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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75台中・保全(網路誘騙)
沈崧珉
保全(交友軟體結識少女)
沈崧珉
定讞・3 年 6 月(假釋中)
台中人,大學肄業,案發時擔任保全。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845 號判決(2022/05/17)認定,2021 年 5 月他在交友軟體「檸檬」認識一名 17 歲少女,知道她未滿 18 歲,用 LINE(暱稱「MIN」)跟她聯絡,答應和她交往、叫她「老婆」,引誘她拍裸照傳給他。她傳了又收回,他就拿她先前傳的裸照回傳給她,說「欠傳了是不是」「你敢給我收回」,逼她再傳。

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有期徒刑 3 年 6 月,上訴駁回定讞。法務部 2025/04/08 核准假釋,法院裁定他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並須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此人目前查無照片。若你認得他、或有任何線索,請私訊「絞肉機女神」。

※ 被害人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犯罪2021/05/19~05/21 在交友軟體認識 17 歲少女,引誘拍裸照,再以裸照脅迫她續傳
一審2022/03/02 臺中地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79 號: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3 年 6 月
二審2022/05/17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845 號:上訴駁回,不給緩刑
假釋2025/04/08 法務部核准假釋
管束2025/04/10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81 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禁止對兒少實施特定不法侵害、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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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10/12

全文

一、他是誰

沈崧珉,台中人。一審時自述大學肄業,擔任保全。判決記載他在 LINE 的暱稱是「MIN」。

二、法院認定的事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845 號判決認定:2021 年 5 月,他在交友軟體「檸檬」認識一名少女,聊天時知道她未滿 18 歲。他改用 LINE 跟她聯絡,「允諾與⋯⋯交往,及對⋯⋯親暱稱呼『老婆』」。

5 月 19 日晚上,他在工作的地方傳訊息給她:「只是要看妳而已這麼難」「我只是想看我老婆」「當然要脫掉啊」「你自己說要拍給我的還這樣」。她禁不起一再要求,拍了裸照傳給他。

隔天早上 6 點,他又要她拍。她傳了以後覺得不妥,收回了。他就把她前一天傳的裸照回傳給她,同時說:「妳在給我收回」「欠傳了是不是」「你敢給我收回」。她害怕,又傳了一次。

21 日晚上,他再要,她拒絕了。他又把她的裸照傳回去給她,說「要不要快點?」。這次她沒有照做,報了警。

三、3 年 6 月

罪名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法定刑是 7 年以上。

法院依刑法第 59 條減輕,判 3 年 6 月。理由是他取得的裸照「數量要非甚多」、透過 LINE「未親身與⋯⋯接觸」、目的「僅係供其個人觀覽,尚非欲散布於眾」,加上他自始認罪、沒有前科。

他上訴求輕判、求緩刑,二審駁回:「本案被告經判處之刑已逾2年,核與緩刑之要件不符」。判決也記載,他表示想和解,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願出面,沒有賠償。

四、他已經假釋

法務部 2025 年 4 月 8 日核准他假釋。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81 號裁定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在保護管束期間遵守: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裁定記載,這是檢察官「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遵守⋯⋯之必要」而聲請的。

五、本站的查證

身分:二審判決與保護管束裁定的當事人欄均以全名記載。

本站查詢時未見媒體報導。

被害人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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