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承諺,判決記載他是「兼職外拍攝影師」,住在台南。ETtoday、自由時報以全名報導,2026 年 3 月判決時報導寫他 29 歲。
雲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66 號判決認定,他在 105 年至 113 年間(2016~2024),「透過各式網路社群軟體、交友軟體或參與實體Cosplay攝影活動之方式,結識不同女子」,再以兩種方式當誘因:
互惠拍攝:「約定攝影師先無償為模特兒拍攝,嗣模特兒即需配合穿著攝影師指定之服裝及擺設動作拍攝」。
付費拍攝:「約定攝影師付費予模特兒,模特兒則配合穿著攝影師指定之服裝及擺設動作拍攝」。
然後「邀約不同女子至景區、攝影棚、旅館或其住處進行拍攝」。
附表一逐筆記載的認識管道,有 Instagram、Facebook、Twitter、交友軟體,也有在高雄巨蛋動漫展認識的。很多次是先在景區、攝影棚拍「正常尺度照片」,拍完再邀到旅館或他在台南的住處。
判決也記載,有被害人在離開前被「要求簽署保密協議」;有幾次他事後給錢,金額從數百元到數千元。
判決事實寫「29名未成年女子」。我逐筆數附表一,列出的被害人代號共 30 個:
未滿 14 歲:7 人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7 人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16 人
附表一最早的一筆是 2016 年 7 月,最晚的一筆是 2024 年 11 月。
判決記載:「嗣經⋯⋯報警處理,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員警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報警的是一名未滿 14 歲的少女,2024 年 11 月。
扣案物有電腦主機 1 台、隨身硬碟 3 台、單眼相機 1 台、記憶卡 1 張、手機 2 支。
據報導,檢警從硬碟找出 6,817 部性影像;中央社 2025 年 5 月報導,家長報案後,他到 2025 年 4 月還在網路上徵人約拍。
附表一列了 56 罪,我逐筆數過,與判決主文相符。其中 3 罪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單罪最重的是有期徒刑 10 年;其餘多數是同條第 2 項「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另有對未滿 14 歲、對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1 年。
量刑理由:「明知各被害人為少年,身心皆未發育成熟,對性觀念尚屬矇懂無知、欠缺完整之判斷能力,仍罔顧其等身心發展健全,竟為滿足己身私慾」,「使各被害人留下難以抹滅之陰影」。
判決記載,報警的被害人「因此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另有被害人提出憂鬱症病歷。
他將影像「依拍攝年、月、日分類存檔,堪信係長時間實施本案犯行,足見具有相當社會危險性」。
他在審理時坦承犯行,和其中 3 名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但尚未實際給付」。法院也寫:「認檢察官求刑稍嫌過重而難遽採」。
扣案的電腦、硬碟、相機、記憶卡、手機全部沒收。
雲林地院另有三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他賠償三名被害人 60 萬元(2026/07/22)、80 萬元、100 萬元(均為 2026/09/24)。
這件的手法,判決寫得很清楚:先在網路或動漫展認識,用免費拍照或付費拍照邀約,先拍正常的,再換到旅館或住處。
未滿 18 歲,任何人拍你的性影像都是犯罪。
有人要你簽保密協議、要你不要說,那就是要說出來的時候。
遇到了,可以打 110 報案,或打 113 保護專線。
身分:刑事判決的被告欄以全名記載,同案的閱卷裁定(114 年度聲字第 1087 號)與三件民事判決也以全名記載;ETtoday、自由時報以全名報導,案情、刑度相符。
刑事判決內文將被告以代號「C25」稱之,案號、罪數與刑度與上述各文書一致。
被害人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判決中的具體行為細節不寫。
一審宣判,可上訴。本站 2026/10/11 查詢,未查到二審判決,會持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