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珈泓,2022 年 9 月至 2025 年 8 月在新北市三重區一家補習班當工讀生,「負責協助教師授課、批改試卷、櫃台接待、保管學生遺失物品等工作」。判決寫,他「知悉本案補習班招收者均為未滿14歲之國小學童,竟利用其職務之便」犯案。他在法庭上說,案發時自己是學生,離開補習班後在旅行社擔任後台人員。
本案判決記載:他「前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1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該等前案係被告偷拍未成年人如廁」。法院認定他是累犯,加重本案各罪的刑度。
臺北地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42 號判決認定:
他把開啟錄影的 USB 裝置藏在補習班廁所,偷拍學童如廁、更衣,影片存進自己的電腦。附表三列出的被害人是 25 名學童和 1 名成年女同事,學童多數是國小生。附表記載的偷拍時間,從 2023 年到 2025 年 8 月。
他未經同意拿走 5 名學童的個人物品,用來滿足自己的性慾,判毀損罪。
2024 年 8 月 23 日,他在補習班廁所幫一名學童點眼藥水,趁學童閉上眼睛時對學童性騷擾,並用手機錄下過程。他辯稱錄下的不是性影像,法院當庭勘驗後不採。
他利用幫學生保管書包的機會,拿走一名學生的家門鑰匙,找不知情的鎖匠打了備份。2025 年 8 月 23 日早上,他拿備份鑰匙進入那名學生家,拿學生的貼身衣物做同樣的事,還自己拍下在學生家裡的畫面。
2025 年 11 月 28 日晚上,他躲進台北市中山區一棟大樓的女廁隔間,用手機偷拍隔壁隔間如廁的女童。那名女童的家長在法庭上說,他犯案前「有確認附近教室內均為孩童」。
附表一我逐筆數過,共 35 罪:拍攝兒童性影像罪 26 罪、拍攝少年性影像罪 1 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1 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或少年犯毀損罪 6 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侵入住宅罪 1 罪。拍攝性影像各罪判 1 年 7 月至 2 年,單罪最重是點眼藥水那件,2 年。
法院這次沒有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另有一批追加起訴(臺北地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119 號),因為在辯論終結後才送到法院,被判不受理,法院寫「可徵被告將有其他案件於審畢時可與本案合併定刑」。
另 1 件被訴拿學童水壺的毀損罪,因為沒有證據,判無罪。
量刑理由:「被告利用其任職在本案補習班之機會拍攝成年同事與未成年學童性影像、取用未成年學童物品作為自慰器具、利用為⋯⋯點眼藥水時為猥褻舉動、甚至進一步複製⋯⋯鑰匙而侵入住宅,於離開補習觀後亦對偷拍⋯⋯如廁,犯行嚴重程度有所升高」,「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且多數年齡尚幼」。他坦承大部分犯行,和其中 3 名被害人和解。
判決也提醒:本案確定後,徒刑執行期滿前若經鑑定、評估有再犯危險,檢察官仍可聲請強制治療。
附表五記載被害人和家長的意見,其中:
「被告行為對被害人造成極大傷害,被害人迄今仍然感到害怕,也對其日後生活產生影響,且被告亦非首次犯案,希望能從嚴處理」。
被侵入住家的學生家長:「被告於侵入住宅前有先備份鑰匙、調查住居而係有預謀、計畫性犯案,犯意明顯且惡劣,所拍攝內容亦涉及私人起居,希望能從重量刑」。
身分:判決以全名記載。前案的附帶民事判決(110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 13 號)以全名記載被告林珈泓、前案案號 109 年度審簡字第 2142 號,與本案判決所載前科一致。羈押裁定也以全名記載。
本站查詢時未見媒體報導,也查無照片。
判決已將補習班名稱去識別化,本站不寫班名。被害學童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一審宣判,可上訴,本站會持續追蹤追加起訴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