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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69台北・IG 約拍
林伯諭
IG 暱稱 will_photo1026,以約拍寫真為名
林伯諭
一審 1 年 2 月(可上訴)
在 Instagram 以暱稱「will_photo1026」,用「拍攝大尺度寫真」為由,約一名 14 歲少女到台北市士林區的旅館房間,拍下兩人性交過程的影像。

士林地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37 號判決(2026/10/05)認定,他「明知⋯⋯係未滿18歲之人」,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扣案的相機與外接硬碟全部沒收。他在警詢自陳,拍這些影像的目的「原係為上架網路平台販售」。法院不給緩刑,理由是他「未與⋯⋯達成和解,亦未獲其等原諒」。

被訴對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人性交的部分,法院以無法證明他知道被害人的實際年齡,判無罪。可上訴。

給家長和孩子
・這件的開頭,是 IG 私訊裡一句「約拍大尺度寫真」,地點是旅館房間。
・未滿 18 歲,任何人拍你的性影像都是犯罪,你點頭了也一樣。判決寫:兒少性影像的保護「不區別兒少有無意願或決定權,一律加以保護」。
・他在警詢自己說,拍這些影像「原係為上架網路平台販售」。
・遇到了,可以打 110 報案,或打 113 保護專線。

📷 此人目前查無照片。若你認得他、或有任何線索,請私訊「絞肉機女神」。

※ 被害人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犯罪2026/02/03 以 IG 暱稱 will_photo1026 約 14 歲少女拍「大尺度寫真」,在士林區旅館拍下性影像
搜索2026/04/16 台北市士林分局搜索,扣得相機 3 台、外接硬碟 2 個
起訴士林地檢署 115 年度偵字第 8954 號,依違反意願拍攝少年性影像、對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人性交等罪起訴
一審2026/10/05 士林地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37 號:拍攝少年性影像罪 1 年 2 月,不得緩刑;性交罪部分無罪(可上訴)
看FB留言 →
更新:2026/10/11

全文

一、他是誰

林伯諭,在 Instagram 使用暱稱「will_photo1026」,以約拍寫真的名義接觸被害人。判決未記載他的職業。該 IG 帳號目前已不存在。

二、法院認定的事

士林地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37 號判決認定:他和被害少女是 IG 網友,「明知⋯⋯係未滿18歲之人」,2026 年 2 月 3 日下午 1 點左右,「透過INSTAGRAM聊天室,以暱稱「will_photo1026」,邀約⋯⋯拍攝大尺度寫真為由」,約她到台北市士林區一家旅館的房間。

當天下午 4 點多,他在與她性交的過程中,用手持或架設的 DJI 相機(Pocket 3、Action 5 Pro)拍下性交過程的影像。被害少女當時 14 歲。

事後少女和母親提告。4 月 16 日警方搜索,扣得相機 3 台、外接硬碟 2 個,其中 1 個硬碟存有本案性影像。

三、他自己說:要拿去賣

量刑理由記載,他「於警詢自陳拍攝本案性影像之目的原係為上架網路平台販售」。

四、罪名為什麼從「違反意願」變成一般拍攝

檢察官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違反本人意願」拍攝少年性影像起訴,這條是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勘驗影片,少女在過程中曾問「你在錄影嗎?」,他回「對啊」,之後把相機架到床頭櫃上,因此認定她知道正在被拍攝,無法證明是違反意願拍攝,變更為第 36 條第 1 項的拍攝少年性影像罪(1 年以上 7 年以下)。

判決同時寫明,兒少性影像「不區別兒少有無意願或決定權,一律加以保護」,「只要拍攝兒少性影像,就已侵害兒少性隱私與身心健全發展之法益,其行為本身即具剝削性」。

五、1 年 2 月,不得緩刑

量刑理由:「明知⋯⋯為未滿18歲之少女,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竟於未違反⋯⋯意願情形下攝錄雙方性交之過程,嚴重影響⋯⋯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行為實有可議」。少女的母親「表示不願原諒被告,請求從重量刑」。

他和辯護人請求緩刑,法院拒絕:「被告未與⋯⋯達成和解,亦未獲其等原諒,是本案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扣案的 3 台相機、2 個外接硬碟全部沒收。法院寫明,另 1 個硬碟也一併沒收,是「基於保護被害人立場,避免日後有流出之情形」。

六、性交罪部分為什麼無罪

與未滿 16 歲之人性交的罪,要證明行為人知道或預見對方未滿 16 歲。法院勘驗影片,他在過程中問她幾歲,她回答「16」;判決也寫,她的 IG 主頁上看不到標示年紀的資訊。法院因此認定無法證明他知道她實際未滿 16 歲,這部分判無罪。

同一份判決認定他「明知⋯⋯係未滿18歲之人」。

七、給家長和孩子

這件的開頭,是 IG 私訊裡一句「約拍大尺度寫真」,地點是旅館房間。

未滿 18 歲,任何人拍你的性影像都是犯罪,你點頭了也一樣。

他自己說,拍這些影像是要拿去網路上賣。

遇到了,可以打 110 報案,或打 113 保護專線。

八、本站的查證

身分:裁判書以全名記載。中時新聞網 2026/10/09 報導以「林男」稱之,案情、刑度與判決相符。

被害人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一審宣判,可上訴,本站會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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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