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崧珉,台中人。一審時自述大學肄業,擔任保全。判決記載他在 LINE 的暱稱是「MIN」。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845 號判決認定:2021 年 5 月,他在交友軟體「檸檬」認識一名少女,聊天時知道她未滿 18 歲。他改用 LINE 跟她聯絡,「允諾與⋯⋯交往,及對⋯⋯親暱稱呼『老婆』」。
5 月 19 日晚上,他在工作的地方傳訊息給她:「只是要看妳而已這麼難」「我只是想看我老婆」「當然要脫掉啊」「你自己說要拍給我的還這樣」。她禁不起一再要求,拍了裸照傳給他。
隔天早上 6 點,他又要她拍。她傳了以後覺得不妥,收回了。他就把她前一天傳的裸照回傳給她,同時說:「妳在給我收回」「欠傳了是不是」「你敢給我收回」。她害怕,又傳了一次。
21 日晚上,他再要,她拒絕了。他又把她的裸照傳回去給她,說「要不要快點?」。這次她沒有照做,報了警。
罪名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法定刑是 7 年以上。
法院依刑法第 59 條減輕,判 3 年 6 月。理由是他取得的裸照「數量要非甚多」、透過 LINE「未親身與⋯⋯接觸」、目的「僅係供其個人觀覽,尚非欲散布於眾」,加上他自始認罪、沒有前科。
他上訴求輕判、求緩刑,二審駁回:「本案被告經判處之刑已逾2年,核與緩刑之要件不符」。判決也記載,他表示想和解,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願出面,沒有賠償。
法務部 2025 年 4 月 8 日核准他假釋。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81 號裁定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在保護管束期間遵守: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裁定記載,這是檢察官「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遵守⋯⋯之必要」而聲請的。
身分:二審判決與保護管束裁定的當事人欄均以全名記載。
本站查詢時未見媒體報導。
被害人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