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174新竹・科技業程式工程師
林廷隆
科技業程式工程師(碩士)
林廷隆
定讞・應執行 6 年 6 月(在監執行)
碩士,原在科技業擔任程式工程師。

高等法院 112 年度侵上訴字第 274 號判決(2024/01/31)認定,他對兩名沒有感情關係的女性友人下手:2022 年 1 月,趁一名友人在他住處昏睡時拍下她的裸照;2022 年 8 月,和另一名友人吃飯,趁她離座去洗手間,把不明藥物混進她的茶,她喝完全身無力後,他開車送她回住處,拿走她的鑰匙,當晚 6 次進出她的房間,拍下她的身體隱私部位。

乘機猥褻罪 2 年;侵入住宅以藥劑及對被害人為照相犯強制猥褻罪 5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 6 月。最高法院 2024/05/29 駁回上訴,定讞,已入監執行。高等法院 2026/08/21 准他為了聲請假釋調閱卷證。

📷 此人目前查無照片。若你認得他、或有任何線索,請私訊「絞肉機女神」。

※ 被害人之身分、與他的關係、居住地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前案2007 臺中地院 96 年度中簡上字第 504 號:以電腦網路刊登引誘性交易訊息,有期徒刑 2 月
犯罪2022/01/16 趁友人昏睡拍攝裸照;2022/08/19 在另一名友人的茶裡下藥,侵入其住處拍攝
搜索2023/02/02 警方搜索,扣得他的手機
一審2023/08/24 新竹地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38 號:2 罪,應執行 8 年
二審2024/01/31 高等法院 112 年度侵上訴字第 274 號:第一罪改判乘機猥褻 2 年,應執行 6 年 6 月
民事2024/02/23 新竹地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215 號:判賠被下藥的被害人 120 萬元
定讞2024/05/29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947 號:上訴駁回
假釋2026/08/21 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2402 號:已入監執行,為聲請假釋調閱卷證,准許
看FB留言 →
更新:2026/10/12

全文

一、他是誰

林廷隆,碩士畢業。二審判決記載他「原在科技業擔任程式工程師,於111年間所得總額為274萬253元」。他在 2007 年曾因以電腦網路刊登引誘性交易的訊息,被臺中地院判刑 2 月。

二、法院認定的事

高等法院 112 年度侵上訴字第 274 號判決認定,被害的兩名女性都是他的朋友,判決寫明彼此「均係無男女曖昧感情之朋友關係」。

第一次,2022 年 1 月 16 日凌晨,一名友人在他的住處昏睡,他把她的衣物褪去,用手機拍下她的裸照。

第二次,2022 年 8 月 19 日晚上,他和另一名友人在餐廳吃飯,「趁⋯⋯離座到洗手間時,將不明藥物混入⋯⋯所飲用、由店家提供之熱決明子茶內」。她喝完不久就暈眩、全身無力,趴在桌上,他請店員幫忙扶她出去,開車送她回住處。

判決接著寫他「依其原先犯罪計畫,未經⋯⋯同意取走⋯⋯承租套房鑰匙」,當晚從 8 點 55 分到 11 點 40 分,6 次進出她的房間,其中一次待了 43 分鐘,拍下她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

她隔天醒來,暈眩、視力模糊、全身無力持續好幾天。她去調了餐廳的監視器,才發現是他下藥,報警。2023 年 2 月警方搜索,扣得他的手機。

三、判決

一審新竹地院判兩罪都是「以藥劑及對被害人為照相犯強制猥褻罪」,3 年 6 月、5 年,應執行 8 年。

二審認為第一次無法證明他有下藥,改判乘機猥褻罪 2 年;第二次維持侵入住宅以藥劑及對被害人為照相犯強制猥褻罪 5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 6 月。檢察官起訴的強制性交未遂,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另為無罪諭知。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947 號(2024/05/29)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四、他怎麼說、法院怎麼說

第一次,他辯稱「當時我並沒有對⋯⋯下藥,我是趁她酒醉時才偷拍她」;第二次,他辯稱「我並沒有性侵⋯⋯的意思,我只有拍照」。

檢察官上訴時寫:他「犯後始終否認性侵犯行,極度推諉,直至手機遭查扣還原,方難以逃脫其犯行」。

他在一審後期才認罪,提存 100 萬元、當庭下跪道歉,被下藥的被害人表示沒有和解意願。另一名被害人和他和解,他賠償 10 萬元。

民事部分,新竹地院判他賠償被下藥的被害人 120 萬元。民事判決記載她「自案發後持續至身心科看診治療迄今」。

五、他在聲請假釋

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2402 號裁定(2026/08/21)記載,他判決確定後「已入監執行」,「為聲請假釋之需要」聲請付與電子卷證,法院准許。

本站會持續追蹤他的假釋聲請。

六、本站的查證

身分:一審、二審、三審判決與民事判決的當事人欄均以全名記載。

被害人的身分、與他的關係、居住地,以及判決裡的餐廳名稱,本站一律不寫。

台灣罪犯圖鑑
← 回到首頁,看所有案件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