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伯諭,在 Instagram 使用暱稱「will_photo1026」,以約拍寫真的名義接觸被害人。判決未記載他的職業。該 IG 帳號目前已不存在。
士林地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37 號判決認定:他和被害少女是 IG 網友,「明知⋯⋯係未滿18歲之人」,2026 年 2 月 3 日下午 1 點左右,「透過INSTAGRAM聊天室,以暱稱「will_photo1026」,邀約⋯⋯拍攝大尺度寫真為由」,約她到台北市士林區一家旅館的房間。
當天下午 4 點多,他在與她性交的過程中,用手持或架設的 DJI 相機(Pocket 3、Action 5 Pro)拍下性交過程的影像。被害少女當時 14 歲。
事後少女和母親提告。4 月 16 日警方搜索,扣得相機 3 台、外接硬碟 2 個,其中 1 個硬碟存有本案性影像。
量刑理由記載,他「於警詢自陳拍攝本案性影像之目的原係為上架網路平台販售」。
檢察官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違反本人意願」拍攝少年性影像起訴,這條是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勘驗影片,少女在過程中曾問「你在錄影嗎?」,他回「對啊」,之後把相機架到床頭櫃上,因此認定她知道正在被拍攝,無法證明是違反意願拍攝,變更為第 36 條第 1 項的拍攝少年性影像罪(1 年以上 7 年以下)。
判決同時寫明,兒少性影像「不區別兒少有無意願或決定權,一律加以保護」,「只要拍攝兒少性影像,就已侵害兒少性隱私與身心健全發展之法益,其行為本身即具剝削性」。
量刑理由:「明知⋯⋯為未滿18歲之少女,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竟於未違反⋯⋯意願情形下攝錄雙方性交之過程,嚴重影響⋯⋯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行為實有可議」。少女的母親「表示不願原諒被告,請求從重量刑」。
他和辯護人請求緩刑,法院拒絕:「被告未與⋯⋯達成和解,亦未獲其等原諒,是本案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扣案的 3 台相機、2 個外接硬碟全部沒收。法院寫明,另 1 個硬碟也一併沒收,是「基於保護被害人立場,避免日後有流出之情形」。
與未滿 16 歲之人性交的罪,要證明行為人知道或預見對方未滿 16 歲。法院勘驗影片,他在過程中問她幾歲,她回答「16」;判決也寫,她的 IG 主頁上看不到標示年紀的資訊。法院因此認定無法證明他知道她實際未滿 16 歲,這部分判無罪。
同一份判決認定他「明知⋯⋯係未滿18歲之人」。
這件的開頭,是 IG 私訊裡一句「約拍大尺度寫真」,地點是旅館房間。
未滿 18 歲,任何人拍你的性影像都是犯罪,你點頭了也一樣。
他自己說,拍這些影像是要拿去網路上賣。
遇到了,可以打 110 報案,或打 113 保護專線。
身分:裁判書以全名記載。中時新聞網 2026/10/09 報導以「林男」稱之,案情、刑度與判決相符。
被害人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一審宣判,可上訴,本站會持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