

2015 年 3 月 11 日,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597 號駁回上訴,全案定讞。4 月 10 日入監。

5 月 14 日,臺北地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920 號民事判決,判他賠償 200 萬元(她請求 500 萬元)。判決寫:「被告對原告侵權行為之手段卑劣,偏離社會常態甚鉅、迄今臨訟復行否認上情」。

他在監獄裡帶受刑人拍了短片《鹹水雞的滋味》,2017 年得到台北電影節最佳短片獎。2017 年 8 月 4 日法務部核准假釋,8 月 17 日出獄,服刑約 2 年 4 個月。出獄後他繼續拍電影。

七、本站的查證

身分:裁判書以全名記載,中央社等報導以全名報導同一案件,案號、案情、刑度相符。

她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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