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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09兒虐多名被害再犯苗栗・直排輪
吳寬原
體育教練
吳寬原
裁判確定有懲處公文106年刑4個月緩刑2年109年刑1年4個月緩刑4年114年刑4年不得緩刑已列不適任教練名單
苗栗縣直排輪教練,受「勇士運動教學聯盟」派駐於苗栗縣頭份市某幼兒園任教。他在106、109年已有兩次與未成年少女性交而被判刑的前科(均獲緩刑),卻仍能進入幼兒園任教;113年在園內廁所對年僅五歲的女童強制猥褻,二審(台中高分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51號,2025/12/04)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4年、不得緩刑、上訴駁回。本案已上訴最高法院,目前三審審理中,尚未確定(依司法院歷審清單標示,本站2026/10/03查詢)。運動部已將其列入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苗栗縣政府並就此新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裁罰、公告姓名(違反第49條第1項第9款,2024/05/20)。

★行政管制線:2024/01/10 幼兒園通報後,苗栗縣政府認定委員會認定其行為構成性侵害事件,2024/05/14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2款處分:終止契約,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並登載於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他提訴願遭教育部駁回(2024/11/28),再提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026/04/02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他負擔。106、109年兩次前科均獲緩刑、未被兒少法裁罰,直到113年新案才遭裁罰,前面兩次沒接上,才會有第三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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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10/03

全文

吳寬原:兩次判刑都給了緩刑。然後他走進幼兒園。前面兩次沒有接上,才會有第三個孩子。而他無恥!還敢一路告到行政法院!

他告苗栗縣政府,要撤銷「終身不得任教保人員」的處分。2026 年 4 月 2 日,法院判他敗訴。

一、他打到底,三關都輸

2024 年 5 月 14 日,苗栗縣政府的認定委員會認定他的行為構成性侵害事件,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2 款終止他的契約,並認定他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人員,資料登載在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他不服,提起訴願。教育部在 2024 年 11 月 28 日駁回。

他再提行政訴訟,主張調查程序有瑕疵,特別是沒有訪談另一名在場的孩子,還引監視器影片主張時間點對他有利。

2026 年 4 月 2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訴訟費用由他負擔,案號是 114 年度訴字第 30 號。

他從頭到尾沒有承認。

二、他不是第一次

民國 106 年,新竹地院判他 4 個月,緩刑 2 年。民國 109 年,苗栗地院判他 1 年 4 個月,緩刑 4 年。

兩次都是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兩次都沒有入監。

三、後來他去了幼兒園

他是直排輪教練,受「勇士運動教學聯盟」派駐,在苗栗縣頭份市一家幼兒園教滑步車和直排輪。

2024 年 1 月 10 日,他在園內廁所對一名五歲女童下手。隔天,幼兒園通報縣政府。

四、刑事這條線

苗栗地院在 2025 年 2 月 12 日作成一審判決,案號是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8 號。

台中高分院在 2025 年 12 月 4 日判他有期徒刑 4 年,不得緩刑,並駁回他的上訴,案號是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51 號。 他再上訴。依司法院的歷審清單,本案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還沒有確定。

苗栗縣政府另外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裁罰並公告他的姓名,違反的是第 49 條第 1 項第 9 款,時間是 2024 年 5 月 20 日。

五、這個案子真正的問題

106 年那次判完,他還可以教。109 年那次判完,他還是可以教。

兩次都是緩刑,兩次都沒有進入任何一個會攔住他的名單。一直到 113 年出事,苗栗縣政府才依兒少權法裁罰,才把他登載進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前面兩次沒有接上,才會有第三個孩子。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行政: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0 號(2026/04/02),他訴請撤銷「終身不得任教保服務機構人員」處分,遭駁回

前科一:新竹地院 106 年度侵訴字第 45 號

前科二:苗栗地院 109 年度侵訴字第 29 號

一審:苗栗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8 號(2025/02/12)

二審:台中高分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51 號(2025/12/04),判 4 年、不得緩刑

裁罰公告:苗栗縣政府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告姓名(2024/05/20)

不適任名單:運動部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

被害孩子與家屬的身分,以及可以辨識他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行為細節也不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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