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雲亭,在南投縣水里鄉經營髮廊。裁定記載,髮廊的經營項目「包括理髮、洗頭、幫客人按摩肩頸」。
南投地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3 號裁定記載檢察官的起訴意旨:2022 年 10 月中旬某日傍晚,一名成年女子到他的髮廊按摩肩頸。他把她引導到髮廊深處的躺椅,「其見該處以屏風遮擋,且店內並無其他客人而有機可趁」,「假藉為⋯⋯按摩肩頸」,對她強制猥褻。
她用手壓住他的手表示拒絕,他沒有停。裁定寫:「無視⋯⋯已用手壓住⋯⋯之手而表達拒絕之意」。她再次壓住他的手,把衣服穿好,對他說:「你們都這樣沒有講的喔」。他隨後藉口要幫她洗頭,洗完她就離開了。
裁定記載,她在案發後「撥打113保護專線求助」,2023 年 5 月 2 日才去報案,「後續仍因⋯⋯強制猥褻行為深感羞忿」,同年 9 月自殺身亡。
檢察官依刑法第 226 條第 2 項「強制猥褻致人羞憤而自殺罪」起訴。這條罪屬於國民法官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法院在 2025 年 2 月 13 日裁定這件案子「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由法官和一般民眾擔任的國民法官一起審理、一起決定有沒有罪、判多重。
公視報導,南投地院國民法官法庭 2026 年 10 月 8 日一審宣判,依「強制猥褻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 6 月,可上訴。
報導寫,他犯後始終否認,辯稱不認識對方、對方沒有到髮廊消費。辯護人主張她生前還承受不同面向的壓力,自殺與他無關。
國民法官法庭依多名證人的證述,綜合偵查證據,認定她的自殺與遭猥褻所生的羞忿有因果關係。
身分:南投地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3 號裁定的被告欄以全名記載;裁定所載的地點、行業、案發時間與罪名,與公視報導的「林姓髮廊業者」一審判決相符。
一審判決書目前尚未上網。本卡的事實依裁定所載起訴意旨與公視報導撰寫,判決上網後,本站會依判決原文核對、補上法院認定的事實與量刑理由。
被害人的身分、居住地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一審宣判,可上訴,本站會持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