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政宏,在桃園龜山經營「賴師父專業推拿」,主打傳統整復推拿、運動傷害按摩。判決記載他是被害人的「按摩師」,兩人「年齡相差達35歲」。
桃園地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69 號判決認定:被害人是游泳隊選手、未滿 18 歲的高中生,2022 年起固定到他那裡按摩放鬆肌肉。他「明知⋯⋯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2024 年 4 月間、5 月 19 日兩次趁按摩時強制猥褻,6 月 1 日強制性交。
她在法庭上說:「當時我嚇到了,不知道該怎麼反應」「在按摩室腦袋一片空白,很恐慌」。6 月 1 日當天,她回家告訴母親,隨即到醫院驗傷、報警。
她報警後封鎖了他。他 6 月 7 日已到警局製作筆錄,知道自己被告,仍在 6 月 15、16 日到台中的游泳比賽現場,「出現在我前面要跟我打招呼」「跑來關心我腳有沒有受傷」,她請隊友擋在中間。7 月 28 日,他又到桃園的比賽現場,請人轉交水果給她。
他帶去的加油布條寫「快樂的魚兒水中游大家加油!!」。法院比對兩人的 LINE 紀錄,認定「快樂的魚兒水中游」是他平常稱呼她的用語,「被告前往游泳比賽之主要目的,無非係針對告訴人而來」。
他在法庭上說,6 月去是因為「告訴人遇到困難需要協助」,7 月去是「因為告訴人生日快到了」。
他辯稱:「我們都是合意的,是因為告訴人喜歡我,我才會碰她」,又說曾送她悠遊卡表達好感,「她沒有反應也沒有拒絕我」。
法院比對 LINE 紀錄:他單方面傳關心訊息、合照、說要「贊助」她學瑜珈和開車,她除了回覆預約時間,「多是以已讀或禮貌性按讚作為回應」。法院認定兩人「僅是顧客與師傅間之關係」,以此認定她喜歡他,「實屬荒誕」。
法院也寫明性同意的標準:「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之模糊空間」。不能用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來推論同意。
附表一: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 2 罪,各 1 年 6 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6 年;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跟蹤騷擾罪,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7 年 6 月。
量刑理由:「利用告訴人前來找其按摩放鬆肌肉之際,對告訴人實行強制猥褻、性交之犯行」,「甚至在知悉告訴人已前往警局報案並拒絕聯絡後,仍數次前往告訴人游泳比賽現場,欲接近告訴人」,「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失」。
身分:判決的被告欄以全名記載,判決內文以代號稱之,本案只有一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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