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兒少工作證上路,一個人未成年時犯下的兒少性侵害案件,會不會列入查核?
張富銘,棒球隊助理教練。他在審理中自陳大學肄業。
高雄地院 109 年度撤緩字第 152 號裁定記載:他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高雄少家法院 105 年度少侵訴字第 2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2016 年 12 月 2 日確定。緩刑期間到 2021 年 12 月 1 日。
高雄高分院 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 92 號判決認定:2018 年 9 月到 2019 年 2 月,他擔任屏東縣某國中棒球隊外聘助理教練。這段時間他仍在緩刑中。
球隊因為訓練常在夜間同宿。他在球隊宿舍,對 4 名國中球員強制猥褻,一共 8 次;被害球員當時 12 到 14 歲,其中 3 人未滿 14 歲。判決寫,球員們「明白表示『不要』」,他仍「利用其身為教練之權力或體力優勢,藉詞都是男生或摸一下沒什麼關係」。
一名隊員作證說:「因為怕被告不教我們,所以我們不敢講」。最後是隊員去告訴老師,事情才被發現。
量刑理由寫:他「利用其為被害人等人所屬球隊之教練,負責被害人等人之訓練工作,並得以教練之身份指示被害人聽命」,「致原本追求團隊合作、球技精進而緊密共同起居生活之被害人等人,因被告之行徑,崩解對教執輩原本保護之角色,加以被告總以都是男生摸一下沒有關係之名,行性侵害之實」,「形成隱不可說之秘密,造成其等心理及未來健全認知性事之嚴重傷害」。
對於他在緩刑中再犯,判決寫:「顯見被告並未於緩刑期間,透過認知治療模式處遇計劃之協助,而避免再犯。」
他在一審只承認一部分,二審判決寫他「於原審審理中仍有所避重就輕」,到二審才坦承全部犯行。他在一審與 1 名被害人和解並已賠償,二審與另 3 名被害人調解成立,但最後一期款 12 萬元,到 2020 年 6 月 30 日仍未見付款證明。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對未滿十四歲男子犯強制猥褻罪 7 罪、各 3 年 2 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 1 罪、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他上訴最高法院,沒有提出上訴理由,2020 年 9 月 18 日被駁回,定讞。
同年 11 月 26 日,高雄地院以他在緩刑期內故意再犯、受逾 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裁定撤銷前案緩刑。前案的 3 年也要執行,加上本案 5 年,合計 8 年。
屏東地院在他羈押期間的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 1564 號)寫:「被告於強制猥褻之前案判決確定後,仍然可以到本案球隊擔任助理教練,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之事實」。
一個在緩刑中的人,可以再去帶一支國中球隊,住進球員的宿舍。
兒少工作證要做的,是在接觸孩子的工作開始之前,先查有沒有性侵害的紀錄。但他的前案是少年法庭審理的,那份判決在裁判書系統裡查不到,只能從後來撤銷緩刑的裁定看到。
本站 2026 年 10 月 15 日查詢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查無此人;臺中市運動局不適任教練名單(截至 2026/10/05)也查無此人。
身分:高雄高分院 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 92 號、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391 號的當事人欄以全名記載;屏東地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564 號、高雄地院 109 年度撤緩字第 152 號裁定,將前案與本案記載為同一人。
前案判決本身未公開,字號、罪數與刑度引自高雄地院 109 年度撤緩字第 152 號裁定。被害球員的身分、學校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