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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67花蓮・召會教友
劉信義
花蓮某召會教友
劉信義
一審死刑(可上訴)
花蓮某召會的教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侵重訴字第 1 號判決(2026/10/08)認定:他在召會認識一名年輕女教師後心生愛慕,頻繁傳訊;她明確拒絕他進入她的房間,之後在召會師母與教友協調下封鎖他。他要求她解除封鎖遭婉拒,判決寫他「因而懷恨在心,計畫擇日殺害⋯⋯」。2025 年 5 月 16 日晚間,他趁她獨自一人在召會,遮住五官、挑沒有監視器的路線,侵入她的房間,對她強制性交並將她殺害,再取走她的財物。

法院判「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另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7 月,應執行死刑。他是瘖啞人士,法院認為他「思考能力非低於一般人」,不依刑法第 20 條減刑。可上訴。

📷 此人目前查無照片。若你認得他、或有任何線索,請私訊「絞肉機女神」。

※ 被害人之姓名、任職學校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判決已將召會名稱與地址去識別化,本站不寫。
竊盜2025/04/16 侵入同一房間,竊取另一名教友的手機
犯罪2025/05/16 晚間,侵入花蓮某召會被害人房間,強制性交並殺害
拘提案發後翻牆逃往海邊藏匿,警方於秀林鄉海堤防風林內拘提到案
一審2026/10/08 花蓮地院 115 年度原侵重訴字第 1 號: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現況一審宣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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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10/09

全文

一、他是誰

劉信義,瘖啞人士。2025 年 2 月起參加花蓮縣某召會的活動,在那裡認識了被害人。召會接納並照顧他,還出資讓他參加全國的聽障教友聚會。

二、她拒絕了他

花蓮地院 115 年度原侵重訴字第 1 號判決認定:

他因召會活動認識被害人後「心生愛慕」,從 2025 年 3 月起用 LINE 聯繫她。他曾表示要進她和另一名教友同住的房間,她傳訊回覆:「不可以進來這是姊妹們的房間請你去找地方坐或是排聚會用的椅子」。

因為他頻繁傳訊,她反應生活已受干擾,召會師母和其他教友居中協調,她在 4 月 13 日封鎖了他。判決記載,召會人員「多次提醒被告與⋯⋯保持適當交往界線,並明確告知⋯⋯無意與其發展感情關係」。

他當面要求她解除封鎖,她婉拒。判決寫:他「因而懷恨在心,計畫擇日殺害⋯⋯」。

三、法院認定的事

4 月 16 日,他先趁無人時侵入那個房間,偷走另一名教友的手機。

5 月 16 日,他知道她當晚會一個人在召會。他戴帽子、圍脖圍,遮住五官,挑沒有監視器的海堤道路前往,從側門柵欄下鑽入、廚房窗戶爬進室內,進入她的房間。他對她強制性交,再將她殺害,取走她的手機、平板、筆電、信用卡等物。

案發後他把鞋子丟進水溝、清洗衣物,警方接近時翻牆逃往海邊,在秀林鄉海堤防風林內被拘提。

四、死刑

法院判他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侵入住宅竊盜罪 7 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精神鑑定認為他知道殺人和性侵害違法,「可對犯案目標、時間、地點做選擇,亦有預謀且可忍耐犯案的衝動直至相對容易著手的時間再實施犯行」,沒有責任能力欠缺或減低的情形。

刑法第 20 條規定瘖啞人得減輕其刑。法院不減,理由是他「除知要以物覆面,避免遭人認出外,更擇定⋯⋯孤身一人於本案召會之時機,為本案犯行,犯後亦知清理現場,益徵被告之思考能力非低於一般人」。

法院認定他犯後態度惡劣:偵查中一直說是受一名「林姓男子」透過臉書教唆,警方勘察發現他手機內的臉書紀錄被刪除;他原本否認性侵,看到解剖報告後才改口;家屬到庭陳述時,他「未見有何具體表達歉意、關懷或真誠悔悟之舉措」。

判決也記載,他在 2023 年曾踢外婆的腰部,造成腰椎爆裂性骨折。法院寫:「其施暴對象均為體型、力量明顯居於弱勢之女性」。

五、她的家人

判決記載,案發至今,她的父母「仍未能自喪女之劇痛中走出,甚至已無法繼續工作及維持原有生活」,她的弟弟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症。

她的母親在法庭上說:「自從去年(114年)5月16日晚上我的女兒被奪走生命的那一天起,我的世界就徹底崩塌了」。

「前幾天(115年)9月28日是教師節,我們去她的塔位看她,走到塔位前,我一句『女兒,教師節快樂』都還沒有說出來,我就已經泣不成聲了」。

六、本站的查證

身分:裁判書以全名記載,ETtoday、鏡週刊等以全名報導,案情、刑度相符。

被害人的姓名、任職學校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判決已將召會名稱與地址去識別化,本站不寫。

一審宣判,可上訴,本站會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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