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告苗栗縣政府,要撤銷「終身不得任教保人員」的處分。2026 年 4 月 2 日,法院判他敗訴。
一、他打到底,三關都輸
2024 年 5 月 14 日,苗栗縣政府的認定委員會認定他的行為構成性侵害事件,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2 款終止他的契約,並認定他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人員,資料登載在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他不服,提起訴願。教育部在 2024 年 11 月 28 日駁回。
他再提行政訴訟,主張調查程序有瑕疵,特別是沒有訪談另一名在場的孩子,還引監視器影片主張時間點對他有利。
2026 年 4 月 2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訴訟費用由他負擔,案號是 114 年度訴字第 30 號。
他從頭到尾沒有承認。
二、他不是第一次
民國 106 年,新竹地院判他 4 個月,緩刑 2 年。民國 109 年,苗栗地院判他 1 年 4 個月,緩刑 4 年。
兩次都是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兩次都沒有入監。
三、後來他去了幼兒園
他是直排輪教練,受「勇士運動教學聯盟」派駐,在苗栗縣頭份市一家幼兒園教滑步車和直排輪。
2024 年 1 月 10 日,他在園內廁所對一名五歲女童下手。隔天,幼兒園通報縣政府。
四、刑事這條線
苗栗地院在 2025 年 2 月 12 日作成一審判決,案號是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8 號。
台中高分院在 2025 年 12 月 4 日判他有期徒刑 4 年,不得緩刑,並駁回他的上訴,案號是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51 號。 他再上訴。依司法院的歷審清單,本案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還沒有確定。
苗栗縣政府另外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裁罰並公告他的姓名,違反的是第 49 條第 1 項第 9 款,時間是 2024 年 5 月 20 日。
五、這個案子真正的問題
106 年那次判完,他還可以教。109 年那次判完,他還是可以教。
兩次都是緩刑,兩次都沒有進入任何一個會攔住他的名單。一直到 113 年出事,苗栗縣政府才依兒少權法裁罰,才把他登載進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前面兩次沒有接上,才會有第三個孩子。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行政: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0 號(2026/04/02),他訴請撤銷「終身不得任教保服務機構人員」處分,遭駁回
前科一:新竹地院 106 年度侵訴字第 45 號
前科二:苗栗地院 109 年度侵訴字第 29 號
一審:苗栗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8 號(2025/02/12)
二審:台中高分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51 號(2025/12/04),判 4 年、不得緩刑
裁罰公告:苗栗縣政府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告姓名(2024/05/20)
不適任名單:運動部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
被害孩子與家屬的身分,以及可以辨識他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行為細節也不複述。
歡迎分享。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