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兒少工作證上路,不支薪的義務教練、志工,會不會列入查核?
羅凱議,花蓮縣某國小籃球隊義務教練。判決記載他大學畢業,入監前從事建築工作。
花蓮地院 110 年度侵訴字第 16 號判決的量刑理由寫:他「前亦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少連上訴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2020 年 8 月 31 日,花蓮地院 109 年度侵訴字第 10 號判決,他「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行為8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9 月 30 日確定。撤銷緩刑的裁定寫,那件前案「均係在網咖內對未成年男童為猥褻行為」。
2020 年 11 月 23 日,觀護人命令他「不可接近網咖及未成年男童」。
這兩件前案的原判決,在裁判書系統裡都查不到。字號、罪名與刑度,引自後來的判決與裁定。
一審判決認定,他「利用在⋯⋯擔任籃球隊義務教練之機會」犯案。判決認定的犯行,從 2019 年 8 月持續到 2021 年 2 月;被害男童 11 名,案發時 8 到 13 歲。
前案判決確定、觀護人下令之後,他還在球隊。撤銷緩刑的裁定列出他在緩刑期間的犯行:2020 年 12 月中下旬、2021 年 1 月 16 日、2021 年 2 月 10 日。2 月 10 日那次,他帶球員去泡溫泉,在湯屋內對 3 名男童犯案,並用手機拍攝。
2021 年 8 月 18 日,花蓮地院撤銷前案緩刑。裁定寫他「違反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情節重大」。
一審量刑理由寫:「被告此前已因相類似案件獲得法院極大之寬容,竟仍不能克制自己之行為,於緩刑期間再犯本案」,「足認被告係對男性兒童及少年為性侵害之慣犯」。
「其假借擔任籃球隊義務教練之機會,物色被害人,把幼童視作自己之玩物,全然無視其等身心發展之健全,犯後態度惡劣,又非初犯」。
判決也寫他「於訴訟中更詆毀被害人等係為民事求償而出面指證,無視年幼之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遭受之折磨」;「考量被告近乎全部否認犯行,與辯護人一再聲請調查無用證據,浪費司法資源、拖延訴訟,即使坦承部分犯行,仍不認為自己之行為有何不妥」。
最高法院判決轉述二審的量刑理由:他「未能與被害人和解、獲其等與家屬原諒」。
起訴書列了 17 名男童。一審認定其中 11 名,判 34 罪,各罪刑度加總 236 年 10 月,因刑法上限,應執行有期徒刑 30 年;其餘被訴部分判無罪。
二審判決(花蓮高分院 111 年度侵上訴字第 16 號,2022/12/30)不公開。依最高法院判決的記載,二審撤銷一審的科刑部分,改判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0 年。檢察官與他都上訴,2023 年 12 月 20 日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2024 年 2 月 29 日,花蓮高分院 113 年度侵聲字第 1 號裁定,26 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20 年 2 月。
二審確定的被害人數,因二審判決不公開,公開文件裡查不到。前案 2 年的緩刑已被撤銷。
一個正在緩刑、被觀護人命令不可接近男童的人,還在國小球隊當教練。他是不支薪的義務教練;他的兩件前案,原判決在裁判書系統裡都查不到。
兒少工作證要做的,是在接觸孩子的工作開始之前,先查有沒有性侵害的紀錄。
本站 2026 年 10 月 15 日查詢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查無此人;臺中市運動局不適任教練名單(截至 2026/10/05)也查無此人。
身分:花蓮地院 110 年度侵訴字第 16 號判決、110 年度撤緩字第 37 號裁定、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207 號判決、花蓮高分院 113 年度侵聲字第 1 號裁定的當事人欄均以全名記載。兩件前案的字號、罪名與刑度,引自一審判決與撤銷緩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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