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侁甫,臺灣大學牙醫學系學生,案發後休學。
臺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66 號判決認定:
他「持偽裝成按壓式洗手乳液瓶之隱藏式攝影機⋯⋯至公共場所放置以偷拍他人如廁影像」。2024 年 1 月 27 日,他從高雄搭火車到台南,選了一家咖啡廳下手。判決寫他「明知該咖啡廳為公開營業之場所,消費者為各年齡層之人,使用該咖啡廳之廁所者除了成年人外,亦可能包括少年」。
當天下午 1 點左右,他把攝影機放在廁所馬桶右前方,竊錄 6 名女子如廁的影像,其中 1 人是少年。下午 3 點左右他先離開。店員發現廁所裡的攝影機,隔天送交警方。警方到他的戶籍地搜索,「發現多組偷拍器械」。
判決當時就記載:他「涉嫌於其他時間,在臺南市以外地方所為之妨害秘密部分,由員警另行偵辦中」。
檢察官起訴的罪名包括兒少性剝削條例。法院認為如廁影像不是「性活動」過程,改依刑法第 315 條之 1 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論處;其中對少年的那一罪,依兒少權法加重其刑。
6 罪分論併罰:對少年那一罪 6 月,其餘 5 罪各 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2 月,得易科罰金。扣案的隱藏式攝影機和記憶卡沒收。
量刑理由寫:「為滿足個人私慾,竟在咖啡廳內之廁所擅自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隱私權,致⋯⋯內心留下難以磨滅之陰影」。
他和辯護人請求緩刑,法院拒絕:「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獲得渠等諒解,因此本院認為不宜為緩刑宣告。」
他上訴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025 年 4 月 10 日撤回上訴,判決確定。同年 11 月,他聲請發還未被沒收的扣押物,臺南地院以案件已確定、脫離法院繫屬為由駁回。
以下依臺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789 號判決(2026/10/08)全文。
據報導,台南檢警在他被扣押的電腦硬碟裡,另外發現在台大校園女廁等處偷拍的影像,移送台北地檢署。檢警查出,他利用台大社團辦活動的機會,事先到社辦或活動附近的廁所安裝針孔,再依照姓名代號分類存檔;他的前女友也在不知情下,被偷拍兩人的性行為影像。
判決認定的有三件事。第一,2023 年 9 月 21 日,他藉系所舉辦晚會的機會,把攝錄器材放在晚會場地的女廁,竊錄 13 名女子如廁的性影像。第二,同年 10 月 14 日,他把竊錄的 15 名女子的影像轉存到外接硬碟,以她們的真實姓名、當天的染髮、高跟鞋等外觀特徵命名。第三,同年 11 月 4 日晚上,他在大學活動中心女廁,把錄影筆從隔板下方伸進隔壁廁間,對方及時發覺,沒有拍到。
他只承認其中一部分,其餘否認。錄影筆那次,他說「錄影筆裡面沒有記憶卡」,「一直都放在包包裡面要做作業」。法院不採。
量刑理由寫:他「將本案告訴人視為自己發洩性慾之客體」,「毀敗本案告訴人對人際關係之信任」,「更食髓知味」。他與 2 名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未與告訴人C女至P女和解」。
新聞報導寫他想以參與公益活動、捐款等方式爭取和解、16 名被害人都不願意;判決記載的是上面這樣,以判決為準。北檢 2025 年 10 月依個資法、妨害性隱私等罪起訴。
2026 年 10 月 8 日,臺北地院判他 15 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 13 罪,各 1 年至 1 年 4 月;無故重製非法攝錄他人性影像 1 罪,3 年 2 月、併科罰金 10 萬元;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 1 罪,3 月、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 6 月。扣案硬碟沒收。可上訴。
身分:台南案裁判書以全名記載;ETtoday、鏡週刊以全名報導台北案,並寫明他就是台南案定讞的同一人。
台北案的罪數、各罪刑度,本站 2026 年 10 月 20 日依判決全文核對:15 罪,各罪刑度如上。新聞寫的「16 名被害人都不願意」與判決不符,判決記載他與 2 名告訴人已調解。
被害人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