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次前科都是緩刑,於是他走進了幼兒園
吳寬原在106年、109年,已經兩度因為與未成年少女性交被判刑。但兩次,判的都是緩刑。
而依照現行法律,緩刑的紀錄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也就是說,就算有人想查,他手上那張良民證,看起來是乾淨的。
之後,他成了苗栗一個運動教學聯盟的直排輪教練,被派駐到頭份市一間幼兒園,教孩子溜冰。
一個有兩次前科的人,就這樣站到了一群學齡前孩子面前。
113年,他在幼兒園的廁所裡,對一名年僅5歲的女童強制猥褻。法院二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他4年,這一次,不得緩刑。
你會發現,它跟很多案子,破在同一個地方。
第一,緩刑的前科不會上良民證,家長根本查不到。第二,就算有「不適任人員系統」,聘他的機構有沒有確實去查、查不查得到緩刑紀錄,都是問號。
前科兩次、卻能一路走進幼兒園,靠的就是這些沒補上的縫。
一個有前科的人,服完刑、緩刑期滿,法律上可以重新生活。但「重新生活」,不該等於「重新走進幼兒園」。
他兩次前科都被輕輕放下、又都藏在良民證之外,最後付出代價的,是一個5歲的孩子。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尤其是一個,制度本來有兩次機會、卻都沒攔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