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廷隆,碩士畢業。二審判決記載他「原在科技業擔任程式工程師,於111年間所得總額為274萬253元」。他在 2007 年曾因以電腦網路刊登引誘性交易的訊息,被臺中地院判刑 2 月。
高等法院 112 年度侵上訴字第 274 號判決認定,被害的兩名女性都是他的朋友,判決寫明彼此「均係無男女曖昧感情之朋友關係」。
第一次,2022 年 1 月 16 日凌晨,一名友人在他的住處昏睡,他把她的衣物褪去,用手機拍下她的裸照。
第二次,2022 年 8 月 19 日晚上,他和另一名友人在餐廳吃飯,「趁⋯⋯離座到洗手間時,將不明藥物混入⋯⋯所飲用、由店家提供之熱決明子茶內」。她喝完不久就暈眩、全身無力,趴在桌上,他請店員幫忙扶她出去,開車送她回住處。
判決接著寫他「依其原先犯罪計畫,未經⋯⋯同意取走⋯⋯承租套房鑰匙」,當晚從 8 點 55 分到 11 點 40 分,6 次進出她的房間,其中一次待了 43 分鐘,拍下她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
她隔天醒來,暈眩、視力模糊、全身無力持續好幾天。她去調了餐廳的監視器,才發現是他下藥,報警。2023 年 2 月警方搜索,扣得他的手機。
一審新竹地院判兩罪都是「以藥劑及對被害人為照相犯強制猥褻罪」,3 年 6 月、5 年,應執行 8 年。
二審認為第一次無法證明他有下藥,改判乘機猥褻罪 2 年;第二次維持侵入住宅以藥劑及對被害人為照相犯強制猥褻罪 5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 6 月。檢察官起訴的強制性交未遂,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另為無罪諭知。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947 號(2024/05/29)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第一次,他辯稱「當時我並沒有對⋯⋯下藥,我是趁她酒醉時才偷拍她」;第二次,他辯稱「我並沒有性侵⋯⋯的意思,我只有拍照」。
檢察官上訴時寫:他「犯後始終否認性侵犯行,極度推諉,直至手機遭查扣還原,方難以逃脫其犯行」。
他在一審後期才認罪,提存 100 萬元、當庭下跪道歉,被下藥的被害人表示沒有和解意願。另一名被害人和他和解,他賠償 10 萬元。
民事部分,新竹地院判他賠償被下藥的被害人 120 萬元。民事判決記載她「自案發後持續至身心科看診治療迄今」。
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2402 號裁定(2026/08/21)記載,他判決確定後「已入監執行」,「為聲請假釋之需要」聲請付與電子卷證,法院准許。
本站會持續追蹤他的假釋聲請。
身分:一審、二審、三審判決與民事判決的當事人欄均以全名記載。
被害人的身分、與他的關係、居住地,以及判決裡的餐廳名稱,本站一律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