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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85兒虐台中・前幼兒園老師、家教
徐皓庭
前幼兒園老師、家教
徐皓庭(臉書改名徐新宸)
前案緩刑中再犯・新案一審應執行 5 年 4 月
前幼兒園老師、家教。

2022 年 10 月到 2023 年 5 月,他在臺中市霧峰區一間幼兒園擔任班級老師,趁午休、午睡親吻 3 名男童、撫摸下體,共 24 次。臺中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4 號判決(2024/04/30):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 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5 年。判決寫他「現亦已離開教育行業,並積極接受治療及心理輔導」,「信無再犯之虞」。

緩刑期間,2026 年 3 月他擔任一對 6 歲、5 歲兄弟的家教,4 月到 5 月間在他們家強制猥褻 10 次。臺中地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122 號判決(2026/10/08):10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 4 月,可上訴。

他的臉書已改名為「徐新宸」。
⚠️ 臺中市教育局「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有他的全名(2023/10/13 裁罰),但這份公告只管幼兒園等教保服務機構,到府家教不在範圍內
第一案2022/10~2023/05 在霧峰區幼兒園,午休時對 3 名男童強制猥褻共 24 次
教育局2023/10/13 臺中市教育局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0 條第 2 款公布姓名
第一案判決2024/04/30 臺中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4 號:3 罪,應執行 2 年,緩刑 5 年
第二案2026/03 緩刑期間擔任一對兄弟的家教;04/09~05/19 強制猥褻 10 次
羈押2026/05/31 拘提到案,羈押
第二案判決2026/10/08 臺中地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122 號:10 罪,應執行 5 年 4 月,可上訴
現況羈押中;10/22 起延長羈押 2 個月。第二案確定後,依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一案緩刑應撤銷
更新:2026/10/19

全文

法院說他「信無再犯之虞」。緩刑期間,他去當家教。

一、他是誰

徐皓庭,曾在臺中市霧峰區一間幼兒園擔任班級老師。第一案判決記載他自陳大學畢業,當時在中古車行擔任行政人員。

他的臉書已改名為「徐新宸」。

二、第一案:午休時間

臺中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4 號判決認定:2022 年 10 月到 2023 年 5 月,他利用幼兒園午休、午睡的時間,在班級內親吻 3 名男童的嘴唇和臉頰、撫摸他們的陰莖。三個孩子分別被猥褻 10 次、7 次、7 次,一共 24 次。

法院以接續犯論為 3 罪,各處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1 年 9 月、1 年 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他坦承犯行。

三、法院給了緩刑

法院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再宣告緩刑 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 3 場次,並禁止接觸 3 名被害人。

判決寫:「現亦已離開教育行業,並積極接受治療及心理輔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公訴人主張不宜宣告緩刑,法院沒有採納。判決也記載,被害孩子的家屬在意見表中表示,希望「藉由強制就醫或後續追蹤手段以確保被告不再犯罪」。

四、教育局公布了他的名字

2023 年 10 月 13 日,臺中市教育局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0 條第 2 款,把他的全名公布在「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理由是「違法對待幼兒」。

這份公告管的是幼兒園等教保服務機構。到府家教,不在範圍內。

五、緩刑期間,他去當家教

臺中地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122 號判決認定:2026 年 3 月 12 日起,他擔任一對兄弟的家教,每週二、週四晚上到他們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的家上課。哥哥 6 歲,弟弟 5 歲。

4 月 9 日到 5 月 19 日之間,他在弟弟的房間、在餐桌旁,隔著褲子或把手伸進褲子摸兩個孩子的下體,抓住哥哥的頭親吻嘴巴,捏弟弟的屁股。兩兄弟各 5 次,一共 10 罪。

判決引述弟弟在偵訊中說:「我有說不要摸我的雞雞」。

家長發現後報警。5 月 31 日,警方持拘票將他拘提到案。

六、這次沒有減刑

他坦承犯行,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 59 條減刑。法院不採,判決寫:「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係年逾36歲之成年人,心智已然成熟,理當知曉是非,其知悉甲童、乙童年紀尚幼,身心發展並未成熟,卻為滿足一己私慾,對甲童、乙童各為5次強制猥褻犯行,客觀上實難認其有何特殊之原因、環境或犯罪情節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

10 罪各處有期徒刑 4 年 1 月到 4 年 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 4 月。他沒有與被害家庭和解。全案可上訴。

七、緩刑會被撤銷嗎

第二案的犯罪日期是 2026 年 4 月 9 日到 5 月 19 日。第一案判決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宣告緩刑 5 年,緩刑期間從判決確定起算,到 2029 年才結束,所以第二案落在緩刑期間內。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時,也認定他是「緩刑期間再犯」(壹蘋新聞網報導)。

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第二案一審判了 5 年 4 月,如果在緩刑期內判決確定,第一案的緩刑就應撤銷,原本的 2 年也要執行。同條第 2 項:撤銷的聲請,應在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提出。

本站會持續追蹤第二案是否確定,以及第一案緩刑是否撤銷。

八、本站的查證

身分:臺中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4 號、115 年度侵訴字第 122 號判決的當事人欄均以全名記載。第一案判決記載的臺中市教育局不適任人員調查報告,與教育局公告的徐皓庭(裁罰 2023/10/13)相符。

被害孩子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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