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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72桃園・龜山 推拿按摩師
賴政宏
推拿按摩師(賴師父專業推拿)
賴政宏
一審 7 年 6 月(可上訴)
在桃園龜山經營「賴師父專業推拿」。

桃園地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69 號判決(2026/09/11)認定,他是一名游泳隊高中生的按摩師傅,明知她未滿 18 歲,2024 年 4 月至 6 月間趁按摩時強制猥褻 2 次、強制性交 1 次。她報警、封鎖他之後,他仍數次到台中、桃園的游泳比賽現場接近她、請人轉交水果,另構成跟蹤騷擾。

他辯稱「我們都是合意的,是因為告訴人喜歡我」,法院認為「實屬荒誕」。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7 年 6 月,可上訴。

判決寫的性同意
「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之模糊空間」。

※ 被害人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按摩2022 起 一名游泳隊高中生固定到他店裡按摩放鬆
犯罪2024/04、05/19 按摩時強制猥褻 2 次;2024/06/01 強制性交
報案2024/06/01 她和母親到醫院驗傷、報警,並封鎖他
跟騷2024/06/15、06/16 台中游泳比賽現場、07/28 桃園游泳比賽現場接近她
一審2026/09/11 桃園地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69 號: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7 年 6 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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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10/11

全文

她是游泳隊的高中生,他是她的按摩師傅。「我們都是合意的,是因為告訴人喜歡我」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跟蹤騷擾,一審應執行 7 年 6 月。

一、他是誰

賴政宏,在桃園龜山經營「賴師父專業推拿」,主打傳統整復推拿、運動傷害按摩。判決記載他是被害人的「按摩師」,兩人「年齡相差達35歲」。

二、法院認定的事

桃園地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69 號判決認定:被害人是游泳隊選手、未滿 18 歲的高中生,2022 年起固定到他那裡按摩放鬆肌肉。他「明知⋯⋯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2024 年 4 月間、5 月 19 日兩次趁按摩時強制猥褻,6 月 1 日強制性交。

她在法庭上說:「當時我嚇到了,不知道該怎麼反應」「在按摩室腦袋一片空白,很恐慌」。6 月 1 日當天,她回家告訴母親,隨即到醫院驗傷、報警。

三、封鎖之後,他去游泳比賽現場

她報警後封鎖了他。他 6 月 7 日已到警局製作筆錄,知道自己被告,仍在 6 月 15、16 日到台中的游泳比賽現場,「出現在我前面要跟我打招呼」「跑來關心我腳有沒有受傷」,她請隊友擋在中間。7 月 28 日,他又到桃園的比賽現場,請人轉交水果給她。

他帶去的加油布條寫「快樂的魚兒水中游大家加油!!」。法院比對兩人的 LINE 紀錄,認定「快樂的魚兒水中游」是他平常稱呼她的用語,「被告前往游泳比賽之主要目的,無非係針對告訴人而來」。

他在法庭上說,6 月去是因為「告訴人遇到困難需要協助」,7 月去是「因為告訴人生日快到了」。

四、他說:是她喜歡我

他辯稱:「我們都是合意的,是因為告訴人喜歡我,我才會碰她」,又說曾送她悠遊卡表達好感,「她沒有反應也沒有拒絕我」。

法院比對 LINE 紀錄:他單方面傳關心訊息、合照、說要「贊助」她學瑜珈和開車,她除了回覆預約時間,「多是以已讀或禮貌性按讚作為回應」。法院認定兩人「僅是顧客與師傅間之關係」,以此認定她喜歡他,「實屬荒誕」。

法院也寫明性同意的標準:「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之模糊空間」。不能用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來推論同意。

五、4 罪,7 年 6 月

附表一: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 2 罪,各 1 年 6 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6 年;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跟蹤騷擾罪,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7 年 6 月。

量刑理由:「利用告訴人前來找其按摩放鬆肌肉之際,對告訴人實行強制猥褻、性交之犯行」,「甚至在知悉告訴人已前往警局報案並拒絕聯絡後,仍數次前往告訴人游泳比賽現場,欲接近告訴人」,「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失」。

六、本站的查證

身分:判決的被告欄以全名記載,判決內文以代號稱之,本案只有一名被告。

被害人的身分、學校、隊伍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一審宣判,可上訴,本站會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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