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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79兒虐高雄美濃・畫室老師
李子介
畫室老師
李子介
一審 4 年 6 月(可上訴)
在高雄市美濃區經營畫室,教孩子畫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22 號判決(2026/08/14)認定:一名女童從幼稚園起就在他的畫室學畫,2023 年 12 月 18 日晚上,她畫完畫、坐在電腦前看卡通時,他坐在她身後,伸手進她的衣褲內猥褻她。她當時 6 歲,國小一年級。

法院判「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量刑理由寫他「身為⋯⋯之師長,本應對其善加愛護、恪守身體界線」,「自始否認犯行,迄未能與⋯⋯達成和解」。檢方另起訴的一週前那次,因為沒有補強證據,判無罪。可上訴。


※ 判決已將畫室地址去識別化,本站不寫;被害女童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學畫2022 年起,女童在他經營的美濃畫室學畫,他也負責接送她下課
犯罪2023/12/18 晚上,於畫室內
揭露隔天女童告訴學校老師,老師前幾週剛在課堂上教過身體界線
起訴橋頭地檢署 113 年度偵字第 2469、4028 號
一審2026/08/14 橋頭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22 號: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有期徒刑 4 年 6 月;另一次判無罪
現況一審宣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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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10/14

全文

她 6 歲,來畫室學畫。他是她的畫畫老師。一審 4 年 6 月,可上訴。

一、他是誰

李子介,在高雄市美濃區經營畫室,開畫畫班教孩子畫畫。判決記載,他的兩個兒子住在畫室二樓,其中一人在一樓經營網拍、包貨出貨。他沒有前科。

二、法院認定的事

橋頭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22 號判決認定:被害女童從 2022 年起,在幼稚園時就到他的畫室學畫,平常也由他接送下課。

2023 年 12 月 18 日晚上 7 點到 8 點半之間,她畫完畫,坐到他的電腦前看卡通,他坐在她身後。判決記載,他「自⋯⋯身後,以手伸入⋯⋯內褲」猥褻她。她當時 6 歲,國小一年級。

她在法庭上說,被摸的時候「很討厭、很害怕」,沒有讓老師知道,「因為我害怕,不敢說」。

三、她說出口了

當天晚上,她跟阿嬤說了。隔天,她在學校下課時去找班上的老師,說畫畫老師摸她。

這位學校老師在法庭上作證:前幾週,她剛好在課堂上教到「隱私部位不能讓別人碰,如果別人要碰的話,要如何拒絕」。那堂課,平常好動、搶著發言的女童「特別安靜認真的聽」。

從那天起,她就沒有再去畫室了。阿嬤作證說,她後來害怕到「去補習班上課有男老師,她就不去上了」。

四、他的辯解,法院都沒採

他從頭到尾否認,說:「我沒有用手碰觸⋯⋯」。辯護人提出幾個理由:女童只有單一指述、他當時左手臂骨折無力、畫室裡還有其他學生和他兒子、女童可能把畫筆誤認成手指。

法院一一駁回:凱旋醫院鑑定女童「證詞可信性程度高」;驗傷結果、阿嬤和學校老師親眼觀察到的反應,都能補強她的說法。他「可以作畫、教授他人繪畫、使用電腦」,還自承會「雙手攔腰抱起」女童,手臂不是問題;電腦桌靠牆,旁人看不到他的手。畫筆的說法,判決寫「亦不足採」。

五、4 年 6 月

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法定刑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量刑理由寫:他「身為⋯⋯之師長,本應對其善加愛護、恪守身體界線,然其明知⋯⋯案發時僅為國小一年級之年幼孩童,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及性自主決定能力均尚未成熟」,「其自始否認犯行,迄未能與⋯⋯達成和解,亦未有何補償措施」。

檢方另外起訴的 2023 年 12 月 11 日那一次,女童前後說的次數不一致,又沒有其他補強證據,法院判無罪。

六、本站的查證

身分:判決的被告欄以全名記載,本案只有一名被告。

判決已將畫室地址與被害女童的身分去識別化,本站不寫畫室地址,被害女童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一律不寫。

一審宣判,可上訴,本站會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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