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作驥,電影導演,國家文藝獎得主,作品多次獲得金馬獎等國內外獎項,包括《黑暗之光》《美麗時光》《當愛來的時候》。
臺北地院 102 年度侵訴字第 80 號判決認定:
他和一名成年女子因拍攝電影合作認識。2013 年 5 月 13 日傍晚,他的電影工作夥伴和朋友在他台北的工作室聚餐喝酒,稍晚也邀她到場。席間她喝醉了。到了 5 月 14 日凌晨 2 點左右,其他人陸續離開,只剩他和她。
他「見⋯⋯已酒醉不醒人事,竟利用⋯⋯不能且不知抵抗之際」,脫去她的牛仔褲和內褲,強吻她,咬傷她的嘴唇。她痛醒,當場喊「不要」、「Don't touch me(不要碰我)」,伸手抵抗。他沒有停,壓制她的四肢,對她強制性交。
她在法庭上說:「被告很用力的摀住我的嘴,很嚴厲的說:妳這樣叫是犯規的。」
她的嘴唇、舌頭紅腫咬傷,四肢和膝蓋有瘀青、抓痕。當天清晨她被朋友接走,在車上說他欺負她、她要報案,隨即到警局報案、到醫院驗傷,之後接受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的心理諮商。
他承認發生性行為,但否認強制。他說自己喝醉了,只記得親她,「不記得有無發生性關係,但檢驗報告有驗出我的DNA」。二審時他說:「所有的人都說我長相面惡,但是我心是不想傷害別人」。
他的辯護人說,她的傷是自己撞到硬物造成的;說她當晚刻意打扮、對他有好感,當下沒有呼救、事後表現平靜,而且「尤擅長內心戲及哭功」;說她是事後發現他「不符其擇偶條件,惱羞成怒方提告」。
法院逐一駁回:
傷勢「多係分布於上肢、大腿、嘴唇及舌頭等一般跌倒不易碰撞之部位,且所受之傷勢形態包含抓痕」。
「欲求每一被害人均作出一般人所想像之制式反應,實屬過苛」。
「又⋯⋯如以為被告係其理想對象而與之合意性交,其於性交前豈有不查證?焉有於性交後始知被告已有配偶,憤而提出告訴之理!」
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一審判 3 年 10 月,量刑理由是:「為逞一己淫慾,竟不知自我約束,違反⋯⋯意願而為強制性交,罔顧對於女性性自主權之尊重,且造成⋯⋯身心不可抹滅之傷痛」,「兼衡被告犯後仍飾詞否認犯行之行為態度」。
檢察官認為判太輕,上訴理由寫:「原審僅就最低本刑3年加處10月而科以3年10月有期徒刑,其判決實難令人甘服。」
高院 103 年度侵上訴字第 249 號認為一審量刑妥適,他和檢察官的上訴都駁回。
一審時法院就限制他出境。2015 年 1 月,案子在最高法院審理中,他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理由是他的新片《醉‧生夢死》入選柏林影展,主辦單位邀他出席。
高院 104 年度聲字第 299 號准了,條件是繳 5 萬元保證金,2 月 5 日到 2 月 20 日可以出境。裁定寫:「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知名電影工作者,具相當社會地位,且家人俱在國內」,潛逃的可能性甚低。
2015 年 3 月 11 日,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597 號駁回上訴,全案定讞。4 月 10 日入監。
5 月 14 日,臺北地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920 號民事判決,判他賠償 200 萬元(她請求 500 萬元)。判決寫:「被告對原告侵權行為之手段卑劣,偏離社會常態甚鉅、迄今臨訟復行否認上情」。
他在監獄裡帶受刑人拍了短片《鹹水雞的滋味》,2017 年得到台北電影節最佳短片獎。2017 年 8 月 4 日法務部核准假釋,8 月 17 日出獄,服刑約 2 年 4 個月。出獄後他繼續拍電影。
身分:裁判書以全名記載,中央社等報導以全名報導同一案件,案號、案情、刑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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